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稳定股价措施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采取由现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公司采取上述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梁建熙、樊斌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