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二零二五年四月
通用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4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通用股份股票代码:601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名称/姓名住所/通讯地址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海江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海燕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刘连红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顾萃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通用股份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通用股份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 7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8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 9

一、权益变动目的 ...... 9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的持股计划 ...... 9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0

二、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21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备查地点 ...... 24

第七节 声明 ...... 25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通用股份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周海江、周海燕、刘连红、顾萃
红豆集团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红豆国际投资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红豆集团将其持有的389,425,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无限售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给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签署的《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国资委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豪控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红豆集团

1、基本情况

名称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周海江
注册资本155,061.5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250083048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服装、针纺织品、鞋帽、皮革、毛皮制品的制造、设计、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服务(不含代理记账);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红豆杉盆景、苗木的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92-06-13至无固定期限
实际控制人周海江、周海燕、刘连红、顾萃,合计持有红豆集团83.51%股权,其中:周海江持股58.49%、周海燕持股10.94%、刘连红持股12.87%、顾萃持股1.21%
通讯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股权结构红豆集团的股东为周海江等25名自然人

2、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红豆集团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的主要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周海江董事长中国无锡
周海燕副董事长中国无锡
周宏江董事中国无锡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王晓军董事,总经理中国无锡
龚新度董事中国无锡
陈坚刚董事中国无锡
刘连红董事中国无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戴敏君
注册资本5,163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6534802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1-02-12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名称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通讯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2、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戴敏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无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海江

名称周海江
性别
身份证号320402xxxxxxxxxxxx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海燕

名称周海燕
性别
身份证号320222xxxxxxxxxxxx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刘连红

名称刘连红
性别
身份证号110102xxxxxxxxxxxx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顾萃

名称顾萃
性别
身份证号320222xxxxxxxxxxxx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红豆集团为通用股份的控股股东,并通过控股子公司红豆国际投资间接持有通用股份24,000,000股股份。周海江、周海燕、刘连红、顾萃4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红豆集团的股权比例为83.51%,为通用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其中:周海江与周海燕为兄妹关系,周海江与刘连红为夫妻关系,周海燕与顾萃为夫妻

关系。此外,周海江、顾萃分别直接持有通用股份3,832,408股、11,270,360股股股份。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红豆集团持有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红豆股份;证券代码:600400)1,352,708,418股股份,股权比例58.90%。周海江持有红豆股份58,063,491股股份,股权比例为2.53%。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红豆集团于2025年4月1日与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389,425,23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0%,占上市公司目前剔除回购账户股份4,608,200股后总股本1,584,882,535股的24.57%。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由696,423,058股变更为306,997,828股,持股比例下降24.50%(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比例为24.57%),触发本次权益变动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股份增减持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657,320,29041.35%267,895,06016.85%
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4,000,0001.51%24,000,0001.51%
周海江3,832,4080.24%3,832,4080.24%
周海燕----
刘连红----
顾萃11,270,3600.71%11,270,3600.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696,423,05843.81%306,997,82819.31%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权益变动方式

(一)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2025年4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与苏豪控股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苏豪控股受让红豆集团合计持有的389,425,23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50%(占公司目前剔除回购账户股份4,608,200股后总股本1,584,882,535股的24.57%)。转让价格每股人民币5.44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118,473,251.20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红豆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由657,320,290股减少至267,895,060股,持股比例由41.35%减少至16.85%;苏豪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变为389,425,230股,持股比例为24.50%(占公司目前剔除回购账户股份4,608,200股后总股本1,584,882,535股的24.57%)。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标的股份转让

1.1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红豆集团持有目标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657,320,290股。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股份,系指转让方向受让方合计转让目标公司的389,425,23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份比例为24.50%。

1.2 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1.3 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A 股证券账户之日(于本协议下,双方确认该过户完成日为“交割日”)起,受让方享有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的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标的股份产生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的,该等孳息及权益亦归受让方所有。

第二条 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

2.1 本次交易的实质性实施取决于下列条件在交割日或之前得到全部满足:

(1)转让方需确保标的股份顺利过户,最终达成交易目标。受让方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完成相关手续及文件的签署。

