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部门关于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具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资格。本次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落实金融支持绿色产业的国家政策导向,切实履行服务绿色产业发展的社会责任,并有助于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完善市场化债务融资机制。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樊斌、陈存泰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