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2024年度,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现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2024年4月10日,公司完成第七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有3位委员,为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董事郑汉杰先生、独立董事刘静女士,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担任。
(二)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有3位委员,为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董事王玲莉女士、独立董事吴小亮女士;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张雷宝先生担任。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具有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7次,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发表审议意见。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序号
序号 | 会议召开的届次及时间 | 会议审议事项 | 意见 |
1 |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1.《2024年度审计计划》 | 同意 |
第十六次会议(3月28日)
第十六次会议(3月28日) | |||
2 |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4月10日) | 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 同意 |
3 |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4月15日) | 1.《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4.《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 同意 |
4 |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4月25日) | 1.《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2024年度审计计划》 | 同意 |
5 |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8月20日) | 1.《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关于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3.《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
6 |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0月25日) | 1.《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 同意 |
7 |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12月27日) | 1.《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 同意 |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一)审阅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内控审计部门积极沟通,认真指导和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评估以及各项完善工作,督促公司内控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推进公司各部门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认为2024年,公司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相关要求。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或重要缺陷。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审计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同意向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交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状况。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审计委员会遴选和资格审查,同意聘任王玲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总监提名和聘任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其个人履历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五)与外部审计机构、管理层、内控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报告期内,在年度报告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认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计划及完成情况的汇报,并于沟通会上提出了相关意见与建议。同时,审计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和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多次与公司管理层、内控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推动促进管理层、内控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高效配合,高质量推进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等方面建言献策,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了法定职责。2025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勤勉尽责、发挥专长,持续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内控,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运营质量。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