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前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发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是促进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事前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