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于飞)(离任)
本人于飞在2024年度担任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3月4日起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2024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积极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于飞,1977年3月出生,2025年3月4日起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曾挂职于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副处级),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专家顾问等,在华东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等高校担任兼职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北京市青年五四奖章”。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要求,兼职上市公司未超过3家,且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本人本着忠实与勤勉的原则,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10 | 10 | 0 | 0 | 否 | 1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6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4次,战略与投融资委员会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类别 |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6 | 6 | 6 | 0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4 | 4 | 4 | 0 |
战略与投融资委员会 | 1 | 1 | 1 | 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3 | 3 | 3 | 0 |
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聘任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对利润分配方案及计提跌价减值准备进行事前确认;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指
导和监督;定期与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财务资金部、审计部、外部审计师等进行交流与沟通。
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及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对2024年度投融资计划、项目后评价计划和2024年社会责任报告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等议案进行审议。
本人作为第六届、第七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进行审议。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选举独立董事会议召集人、关联交易等议案进行审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的汇报,并保持持续沟通。
(四)独立董事现场履职及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除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外,本人每月均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董事会月报》,对公司当月运营情况、市场表现、三会信披、行业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解,并就关心的具体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进行交流,听取公司管理层相关事项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状况,考察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另外,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组织独立董事到冀东水泥璧山有限责任公司、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和地产重庆管理中心、北京地产项目调研,本人通过参与现场调研,为了解公司现状和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掌握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核查。保证中小股东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获得公司信息。
同时本人也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以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公司认真组织现场调研,调研现场与企业管理层和一线员工充分交流沟通,使得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通信手段,为本人提供便利顺畅的履职渠道,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履行有关审议程序。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本人认为郑宝金先生符合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本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