(2)本次交易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3)本次交易需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在标的股份交割前需满足的其他事项。

2.2 如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先决条件因任何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第90个自然日(“最终截止日”)前全部满足,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迟的除外。

第三条 转让价款

3.1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5.44元每股,合计价款为人民币2,118,473,251.20元(大写:贰拾壹亿壹仟捌佰肆拾柒万叁仟贰佰伍拾壹元贰角整)。

3.2 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包括且不限于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标的股份的数量及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及付款安排

4.1 本协议签署之日,交易双方共同通知目标公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2 本协议签署后,根据转让方与各质权人的协谈方案,受让方配合转让方与质权人签署三方协议,确保标的股份于交割日前解除质押。

4.3 本协议签署后,交易双方配合向反垄断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

4.4 本协议生效且共管账户设立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根据协议向共管账户支付转让款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4.5 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转让款人民币135,000万元(大写壹拾叁亿伍仟万元整)。

4.6 受让方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且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交易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递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申请。

4.7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证券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按与质权人约定的金额共同配合将相应款项汇至质权人约定账户,剩余转让款扣除保证金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后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4.8 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作为转让方履约之担保,根据转让方后续履约情况由受让方按约定的期限予以支付。

4.9若因任何原因在最终截止日前标的股份无法办理股份过户的,或标的股份过户完毕前本次交易被终止的,则转让方需配合受让方将共管账户的资金(若涉及)返还至受让方账户。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

5.1 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实施分红,分红金额及比例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且交易价格或交易数量需进行相应调整。股份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2 过渡期内,乙方承诺并保证其自身及其提名并受其实际控制的董事、管理层就目标公司提出重大投资、增资、减资、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的相关议案需经甲方同意。

5.3 过渡期内,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涉及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作出,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管理层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行使职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4 过渡期内,乙方切实履行对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并促使目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正常进行,其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或目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主要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5.5 乙方保证,在过渡期内,合法、合规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甲方、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影响本次交易的行为,并同时敦促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出该等行为。否则,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关联方承担赔偿责任。

5.6 过渡期内,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重大情况,乙方应在知晓该等事项的当日书面通知受让方,最晚不超过最终截止日。甲方有权根据该等信息单方面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交易。

5.7 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顺利交接,甲方、乙方同意,成立过渡小组保证上市公司平稳、顺利交接,共同商议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目标公司治理事项

6.1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共同维护目标公司的平稳过渡和稳健发展。在保障受让方对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保持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稳定,并引导目标公司进行企业文化的宣贯和融合。

6.2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促使目标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策略和发展规划,在保障公司运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符合国资监管规定、建立

健全“三重一大”等国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同意目标公司制定市场化运营机制,保障目标公司健康发展。

6.3 本次交易完成后,依据产权管理关系和“四同步四对接”的原则搭建组织架构。

6.4目标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为7人。转让方同意,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受让方共同促成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二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就目标公司的董事成员进行重新选聘。转让方同意及支持受让方向股东大会提名的3名非独立董事及推荐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转让方于股东大会前促使其提名或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向目标公司提交辞呈,辞去其在目标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

6.5 转让方同意,于改聘完成后的董事会上,同意及支持受让方委派的董事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同意及支持受让方向目标公司人事、财务岗位等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第七条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7.1 转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交付标的股份的义务。

7.2 转让方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目标公司规则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协议签署后,涉及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需征得受让方同意。

7.3 除已披露的质押限制外,转让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且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瑕疵,以及至交割日前该等股份不存在限售、托管、其他承诺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不得减持等限制性规定,致使转让方无权将标的股份转让予受让方的情形。

7.4转让方承诺保障目标公司合规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确保目标公司关联方披露的合规性、完整性,进一步规范红豆集团及其关联方与目标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符合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或潜在关联方交易损害目标公司的权益。

7.5 转让方支持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期间,转让方不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目标公司的控股地位、也不会与其他人士及机构共同谋求或协助其他人士及机构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7.6转让方承诺,若发生员工个体就社保、公积金事项产生劳动争议,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将与受让方共同协助目标公司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事项

