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计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公告
一.暂停计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情况概述根据2017年8月11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晋财综〔2017〕66号)文件精神,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按5元/吨的标准计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费用,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结合目前公司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余额及转产发展项目使用计划情况,公司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暂停计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二.本次暂停计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暂停计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对当期的影响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公司2025年计入生产成本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预计减少
约2.50亿元,2025年度利润总额预计增加约2.48亿元。
2、假设从2022年开始运用该会计估计,对公司2022、2023、2024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的影响数
(1)2022年度,利润总额增加2.07亿元、年末净资产减少0.46亿元;
(2)2023年度,利润总额增加3.02亿元、年末净资产减少0.61亿元;
(3)2024年度,利润总额减少2.91亿元、年末净资产减少0.12亿元。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该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4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财务审计风控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审核意见:本次暂停计提是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行业同类公司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规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暂停计提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基于我们在本次审核中所实施的程序和所获取的相关证据,我们认为潞安环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
财务审计风控委员会意见:本次暂停计提是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暂停计提事项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