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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实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即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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