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王建文)
本人王建文,自2020年6月18日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2021年2月8日起兼任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自2022年12月30日换届选举后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对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建文,1974年生,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本人于1998年8月至2006年5月任教于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2006年5月至2016年5月任教于河海大学法学院,期间于2007年1月至2016年5月任副院长;2016年5月至2021年4月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2021年5月至今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竞争政策与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兼任江苏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第一届、第二届)、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江苏省政协法律顾问(第一届、第二届)、江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第二届、第三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成员
联系专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南京市秦淮区委法律顾问等职务。本人于2021年4月起兼任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起兼任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1月起兼任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4月起兼任天合富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述企业或机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了7次会议,委托出席1次,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会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董事选举、合规反洗钱相关制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等议案。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本人均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审慎判断,理性决策,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
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024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全部会议。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已在会前认真审阅,审慎判断,理性决策。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8 | 7 | 3 | 1 | - | 否 | 3 |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8次会议。此外,公司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本人作为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以及被推举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2024年履职期间参加会议的情况如下:
1、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1)2024年3月27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合规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风险管理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年8月2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合规报告的议案》。
(3)2024年10月2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本制度>的议案》。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3月26日,本人现场组织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2024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根据监管规定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本人在公司2024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履行了下列职责:
本人在公司2024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公司2024年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及关注重点、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事项,并于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提前审阅了2024年度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内部控制评级报告初稿、年度报告送审稿。
2、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等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业绩发布会、公司培训等方式开展现场工作,听取关于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规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进展,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汇报。为深入了解公司业务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本人赴公司分支机构开展现场调研,充分听取分支机构汇报并开展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了当地的业务、合规风控和党建相关情况,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监督职责,推动公司治理及合规运营进一步完善。此外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辑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稽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香港及伦敦的监管动向、券业动态、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另外关注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年度本人分别就公司定期报告、薪酬管理制度、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与董事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进一步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
3、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3月29日,本人参加公司2023年度业绩发布会,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2024年3月28日,本人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稽查部总经理报告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听取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5、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也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本人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亦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6、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 组织方 | 内容 |
2024年1月26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 |
2024年4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董新规执行案例及履职提示 |
2024年5月27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简报》 |
2024年8月29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6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析”专题培训 |
2024年12月26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反贪污培训 |
2024年12月30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反洗钱法》修订要点 |
7、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利于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
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拟续聘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A股审计报告和内控
审计报告及GDR审计报告;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H股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H股审计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预案。本人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老建荣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提名老建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等事项无异议。
(六)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731名激励对象合计13,269,954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符合上市条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履职期间,本人坚持秉持诚信、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本人建议公司应积极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新“国九条”精神,充分利用公司数字化能力优势,不断完善合规风控体系,保障业务稳健发展。公司积极响应并在2024年深化数字化合规与风控管理能力
建设,把一体化、集团化的合规与风控管理架构与体系做实、做精。2025年,本人将继续积极关注监管动向、行业动态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严格履行本人作为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文2025年3月28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王全胜)
本人王全胜,自2022年6月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自2022年12月30日换届选举后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对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全胜,1968年10月生,企业管理博士,教授。1993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信息中心助教;1995年9月至2001年3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信息中心讲师;2001年4月至2008年9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电子商务系副教授、副系主任;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电子商务系副教授、系主任;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电子商务系教授、系主任;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营销与电子商务系教授、系主任;2016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南京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2020年11月至今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副院长。本人于2022
年6月起兼任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该企业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全部会议,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会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董事选举、出售子公司、合规反洗钱相关制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等议案。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本人均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审慎判断,理性决策,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同意。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所有会议。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8 | 8 | 3 | 0 | 0 | 否 | 3 |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8次会议。此外,公司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的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
(1)2024年4月10日,本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预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老建荣先生具备担任上市证券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老建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12月31日,本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2024年3月27日,本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10日,本人以现场及视频方式组织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确认731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3,269,954股,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2024年8月2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层2024年度绩效计划及目标的议案》。
(4)2024年12月1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3月26日,本人现场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2023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本人在公司2023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履行了下列职责:
