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何志儒)
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决策,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何志儒先生,男,1968年4月出生,中国台湾籍,东吴大学会计学研究所硕士。曾任安侯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任,儒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室主任,安侯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副理,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协理、执业会计师,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宇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现任睿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次,审议通过了18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审议通过了45项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
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度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何志儒 | 7 | 7 | 0 | 0 | 否 | 2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 |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5 | 5 | 5 | 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1 | 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1 | 1 | 1 | 0 |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资料,并与公司内审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严格、准时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同时与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
4、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密切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及外部中介机构的沟通交流,公司报送
的各类文件均认真仔细阅读审核,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
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会议、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形式,为本人提供独立判断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等情况,跟踪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司积极配合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估的议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召开召集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按要求履行承诺,未发现违规情形。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4、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本人认真严谨地查验审核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本人认为,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了上述报告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5、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具有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审计,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
6、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履行公司相关职责的要求,且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7、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的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8、提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董事的情况。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公司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的薪酬,参考行业薪资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没有“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本人以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站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依规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志儒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