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838)
2020年4月17日
文件目录会议议程………………………………………………….........3会议须知………………………………………………………4议案1:关于选举杨钒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7议案2:关于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9议案3: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17日上午10:00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成都银行大厦5楼
3号会议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会议召集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四、宣读议案
五、提问交流
六、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七、对议案现场投票表决
八、宣布会议现场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根据《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4月10日)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4月10日)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股东发言或提问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持有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时间为不超过20分钟。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选择其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投票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第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本行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
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议案1:
关于选举杨钒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原董事苗伟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化,已辞去本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推荐杨钒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杨钒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简历见附件)。
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杨钒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现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请予审议。
附件:杨钒先生简历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杨钒先生简历
杨钒先生,汉族,1981年10月生,四川乐山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金融学硕士学位。现任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内控合规部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司收入分配处副处长,四川省邛崃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党校(行政学校)校长,成都市发改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四川省邛崃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议案2:
关于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充实本行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对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形成有力支撑,按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创新型资本补充工具政策要求,在综合考虑保持良好权益回报、优化资本结构,实现资本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上,本行拟发行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含60亿元)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用以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现将有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主要发行条款
(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视资本需求及市场情况可分批次发行。
(二)工具类型: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三)发行市场: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
(四)债券期限:与发行人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五)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六)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充实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八)有条件赎回权:本期债券发行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自发行之日起5年后,有权于每年付息日(含发行之日后第5年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期债券。
(九)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
二、授权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由董事会转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对发行前和发行后相关事宜进行决策:
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决定本次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该等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兑付、赎回、减记等与债券相关的全部事宜。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上述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同时生效。
请予审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议案3: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
议案各位股东: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2018年第1号令),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进行了全面重塑和重新规范。按照该规定,结合股权管理工作实际,本行对原《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新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股东、银行等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并对股权信息管理与披露、股权质押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规定。
修订后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管理,规范本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本公司、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本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的所有股东及本公司普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公司股份已按照监管规定全部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于已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关行为均应遵循中登公司相关规定。
本公司已在中登公司开立“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该账户下登记股份由本公司统一管理,包括确认持有人、向中登公司办理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完成持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现金股利的拨付以及相关股份的司法协助等。
第四条本公司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
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股东责任第五条本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证券交易所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八条本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九条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公司章程及本办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
第十条本公司及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保监
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本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公司股权。
第十三条本公司股东通过非二级市场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公司应当遵守银保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十七条本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本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
的金融产品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表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公司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章主要股东管理
第二十条本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要股东入股本公司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并就入股本公司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
资人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公司补充资本并切实履行,还应通过本公司每年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章银行职责
第三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本公司董事长是处理本公司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股权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股权管理相关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本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本公司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5%。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本公司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公司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
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公司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公司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本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本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本公司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对于应当报请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本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股权信息的工作人员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股权质押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设定质押。
本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和本公司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股东以本公司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事前告知本公司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四十六条拥有本公司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公司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公司股份,事前须向本公司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公司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公司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股东在本公司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公司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公司股权进行质押。
第四十九条股东质押本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由其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限制。若其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进行表决,该表决视为无效。
第五十条股东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质押股权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可能导致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因股权出质而导致的股权变更,股权受让方应符合监管机构对股东入股资格的要求,并遵守监管机构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或报告等有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应通过定期报告
或临时公告等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根据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
(一)本公司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权的50%;
(三)本公司获知的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及本公司新修订后的章程有差异的,按新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将适时修订本办法,并报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