本人在公司2023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公司2023年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及关注重点、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事项,并于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提前审阅了2023年度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内部控制评级报告初稿、年度报告送审稿。
2、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等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业绩发布会、公司培训等方式开展现场工作,听取关于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规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进展,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汇报。为深入了解公司业务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本人赴公司分支机构开展现场调研,充分听取分支机构汇报并开展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了当地的业务、合规风控和党建相关情况,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推动公司治理及合规运营进一步完善。同时,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制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稽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香港及伦敦的监管动向、券业动态、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此外积极关注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掌握公司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3、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3月29日,本人参加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4、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024年3月28日,本人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听取公司稽查部总经理报告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5、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也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本人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亦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6、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 组织方 | 内容 |
2024年1月26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 |
2024年4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董新规执行案例及履职提示 |
2024年5月27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简报》 |
2024年7月31日至8月1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4年度第3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
2024年8月29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6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析”专题培训 |
2024年12月26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反贪污培训 |
2024年12月30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反洗钱法》修订要点 |
7、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
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拟续聘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其投资者
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A股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及GDR审计报告;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H股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H股审计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预案。本人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老建荣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提名老建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等事项无异议。
(六)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731名激励对象合计13,269,954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符合上市条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履职期间,本人坚持秉持诚信、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建议,公司进一步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对内完善ESG治理体系,对外积极服务节能环保型企业的金融需求,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多力量。2025年,本人将继续积极根据监管要求严格履行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积极就公司组织架构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等重大事项,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全胜
2025年3月28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彭冰)
本人彭冰,自2022年12月30日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对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彭冰,1972年1月生,博士,国际法专业。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滁州支行员工;2000年4月至2005年7月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2005年7月至2017年7月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7年7月至今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目前兼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等职务。本人于2025年1月起兼任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述企业或机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了7次会议,委托出席1次,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对提交到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主动了解其相关背景资料,审阅相关材料,会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董事选举、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注销股份等议案。其中,本人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本制度>的议案》中部分内容提前与公司负责同事充分交流,获取足够信息以支撑本人审慎判断,理性决策。本人理性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理性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全部会议。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已在会前认真审阅,审慎判断,理性决策,并在股东大会上宣读了本人2023年的履职报告。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8 | 7 | 3 | 1 | - | 否 | 3 |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8次会议。此外,公司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会议的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
(1)2024年4月10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预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老建荣先生具备担任上市证券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老建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12月31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2024年3月27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10日,本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确认731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3,269,954股,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2024年8月2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层2024年度绩效计划及目标的议案》。
(4)2024年12月1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3月26日,本人视频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2024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根据监管规定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本人在公司2024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履行了下列职责:
本人在公司2024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公司2024年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及关注重点、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事项,并于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提前审阅了2024年度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内部控制评级报告初稿、年度报告送审稿。
2、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等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15天。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业绩发布会、公司培训等方式开展现场工作,听取关于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规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进展,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汇报。2024年11月29日,本人现场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修订的部分要点进行了探讨,本人从专业领域出发,向公司提出了多项参考意见,公司工作人员从实务角度积极交流回应并认真记录。此外,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辑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稽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香港及伦敦的监管动向、券业动态、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另外关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公司
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3、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9月2日和2024年10月31日,本人分别参加公司2024年半年度和2024年三季度业绩发布会,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4、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024年3月28日,本人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稽查部总经理报告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听取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5、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也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本人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亦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6、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 组织方 | 内容 |
2024年1月26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 |
2024年4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董新规执行案例及履职提示 |
2024年5月27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简报》 |
2024年7月31日至8月1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4年度第3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
2024年8月29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6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析”专题培训 |
2024年12月26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反贪污培训 |
2024年12月30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反洗钱法》修订要点 |
7、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
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拟续聘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A股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及GDR审计报告;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H股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H股审计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预案。本人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老建荣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提名老建荣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等事项无异议。
