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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0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界定与披露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18号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18号解释》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18号解释的相关规定,自上述规定之日起执行并按规定编制2024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财务报表,并对以前年度会计数据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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