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原监事会的职责,取消设置监事会或监事。2025年3月28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代码:601588 |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 公告编号:临2025-022 |
债券代码:188461 | 债券简称:21北辰G1 | |
债券代码:185114 | 债券简称:21北辰G2 | |
债券代码:185738 | 债券简称:22北辰G1 | |
债券代码:254174 | 债券简称:24北辰F1 | |
债券代码:258224 | 债券简称:25北辰F1 | |
债券代码:258483 | 债券简称:25北辰F2 |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为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附件《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废止《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将不会对公司类别股东的现有权利或有关类别股东会议的现有安排造成任何变动。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
附件:1.《公司章程修正案》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4.其他事项说明
附件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六条公司股东对公司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六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七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原章程进行修改,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本章程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代。 | 第七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原章程进行修改,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整体替代。 |
第九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 第九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公寓、客房;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公寓、客房; |
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购置及商品房销售;承接国际国内会议、出租展览场地及设施、提供会务服务,出租出售批发零售商业用、餐饮娱乐业用场地及设施。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金银首饰、家具、字画、副食品、食品、粮油食品、汽车配件、宠物食品、电子计算机、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出版物,计生用品,防盗保险柜,摩托车,西药制剂,中成药,医疗器械、烟草(仅限零售);刻字服务;修理钟表,家用电器;验光配镜服务;饮食服务;健康咨询;出租、零售音像磁带制品。餐饮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电器设备、激光、电子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清洗设备维修,日用品修理,美容美发,浴池服务,摄录像服务,打字、复印类商务服务,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服装加工;承办会议展览、展示服务;音响设备、照明器材租赁;礼仪服务;会议会展服务;会议展览家具出租;游泳、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咨询;文化产业投资运营;技术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
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购置及商品房销售;承接国际国内会议、出租展览场地及设施、提供会务服务,出租出售批发零售商业用、餐饮娱乐业用场地及设施。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金银首饰、家具、字画、副食品、食品、粮油食品、汽车配件、宠物食品、电子计算机、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出版物,计生用品,防盗保险柜,摩托车,西药制剂,中成药,医疗器械、烟草(仅限零售);刻字服务;修理钟表,家用电器;验光配镜服务;饮食服务;健康咨询;出租、零售音像磁带制品。餐饮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电器设备、激光、电子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清洗设备维修,日用品修理,美容美发,浴池服务,摄录像服务,打字、复印类商务服务,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服装加工;承办会议展览、展示服务;音响设备、照明器材租赁;礼仪服务;会议会展服务;会议展览家具出租;游泳、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咨询;文化产业投资运营;技术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 | 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购置及商品房销售;承接国际国内会议、出租展览场地及设施、提供会务服务,出租出售批发零售商业用、餐饮娱乐业用场地及设施;餐饮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电器设备、激光、电子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清洗设备维修,日用品修理,美容美发,浴池服务,摄录像服务,打字、复印类商务服务,仓储服务,信息咨询;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金银首饰、家具、字画、副食品、食品、粮油食品、汽车配件、宠物食品、电子计算机、公开发行的国内版电子出版物、计生用品、防盗保险柜、摩托车、西药制剂、中成药、医疗器械;刻字服务;修理钟表、家用电器;验光配镜服务;饮食服务;健康咨询;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备租赁;公司礼仪服务;游泳;体育场馆管理;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艺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出租、零售音像磁带制品、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卷烟、雪茄烟;服装加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游泳”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公寓、客房;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购置及商品房销售;承接国际国内会议、出租展览场地及设施、提供会务服务,出租出售批发零售商业用、餐饮娱乐业用场地及设施。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金银首饰、家具、字画、副食品、食品、粮油食品、汽车配件、宠物食品、电子计算机、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出版物,计生用品,防盗保险柜,摩托车,西药制剂,中成药,医疗器械、烟草(仅限零售);刻字服务;修理钟表,家用电器;验光配镜服务;饮食服务;健康咨询;出租、零售音像磁带制品。餐饮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电器设备、激光、电子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清洗设备维修,日用品修理,美容美发,浴池服务,摄录像服务,打字、复印类商务服务,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服装加工;承办会议展览、展示服务;音响设备、照明器材租赁;礼仪服务;会议会展服务;会议展览家 |
具出租;游泳、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咨询;文化产业投资运营;技术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
具出租;游泳、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咨询;文化产业投资运营;技术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 | |
第十六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两种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它种类的股份。 | 第十六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两种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依法设置其它种类的股份。 |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67,020,000股,其中内资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161,000,031股,其比例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约34.48%;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707,020,000股,其比例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约21%;其他境内上市流通股(A股)股东持有1,498,999,9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52%。 |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67,020,000股,其中内资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175,469,7311,161,000,031股,其比例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约34.9134.48%;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707,020,000股,其比例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约21%;其他境内上市流通股(A股)股东持有1,484,530,2691,498,999,9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0944.52%。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它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类别的公司股份可以在各自的流通领域内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类别的公司股份可以在各自的流通领域内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还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还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不必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
第二十九条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其股份购回的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高价格;及(二)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 删除 |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 |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第四十六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务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四十六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务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六)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任何附于股份的权利。除了在股份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股东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六)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任何附于股份的权利。除了在股份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股东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
第四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谋取非法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五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五六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 第五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相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五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
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提议召开时;(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认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确认的地点。股东大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平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电子通讯会议等现代资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 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进行审核并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进行审核并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六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删除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是否具有表决权;(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第六十九条......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第七十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二条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委托法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经公证证实的决议或授权书副本和持股凭证。 | 第七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委托法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经公证证实的决议或授权书副本、投票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 删除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五)公司年度报告;(六)聘用、解聘或不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七)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罢免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四)公司年度报告;(四)聘用、解聘或不再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五)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
第八十四条独立董事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第八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第八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提议召集 | 第八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提议 |
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第八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第九十四条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加载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加载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中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实时进行点票。 | 第九十四条会议主席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席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中对会议主席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会议主持人应当实时进行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应当由秘书作出记录,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由秘书作出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规章履行职责。……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规章履行职责。……(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规章法规履行职责。……(二)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四)(三)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依照《党章》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应职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保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及执行董事(经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及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执行董事(经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四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
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除上述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除上述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除上述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辞任生效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负有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八条选举非独立董事前应履行以下程序: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一百一十八条选举非独立董事前应履行以下程序: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通知中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以下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九条如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具体实施细则如下:......(六)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获得票数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七)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六)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 第一百一十九条如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具体实施细则如下:......(六)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获得票数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七)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六)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公司的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规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 |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投资的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方案;
