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采取由现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公司采取上述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二、对《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对《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梁建熙、樊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