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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1

证券代码:601899 证券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25-005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1月27日届满,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0,902,804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2%。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2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5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根据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编号:临2020-078、079)、2020年11月21日(编号:临2020-081)、2020年12月12日(编号:临2020-084、085)、2020年12月

23日(编号:临2020-092)、2020年12月30日(编号:临2020-094)、2021年1月12日(编号:临2021-002)、2021年1月14日(编号:临2021-003、004)、2021年2月2日(编号:临2021-012)、2021年11月16日(编号:临2021-069、070)、2021年12月10日(编号:临2021-077)、2022年1月13日(编号:临2022-001)、2022年11月22日(编号:临2022-075)、2023年1月9日(编号:

临2023-003、004、005、006)、2023年1月17日(编号:临2023-011)、2023年2月20日(编号:临2023-021、022、025)、2023年4月13日(编号:临2023-044)、2023年11月15日(编号:临2023-090)、2024年1月13日(编号:临2024-004、005、006)、2024年3月15日(编号:临2024-018)、2024年11月18日(编号:临2024-062、063、064、065)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月28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月27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度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4、2023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B(含)以上。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度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52.68%,高于25%,且高于同行业平均值19.02%; 2、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年复合增长率为20.14%,高于10%,且高于同行业平均值8.43%; 3、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为59.66%,低于目标值65%; 4、2023年度,645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为B(含)以上。 (注:同行业公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标准划分。)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64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的34%,即30,902,804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公司目前总股份的0.12%,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剩余未解除限售的数量 (万股)
陈景河董事长11037.434%0
邹来昌副董事长、 总裁11037.434%0
林泓富董事、 常务副总裁7525.534%0
林红英董事、副总裁7525.534%0
谢雄辉董事、副总裁7525.534%0
吴健辉董事、副总裁4515.334%0
沈绍阳副总裁7525.534%0
龙 翼副总裁7525.534%0
阙朝阳副总裁7525.534%0
吴红辉财务总监7525.534%0
郑友诚董事会秘书7525.534%0
王 春副总裁4515.334%0
廖元杭副总裁4515.334%0
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优秀青年人才等(合计632人)8,134.062,765.580434%0
合计9,089.063,090.280434%0

注:本激励计划向68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598.06万股,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或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公司向42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了其所持有的首次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424.85万股(包括已办理回购注销的41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421.79万股和尚待注销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0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4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0,902,804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该等事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还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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