(十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规定及股东大会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公司投资的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方案;(十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规定及股东大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投资的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方案;(十)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选举和更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及工作规则;(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定及股东大会股东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的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董事长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或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责。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执行;(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董事长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或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责。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由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均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法律合规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法律合规等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 |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专业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职权和议事范围;(二)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三)总经理办公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职权和议事范围;(二)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三)总经理办公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四)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五)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
第十三章监事会(第一百五十七至第一百六十八条)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 第一百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八)非自然人;(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十)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八)非自然人;(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十)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七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安排;(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它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 删除 |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九至第一百八十八条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财务报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布财务报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股利或以红利形式进行其他分配。公司股利不附带任何利息,除非公司没有在股利应付日将有关股息派发于股东。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股利或以红利形式进行其他分配。公司股利不附带任何利息,除非公司没有在股利应付日将有关股息派发于股东。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为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为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公积金仅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公积金仅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为一年,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聘期届满,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为一年,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聘期届满,可以续聘。 |
第二百一十二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以下权利:(一)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或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三)出席股东大会,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它信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的发言。 | 第一百九十四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或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它信息,在任何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的发言。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6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有无不当情事。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6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股东会说明有无不当情事情形。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每月拨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作为工会基金,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基金管理办法》使用。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每月拨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作为工会基金,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基金管理办法》使用。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每月拨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作为工会基金,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基金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使用。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定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新增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就清偿债务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新增
新增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因第二百〇九条前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在优先支付清算费后,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公司职工工资;(2)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所欠税款;(4)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它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人民法院确认。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公司职工工资;(2)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所欠税款;(4)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它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展开新的经营活动。 |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除上述修改外,章程还涉及:(1)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2)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因此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相关内容,补充审计委员会相关内容;(3)因条款序号变化涉及的交叉引用条款的变动。 |
附件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同意成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同意成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主体。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份额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第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第五条股东名册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 删除 |
第六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务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公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益。 | 第五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获得股利和其它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务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公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权 |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 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益。(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
第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律及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
第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 第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谋取非法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地位和职权 | 第三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地位和职权 |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第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七)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规则所述的担保范畴之内。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规则所述的担保范畴之内。(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规则所述的担保范畴之内。(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股东大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策。股东大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形式召开。 |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形式召开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间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期 |
告。
告。 | 间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平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电子通讯会议等现代资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将,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筹备事宜。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筹备事宜。 |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五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 |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二十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应征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须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二十四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六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 第二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三十条对于股东年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下述规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查。(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第二十八条对于股东年会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下述规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查。(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年度股东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日期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 第三十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日期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任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亦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邮寄方式获得股东大会通知的印刷本。 |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亦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邮寄方式获得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印刷本。 |
第三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三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三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三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应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
因。
因。 | |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七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开 |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三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三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三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 第三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四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四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四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第四十七条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四十四条在股东年会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四十九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 | 第四十六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 |
应简明扼要阐明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清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之外)。
应简明扼要阐明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清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之外)。 | 应简明扼要阐明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清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公开的之外)。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七)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七)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三条如任何会议记录经该会议主席或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即为该会议有效的记录。 | 删除 |
