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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5年3月28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邵瑞庆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19年

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国家二级)、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交通运输部财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经济管理学院院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招商银行外部监事。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管理学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际会计师公会荣誉资深会员。

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4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次,共审议议案15项,听取报告6项。董事会召开会议10次,其中现场会议7次,书面传签会议3次,共审议议案111项,听取报告47项。

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2次(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股东大会1次);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10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44次,其中战略委员会5次,审计委员会7次,风险管理委员会9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委员会4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8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8次,共审议议案96项,听取报告50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7次,审议议案14项。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9次,薪酬委员会会议4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8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7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2024年,本人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达到20个工作日以上。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加会前沟通会,在会议上就内部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控、战略优化、市值管理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4年,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二)行使职权情况2024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牵头负责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提出相关审计建议,并代表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上汇报有关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推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因本行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8年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年限,本行于2024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管理建议书》,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内控问题。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024年,本人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与分支机构调研、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4年4月深圳分行、广州分行现场考察调研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下金融机构的机遇与挑战、机构经营管理及同业对标情况,并走访机构重点客户及基层网点。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机构诉求,落实董事意见建议,并持续跟踪后续情况。
2024年5月上海分行现场座谈调研分行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举措和成效、经营管理及同业对标情况,探讨五个中心建设中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挑战以及应对措施。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分行诉求,落实董事意见建议,并持续跟踪后续情况。
2024年7月青岛分行、光大理财现场考察调研分行和光大理财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举措和成效、经营管理及同业对标情况,并走访分行重点客户。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分行和子公司诉求,落实董事意见建议,并持续跟踪后续情况。
2024年12月总行现场座谈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座谈会,就战略规划、董事履职等提出意见建议。董事长对董事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管理层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20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3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候选人担任本行首席财务官。2024年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崔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齐晔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杨兵兵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郝成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张铭文先生为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五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五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五项议案分别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2024年4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崔勇先生本行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6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杨兵兵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

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齐晔女士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10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张铭文先生本行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郝成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行长任职资格;2024年9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中回避)。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2024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综上,2024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把握好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独立董事:邵瑞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洪永淼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19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士,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计量经济学报》联合主编,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中国工商银行独立董事、厦门银行独立董事。获理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4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次,共审议议案

项,听取报告

项。董事会召开会议

次,其中现场会议7次,书面传签会议3次,共审议议案111项,听取报告47项。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次(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股东大会1次);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9次,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1次,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44次,其中战略委员会

次,审计委员会

次,风险管理委员会

次,提名委员会

次,薪酬委员会4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8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8次,共审议议案96项,听取报告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

次,审议议案

项。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薪酬委员会会议4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次,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8次;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7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2024年,本人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个工作日以上。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加会前沟通会,在会议上就内部控制及审计、村镇银行改革、风险偏好设定、IT建设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4年,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二)行使职权情况2024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通过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4年,本人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2024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与分支行调研、专题讲座、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4年4月深圳分行、广州分行现场考察调研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下金融机构的机遇与挑战、机构经营管理及同业对标情况,并走访机构重点客户及基层网点。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分行诉求,落实董事意见建议。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20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024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2024年6月光大云缴费科技公司现场座谈研究讨论云缴费重点业务进展、数据应用及流量转化情况、数据融资与云缴费数据分析应用等。部分管理层成员陪同座谈,高度重视董事意见建议,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落实。
2024年12月总行现场座谈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座谈会,从战略落地、国际化业务发展、科技赋能、区域布局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董事长对董事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管理层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4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3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

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候选人担任本行首席财务官。2024年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崔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齐晔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杨兵兵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郝成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张铭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五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五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五项议案分别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4年4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崔勇先生本行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6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杨兵兵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6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齐晔女士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10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张铭文先生本行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郝成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行长任职资格;2024年9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中回避)。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4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24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把握好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独立董事:洪永淼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引泉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20年6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城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飞达帽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润饮料(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纽约分行筹备组负责人、人事教育部副主任、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副总裁,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董事长。曾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银行非执行董事、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LIZHIINC.独立董事、金茂源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金融发展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4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次,共审议议案15项,听取报告6项。董事会召开会议10次,其中现场会议7次,书面传签会议3次,共审议议案111项,听取报告47项。

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2次(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股东大会1次);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10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44次,其中战略委员会5次,审计委员会7次,风险管理委员会9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委员会4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8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8次,共审议议案96项,听取报告50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7次,审议议案14项。

本人作为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委员会会议4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7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2024年,本人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达到20个工作日以上。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加会前沟通会,在会议上就审计整改、关联交易管理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4年,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二)行使职权情况

2024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通过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管理建议书》,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内控问题。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4年,本人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加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19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024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4年12月总行现场座谈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座谈会,从薪酬管理、关联交易、战略规划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董事长对董事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管理层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4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3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

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候选人担任本行首席财务官。2024年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崔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齐晔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杨兵兵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郝成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张铭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五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五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五项议案分别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4年4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崔勇先生本行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6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杨兵兵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6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齐晔女士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10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张铭文先生本行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郝成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行长任职资格;2024年9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中回避)。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4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24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把握好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独立董事:李引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世平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22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韧性城市智能规划与仿真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低碳智慧城市专业委员会智慧城市首席科学家、本行普惠金融线上化专班首席专家、北京大学城市软实力研究院首席科学家、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XBRL中国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北京银行新质生产力专家顾问、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华通银行外部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特邀咨询专家、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顾问、广东省金融创新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金创区块链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关村创享人力资源大数据联盟理事长。曾任美国衣阿华州立大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普尔维丁金融公司高级业务分析员,美国IBM全球服务部门商业智能首席顾问、数据挖掘在金融行业应用全球团队负责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人民网独立董事,福州大学讲席教授,兴业银行独

