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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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2017年8月11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晋财综[2017]66号)文件精神,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按5元/吨的标准计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费用,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结合目前公司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余额及转产发展项目使用计划情况,公司拟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暂停计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2、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停计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