7.7不竞业承诺:转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五年内,除受让方书面同意外,其自身、其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自行或通过关联方或代理或合作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转让方并促成目标公司与目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在交割日起三年内,若该等人员从目标公司离职的,其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受雇或服务于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不得自行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否则,乙方及关联方应赔偿目标公司因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7.8 转让方承诺,于交易前就标的公司重大融资合同中限制性约定获得相关方书面或口头的同意函。如未获得导致本次交易目标公司违约进而所造成目标公司的一切损失,由转让方及关联方向目标公司予以赔付。

7.9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非双方正式解除协议,乙方应立即终止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与标的股份交易有关的未决或预期的谈判或讨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份转让事项进行洽谈、协商、磋商、谈判或签署任何文件,或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其他约定。

7.10 转让方向受让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转让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负债、已有的或能预见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亦未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若转让方违反本条款陈述,使得上市公司因董事会改选完成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导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需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转让方及关联方应补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7.11 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转让方承诺,若在本协议签署至交割日后满五年之期间内,目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由于税务自查、纳税评估、税务审查、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税务事项,被税务机关追缴属于交割日前历史税务问题相应产生的未交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的,则应由转让方在目标公司损失

实际发生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目标公司提供与其承担税务责任等额的现金补偿。

7.12 转让方承诺,受让方对任何发生在本次交易交割日之前,与目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的任何现实及或有负债、诉讼、仲裁、减值事项、欠缴税费及规费、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义务、产权及规划瑕疵等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论前述任何负债、减值、欠费、责任、义务、风险、产权及规划瑕疵等所产生的任何处罚、赔偿请求、诉讼、仲裁或退市风险在交割日之前或者之后提出或产生。若因该等事项造成受让方损失或目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损失,则转让方及关联方按照受让方的直接损失,或受让方届时所持的股权比例向受让方补偿受让方因此而直接或间接承担的损失金额。第八条 受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8.1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受让标的股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8.2 受让方将于本协议签署后努力促成国资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的审核批准。

8.3 受让方确认,鉴于目标公司系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故此,本次交易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目标公司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对该等信息披露工作应予以理解并承诺给予配合。

第九条 费用负担

9.1 转让双方应当自行承担各自在谈判、准备、实施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差旅费、税费、经手费、过户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合称“交易成本及费用”)。

9.2 若因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被解除,本次交易被终止的,则过错方除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尚需赔偿守约方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及费用,以及实现追索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权

10.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赔偿损失、赔偿守约方交易成本及费用、承担实现追索权费用等。如果不止一方违约,则由各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10.2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不予转让标的股份的,需承担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交易成本及费用及实现追索权费用;受让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不予受让标的股份的,需承担转让方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及费用及实现追索权费用。

10.3 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日按照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按照第10.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4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的过渡期,若发现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对受让方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不真实或存在重大遗漏情形,或转让方违反排他承诺及实质性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声明及承诺,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并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且按照第10.2条款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0.5 自尽调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起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任何可能会导致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运营、财产、财务状况、收入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目标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监管措施情形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交易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等不利情形若因转让方的过错导致,则转让方仍应赔偿受让方损失且按照第10.2条款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0.6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的过渡期,发生可能导致受让方无法合法、完整受让标的股份情形的,经合理期限但不超过最终截止日仍不能消除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均无过错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7至最终截止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一先决条件仍未达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交易,且交易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该等条件未成就系由于任何一方故意或重大不当行为所致。

10.8 鉴于本次交易系控制权收购之目的,转让方违反本协议不谋求控制权承诺等相关条款约定,或者实施损害受让方控制权稳定的行为的,应按照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为免疑义,本协议第10.8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独立于本协议第10条其他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有权选择适用于本协

议第10.8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同时,仍有权以本协议第10条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系指交易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疫情、政府行为和禁令等事件等,但不包括签约方的违约或疏忽。

11.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10日内通知其他方,并提供相应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1.3按照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变更协议部分条款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任何影响目标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各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需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目标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2.2双方保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或陈述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为履行目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之信息披露义务;或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目标公司以及交易双方之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漏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2.3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书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受让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协议的签署日及生效条件

