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基于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已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何维忠先生、郭令海先生、游祖刚先生、杨蓉女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外,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常规银行担保业务外,公司未发
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开展常规担保业务严格执行了有关操作流程和程序,风险管理合规有效。
三、对《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兼顾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董事杨蓉女士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对《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梁建熙、樊斌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