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在本公司总部5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新任董事乔丽媛女士、董晖先生、陈存泰先生须待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方可履职,本次会议不能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2名,现场出席董事4名,电话连线出席董事6名,董事游祖刚先生委托董事王立新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宋朝学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邵赤平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王晖董事长主持。7名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总部新办公大楼意向购置方案暨与关联方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王晖先生、杨钒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与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本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关于本行总部新办公大楼意向购置方案暨与关联方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在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时,本公司就本次房产意向购置方案的有关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置房产意向方案的公告》,具体请详见前述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