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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龙宇: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956号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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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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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956号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数据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490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一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利润是大多数财务报表使用者最为关注的财务指标。确定以龙宇数据公司使用经营性业务税前利润作为选取的基准。将该基准乘以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200万元(取整)。本期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与上期保持一致。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1、大股东资金占用可收回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龙宇数据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控股)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88,406.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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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预期信用损失4,421.29万元。龙宇控股虽然出具关于解决占用资金问题承诺函等,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资金的可收回性做出判断,我们也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证监会立案调查

龙宇数据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由于该调查尚未有结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龙宇数据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3、股权收购预付款

2024年9月30日龙宇数据公司、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龙宇控股)、上海天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好信息)三方签署了《有关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及股份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由龙宇数据公司收购天好信息子公司江苏天好富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协议,龙宇数据公司已于2024年9月30日向天好信息预付股权收购款3,000.00万元。2024年11月龙宇控股与天好信息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收购方由龙宇数据公司变更为龙宇控股。截止2024年12月31日,原由龙宇数据公司、龙宇控股、上海天好签订的“框架协议”尚未终止,原龙宇数据公司预付的3,000.00万元股权收购款也未收回。我们通过访谈等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收购预付款的可收回性等,我们也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4、投资者索赔

2024年4月29日,龙宇数据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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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投资者陆续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宇数据公司赔偿投资损失等。截止2024年12月31日,龙宇数据公司所涉标的金额总计约为849.38万元,龙宇数据公司根据承担损失的可能性累计计提预计负债509.63万元。我们执行了访谈、函证等审计程序,仍无法判断投资者索赔事项对龙宇数据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由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金额占龙宇数据公司2024年末资产的比例较高,同时上述事项涉及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预计负债、信用减值损失等报表项目,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影响退市指标,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根据审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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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之规定,我们对龙宇数据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其对报告期内龙宇数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无法表示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确定龙宇数据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我们于2024年4月29日对龙宇数据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北京大华审字[2024]00000631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对于该报告中导致发表上述意见的事项,我们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了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190号关于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上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龙宇数据公司应收账款中应收关联方苏州名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1,464.30万元。预付款项中预付关联方哈尔滨茂盛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谊和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款项合计20,962.99万元;我们核查了上述交易的合同、结算单、入库单等相关凭据,以及实施函证、访谈、查看期后回款、货物结算单据等审计程序,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资金的性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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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性做出判断;我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其他情形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上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在本期的消除或变化情况公司已于2023年年度报告中补充认定苏州名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茂盛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谊和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以下简称“相关关联方”)。公司停止与其开展新的业务往来。经公司自查,相关业务停止后,相关关联方在2024年未履行完毕的采购、销售合同中均发生了拖欠情况,且拖欠时间超出合理范围。公司认定上述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不具备经营合理性,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为前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已于2024年8月26日向公司支付5,000万元用于偿还关联债权。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在2024年往来业务中已发生采购、销售合同逾期构成资金占用的情形,通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累计占用资金为91,791.34万元,控股股东偿还5,000万元后,相关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86,791.34万元。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交易形成的会计差错问题进行差错更正。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关联方资金占用尚未归还,后续清偿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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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廖家河
中国注册会计师:
贺爱雅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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