14.1本协议自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完成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为协议的签署日,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14.2本协议成立后,以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及本协议获得受让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及本协议获得转让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取得受让方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14.3 本协议生效后,交易双方各自履行于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合力推动本次交易交割先决条件的达成,推动交易的顺利实施。

14.4若出现本协议生效条件迟延成就、交易交割先决条件迟延成就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在双方约定或预定期限内完成的,或按照本次交易原方案继续实施将导致本次交易的完成存在实质性障碍的,双方可友好协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及安排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的附件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业绩承诺

1.1 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金额及计算方式

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中,业绩补偿义务方为乙方(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义务方”)。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业绩承诺期”)。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的实现归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于2025年应不低于44,000万元、2026年不低于48,000万元、2027年不低于53,000万元(“承诺净利润数”),三年合计净利润数不低于145,000万元。(注: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条款项下的净利润的计算口径,系指经目标公司聘任的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目标公司合并利润表口径下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业绩承诺期内,如出口关税税率大幅变动,双方可协商对承诺金额进行调整,最大调整金额不超过原承诺净利润总金额的20%(含)。

乙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予以补偿。

为促使目标公司更好达成业绩目标,甲方同意目标公司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运营管理等岗位保持团队人员稳定。为实现目标公司长期高质量发展,由甲方或乙方推荐在甲方内部决策同意前提下,目标公司若采用投资或并购等方式,发展现有业务以外的第二增长曲线新业务,则该等新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盈亏不计算在乙方的业绩承诺金额之内。

1.2补偿方式

1.2.1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届满,由目标公司聘任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当期的经营情况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根据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当期实际净利润数(净利润计算口径同1.1条款约定)与承诺净利润数之差额。

1.2.2三年业绩承诺期满后120日内,由受让方聘请江苏省国资委认可的5A级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于承诺期内约定的整体业绩指标实际达成情况实施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的结论,若触发乙方补偿义务的,则乙方应补偿甲方的金额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一次性进行计算并于2028年6月30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予以补偿支付: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甲方于本次交易中购买的目标公司股份的股权比例24.5%(若目标公司未来增发股份,则以本次交易的股份对应稀释后的比例为准)。

应补偿金额<0的,按0元计算。

第二条 保证金支付

2.1《股份转让协议书》第4.9条款约定的保证金5,000万元作为转让方履约之担保,于每期业绩承诺确定完成后,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未触发协议约定的乙方承诺赔偿事项(或乙方已全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前提下(简称“释放前提”),甲方分三期启动支付程序。

2.1.1 第一期:于本附件1.2.1约定的第一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确定乙方已完成第一年度承诺业绩且符合释放前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共管账户付款指令,按照30%的比例释放支付保证金。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触发承诺对甲方赔偿事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支付义务。

2.1.2第二期:于第二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确定乙方已完成第一年度、第二年度承诺业绩且符合释放前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共管账户付款指令,累计释放支付保证金金额达60%。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触发承诺对甲方赔偿事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支付义务。

2.1.3第三期:于第三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确定乙方已完成全部三期业绩承诺且符合释放前提的,甲方应于乙方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共管账户付款指令,总体释放支付保证金金额达5,000万元,并清结账户,账户剩余利息(若有)归属转让方所有。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触发承诺对甲方赔偿事项的,或需支付甲方业绩承诺补偿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保证金本息不足以支付补偿款、赔偿金、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支付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红豆集团质押上市公司股份525,720,000股,红豆集团之一致行动人红豆国际投资质押上市公司股份19,000,000股。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5年1月22日,红豆集团与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红豆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41%的股份转让给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目前,红豆集团与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终止转让公司股份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终止协议》。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联系电话:0510-66866165联系人:卞亚波

第七节 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周海江

2025年4月3日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戴敏君

2025年4月3日

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周海江:

周海燕:

刘连红:

顾萃:

2025年4月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股票简称通用股份股票代码601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名称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讯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周海江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周海燕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刘连红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顾萃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696,423,058股,
持股比例:43.8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306,997,828股
持股比例:19.3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本次股份转让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海江

2025年4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戴敏君

2025年4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周海江:

周海燕:

刘连红:

顾萃:

2025年4月3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