第五十四条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 删除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五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五十六条如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会不能召集或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召集,法院可自行或根据任何董事或在拟召集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的要求,下令以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召集及举行会议,并可附有任何为使会议顺利召集及举行的指示,包括只有一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亦被视为合法举行该会议的指示。 | 删除 |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八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或不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五)公司年度报告;(六)聘用、解聘或不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七)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罢免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四)公司年度报告;(四)聘用、解聘或不再聘用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五)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六)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六)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五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六十二条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五十六条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 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式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六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五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六十九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 删除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七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 第六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
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七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六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决议通过之日。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决议通过之日。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长签署后发布。 | 删除 |
第九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 第九章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
第八十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 第七十二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
第八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 第七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大会,解释权属董事会。 |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大会股东会,解释权属董事会。 |
第八十五条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修订后内容与新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抵触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修订后内容与新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抵触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
附件3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现任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现任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其中,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其中,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股东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公司投资的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方案;(十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总 |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定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规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投资的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方案;(十)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选举和更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董事会 |
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职权及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违背,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职权及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违背,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 专门委员会议事及工作规则;(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上述职权及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违背,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
第八条董事会决定公司交易、安排或其它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三)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有必要审批,但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经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事宜。 | 第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交易、安排或其它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三)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有必要审批,但不需要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或者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决定的事宜。 |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执行;(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董事长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或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责。 | 第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董事长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或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责。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 第十一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除上述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除上述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除上述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十三条经理……2.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3.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二条经理……2.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基本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3.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共两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负责公司组织文件和会议记录、依法向中国政府机构递交报告和文件、设立和保存股东名册等中国事务和向香港联交所申报及呈交有关资料和文件、准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文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与公司有关的各项文件等香港事务。公司除监事、经理(不含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共两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负责公司组织文件和会议记录、依法向中国政府机构递交报告和文件、设立和保存股东名册等中国事务和向香港联交所申报及呈交有关资料和文件、准备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文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与公司有关的各项文件等香港事务。公司除监事、经理(不含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3.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3.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6.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6.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6.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文件的准备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年度业绩报告(含董事长报告、董事会报告)、中期业绩报告的编写及其境外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确保上述工作依照境内外法律规定规范运作。 |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事机构秘书处董事会工作部秘书处作为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文件的准备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年度业绩报告(含董事长报告、董事会报告)、中期业绩报告的编写及其境外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确保上述工作依照境内外法律规定规范运作。 |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十八条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长在认为必要时或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经理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十七条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长在认为必要时或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2名以上独立董事、经理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
第二十五条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二十四条当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 |
第三十条董事会议案的提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提出。(二)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和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议案的提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提出。(二)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
财务负责人提出。
(三)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四)董事会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五)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议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出: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1/3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分别提出。
财务负责人提出。(三)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四)董事会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五)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议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出: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八)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1/3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分别提出。 | 贷款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出。(三)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四)董事会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五)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议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出: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八)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1/3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分别提出。董事会议案可视实际情况由董事长、1/3以上董事联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分别提出。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同时,董事长还有权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同时,董事长还有权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
第三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一条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 第四十条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 | 第四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 |
第四十四条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中国的住所保存。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位董事。 | 第四十三条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中国的住所保存。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位董事。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董事会决议中列明。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董事会决议中列明。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
第四十七条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董事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四十六条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董事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四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四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及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国家机关批准的项目,董事会审议或制定后需按有关程序报请股东大会或有关机关批准。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应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及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国家机关批准的项目,董事会审议或制定制订后需按有关程序报请股东大会股东会或有关机关批准。 |
第五十九条公司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监事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在制定、执行有关公司方案决议时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时,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 | 删除 |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
附件4
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条款不变,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修订版《公司章程》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以及根据工商登记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