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4号)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用股份”、“上市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2,528,735股,发行价格为3.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7,999,997.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4,604,743.8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3,395,25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0日到账(以下简称“2023年3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23]B015号《验资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公司聘请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保荐人”)作为公司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5月,募资资金投资项目“柬埔寨高性能子午胎项目”建设完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且节余金额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相关使用情况已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3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联民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证发[2022]1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办公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
法定代表人 | 葛小波 |
保荐代表人 | 赵健程、王奇 |
联系电话 | 0510-8520051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1500 |
注册资本 | 158,949.0735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
法定代表人 | 顾萃 |
实际控制人 | 周海江、周海燕、刘连红、顾萃 |
联系人 | 董事会秘书(卞亚波) |
联系电话 | 86-0510-6686616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登记时间 | 2023年3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024年5月,募资资金投资项目“柬埔寨高性能子午胎项目”建设完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且节余金额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相关使用情况已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3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保荐人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