立董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独立董事,惠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世界生产力科学院院士,获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统计学硕士学位。

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4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次,共审议议案15项,听取报告6项。董事会召开会议10次,其中现场会议7次,书面传签会议3次,共审议议案111项,听取报告47项。

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2次(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股东大会1次);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9次,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1次,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44次,其中战略委员会5次,审计委员会7次,风险管理委员会9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委员会4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8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8次,共审议议案96项,听取报告50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7次,审议议案14项。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8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2024年,本人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以上。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加会前沟通会,在会议上就合规管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内部审计、IT建设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4年,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二)行使职权情况

2024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通过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管理建议书》,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内控问题。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4年,本人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与分支行调研、专题座谈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4年2月总行专题培训参加普惠金融线上贷款专班启动会,受聘为专班首席专家,并就如何将普惠金融落到实处做专题培训。助力提升普惠金融线上产品水平,会后相关部门就培训内容进行专题研讨学习。
2024年4月深圳分行、广州分行现场考察调研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下金融机构的机遇与挑战、机构经营管理及同业对标情况,并走访机构重点客户及基层网点。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机构诉求,落实董事意见建议,并持续跟踪后续情况。
2024年5月上海分行现场座谈调研分行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举措及效果、经营管理及同业对标情况,探讨数字化转型问题,推进五个中心建设中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挑战以及应对措施。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分行诉求,落实董事意见建议,并持续跟踪后续情况。
2024年6月光大云缴费科技公司现场座谈研究讨论云缴费重点业务进展、数据应用及流量转化情况、数据融资与云缴费数据分析应用等。部分管理层成员陪同调研,高度重视董事意见建议,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落实。
2024年7月总行专题培训就数据挖掘进行专题培训,并对云缴费当前产品和数据的驱动模式进行深入探讨。助力云缴费数据价值提升,会后相关部门就培训内容进行专题研讨学习。
2024年11月深圳分行现场座谈参加光大银行主办的商业银行数据要素研究成果研讨会暨发布会,并主持圆桌研讨。发布光大银行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提升光大银行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影响力。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20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024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4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3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候选人担任本行首席财务官。2024年

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崔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齐晔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杨兵兵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郝成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张铭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五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五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五项议案分别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4年4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崔勇先生本行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6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杨兵兵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

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齐晔女士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10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张铭文先生本行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郝成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行长任职资格;2024年

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中回避)。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4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24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把握好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独立董事:刘世平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志凌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23年

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风险管理专业人士和经济学家。1991年起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从事宏观经济分析与货币政策研究、市场经济体研究;1995年至1998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从事政策研究工作,曾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投资研究所副所长,总行办公室副主任;1999年至2006年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曾任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主任;2006年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1年2月起任首席风险官,2013年

月至2020年

月任首席经济学家(期间兼任董事会秘书),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政策与银行发展战略。2023年9月起受聘担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

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4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次,共审议议案15项,听取报告6项。董事会召开会议10次,其中现场会议7次,书面传签会议3次,共审议议案111项,听取报告47项。

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2次(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股东大会1次);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10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44次,其中战略委员会5次,审计委员会7次,风险管理委员会9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委员会4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8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8次,共审议议案96项,听取报告50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7次,审议议案14项。

本人作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9次,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8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8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7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2024年,本人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达到20个工作日以上。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会议上就内设机构管理、战略措施优化、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反洗钱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负债管理、科技赋能、数据管理、ESG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4年,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二)行使职权情况

2024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通过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4年,本人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加专题座谈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4年3月总行专题座谈开展专题座谈,就风险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并表管理等相关情况交流并提出工作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落实董事建议,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效。
2024年4月总行专题调研了解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情况,研讨中国信用卡市场现状及共性问题、中美信用卡发展与借鉴,提出工作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董事建议,积极落实相关工作,并就董事提出的研究课题形成专项报告。
2024年7月总行专题座谈参加金融监管总局召开的年度审慎监管会谈,并就监管通报表态发言。以监管指出问题整改为契机,指导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提升内控合规水平。
2024年8月总行专题座谈听取年度监管通报中涉及的风险问题、监管建议及整改落实安排,提出工作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董事建议,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2024年10月总行专题座谈了解零售信贷业务发展情况,并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分析市场机遇,提出工作建议。部分管理层成员参加座谈,高度重视董事意见建议,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落实。
2024年12月总行现场座谈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座谈会,从管理团队专业化建设、业务结构调整和管理创新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董事长对董事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管理层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20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3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候选人担任本行首席财务官。2024年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崔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齐晔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杨兵兵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郝成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张铭文先生为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五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五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五项议案分别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2024年4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崔勇先生本行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6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杨兵兵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

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齐晔女士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执行董事任职资格;2024年10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张铭文先生本行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郝成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郝成先生本行行长任职资格;2024年9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刘彦女士本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2024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综上,2024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把握好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独立董事:黄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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