(六)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731名激励对象合计13,269,954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股权结构仍符合上市条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关注公司的动态,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经验和背景为公司发展提供实质性意见,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的沟通与合作,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此外,本人建议公司继续发挥跨境一体、稳健运营的优势,在新《公司法》实施的大背景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继续强化数字化能力,稳步推进建设一流投行的战略目标。2025年,本人将继续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认真履行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彭冰2025年3月28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王兵)
本人王兵,自2022年12月30日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对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兵,1978年3月生,会计学博士,教授。2007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讲师;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2016年12月至2022年1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系党支部书记;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系副主任、系党支部书记;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系副主任、系党支部书记;2024年1月至今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系副主任。本人于2020年5月起兼任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起兼任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述企业或机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了5次会议,委托出席3次,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对提交到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主动了解其相关背景资料,审阅相关材料,会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董事选举、出售子公司、合规反洗钱相关制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等议案。本人理性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理性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所有会议。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 | 亲自出 | 以通讯方式 | 委托出 | 缺席 | 是否连续两次未 | 出席股东 |
董事会次数 | 席次数 | 参加次数 | 席次数 | 次数 | 亲自参加会议 | 大会次数 |
8 | 5 | 3 | 3 | 0 | 否 | 3 |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8次会议。此外,公司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1)2024年1月18日,本人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德勤事务所相关人员关于公司2023年A+H+G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预审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德勤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与沟通。
(2)2024年2月28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计划的议案》。
(3)2024年3月26日,本人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同意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预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拟续聘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A股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及GDR审计报告;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H股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H股审计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对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202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反洗钱内部审计的报告》;会议还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并听取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4)2024年4月26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1—3月份财务报表的议案》;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5)2024年6月1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制定<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6)2024年7月29日,本人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会议听取德勤事务所相关人员关于公司2024年H+G股中期财务报表审阅工作、2024年A+H+G股年度审计计划的汇报。
(7)2024年8月28日,本人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
(8)2024年10月2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1—9月份财务报表的议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2024年3月27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10日,本人以现场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确认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确认731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3,269,954股,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2024年8月2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层2024年度绩效计划及目标的议案》。
(4)2024年12月1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3月26日,本人现场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2023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本人在公司2023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履行了下列职责:
本人在公司2023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公司2023年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及关注重点、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事项,并于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提前审阅了2023年度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内部控制评级报告初稿、年度报告送审稿。
2、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等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业绩发布会、公司培训等方式开展现场工作,听取关于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规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进展,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汇报。为深入了解公司业务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本人赴公司分支机构开展现场调研,充分听取分支机构汇报并开展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了当地的业务、合规风控和党建相关情况,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推动公司治理及合规运营进一步完善。同时,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制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稽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香港及伦敦的监管动向、券业动态、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此外积极关注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掌握公司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3、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10月31日,本人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4、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主持召开8次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024年3月28日,本人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听取公司稽查部总经理报告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请见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5、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也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本人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亦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6、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 组织方 | 内容 |
2024年1月26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 |
2024年4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董新规执行案例及履职提示 |
2024年5月27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简报》 |
2024年7月31日至8月1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4年度第3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
2024年8月29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6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析”专题培训 |
2024年12月26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反贪污培训 |
2024年12月30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反洗钱法》修订要点 |
7、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
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拟续聘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A股审计报告和内控
审计报告及GDR审计报告;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H股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H股审计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预案。本人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老建荣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提名老建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等事项无异议。
(六)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731名激励对象合计13,269,954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符合上市条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履职期间,本人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秉持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建议,公司应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优势,积极探索AI技术的应用场景,公司可以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工具,不断提升审计团队能力建设,持续护航公司的长
期稳健发展。2025年,本人将继续积极关注监管导向、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认真履行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兵
2025年3月28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老建荣)
本人老建荣,自2024年6月20日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对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老建荣,1959年9月生,本科学历。1982年8月至1988年12月任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精算部经理;1988年12月至1994年8月任东亚安泰保险有限公司精算师;1994年8月至1995年12月任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香港)财务总监;1995年12月至2006年2月任恒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行政总裁;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香港)行政总裁;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筹)负责人;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任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首席执行官;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香港)副总裁;2013年11月至2019年9月任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香港)执行总裁;2013年10月至2020年3月任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香港)顾问。本人于2021年12月起兼任保险业监管局(香港)非执行董事。上述企业或机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了全部会议,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对提交到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主动了解其相关背景资料,审阅相关材料,会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中期利润分配、合规反洗钱相关制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等议案。本人理性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理性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举行股东大会。
