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会计政策,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依据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公司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现行的部分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影响
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分类需要视其合同现金流特征及所属业务模式确定其初始分类和计量属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同时,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模型”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改进了有效性评估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变更相关会计政策,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调整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为广泛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的
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