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聘请、续聘、变更,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办法,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能够胜任审计出版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指导并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相关工作;
(二)由公司成立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小组,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初步评价,形成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推荐意见,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对评审小组成员的评价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评审小组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评审小组的评价意见,审核通过后,向董事会提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核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再开展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请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通过虚假承诺或伪造材料获取审计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审计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相关服务协议履行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15日通知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执业记录、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收费等情况;
(四)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的诚信记录、独立性、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
(五)有关审计沟通、审计工作质量;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已发布的其他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