上述董事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4 | 4 | 2 | 0 | 0 | 否 | 0 |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会议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1)2024年7月29日,本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会议听取德勤事务所相关人员关于公司2024年H+G股中期财务报表审阅工作、2024年A+H+G股年度审计计划的汇报。
(2)2024年8月28日,本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
(3)2024年10月2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1—9月份财务报表的议案》。
(二)其他履职情况
1、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等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8天。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业绩发布会、公司培训等方式开展现场工作,听取关于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规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进展,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汇报。同时,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制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稽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香港及伦敦的监管动向、券业动态、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此外积极关注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掌握公司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9月2日,本人参加公司2024年中期业绩说明会,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3、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参加3次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
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请见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4、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也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本人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亦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5、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 组织方 | 内容 |
2024年4月15日至4月19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独立董事履职培训 |
2024年7月1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关于香港法律法规下董事责任之备忘录 |
关于关联交易及须予公布交易的备忘录 | ||
2024年8月29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6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
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析”专题培训 |
2024年12月26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反贪污培训 |
2024年12月30日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反洗钱法》修订要点 |
6、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履职期间,本人严格依照相关监管法规要求,独立、审慎、专业、客观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建议公司依托跨境一体化全业务链优势,加速国际化布局,持续完善跨境合规风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全球资源配置以及金融服务能力,塑造有影响力的品牌形象。2025年,本人将进一步强化对资本市场最新政策、监管动态的跟踪研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老建荣
2025年3月28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谢涌海)
本人谢涌海,自2022年12月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于2024年6月结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对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谢涌海,1952年11月生,本科学历。1975年9月至1979年12月任职于中国社科院外事局;1979年12月至1981年10月任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1981年10月至1986年7月任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外汇部副经理;1986年7月至1989年10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处长;1989年10月至1992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东京分行资金部部长;1993年1月至1996年1月任香港永新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任香港顺隆集团常务副总经理;1998年7月至2002年12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全球市场部副总经理;2002年12月至2012年12月任香港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2003年1月至今任香港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本人于2014年6月起兼任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该企业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参加,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会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董事选举、出售子公司等议案。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本人均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审慎判断,理性决策,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同意。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 | 亲自出 | 以通讯方式 | 委托出 | 缺席 | 是否连续两次未 | 出席股东 |
董事会次数 | 席次数 | 参加次数 | 席次数 | 次数 | 亲自参加会议 | 大会次数 |
4 | 4 | 1 | 0 | 0 | 否 | 3 |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此外,公司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会议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1)2024年1月18日,本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德勤事务所相关人员关于公司2023年A+H+G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预审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德勤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与沟通。
(2)2024年2月28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计划的议案》。
(3)2024年3月26日,本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同意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预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拟续聘的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A股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及GDR审计报告;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H股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H股审计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对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202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反洗钱内部审计的报告》;会议还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并听取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4)2024年4月26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1—3月份财务报表的议案》;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5)2024年6月19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制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3月26日,本人视频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2023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本人在公司2023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履行了下列职责:
本人在公司2023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公司2023年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及关注重点、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事项,并于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提前审阅了2023年度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内部控制评级报告初稿、年度报告送审稿。
2、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等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8天。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业绩发布会、公司培训等方式开展现场工作,听取关于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规及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进展,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汇报。2024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规要求。同时,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制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稽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香港及伦敦的监管动向、券业动态、公司业务发展情
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此外积极关注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掌握公司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3、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6月20日,本人参加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问题和建议,积极开展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4、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参加5次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024年3月28日,本人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听取公司稽查部总经理报告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请见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5、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也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本人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亦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6、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 组织方 | 内容 |
2024年1月26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 |
2024年4月3日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 独董新规执行案例及履职提示 |
2024年5月27日 | 高伟绅律师行 | 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简报》 |
7、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
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拟续聘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其投资者
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A股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及GDR审计报告;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H股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H股审计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预案。本人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老建荣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提名老建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等事项无异议。
(六)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731名激励对象合计13,269,954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符合上市条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秉承对投资者和公司负责的精神, 忠实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精诚合作,积极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履职期间,感谢公司积极通过各项举措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我也从实践中汲取了丰富的经验。希望公司可以继续发挥科技赋能的核心优势,在未来发展道路上取得更加卓越的成就,为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涌海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