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4年12月31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08883_A01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1期,总第1期)的相关豁免规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将于2024年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内。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亦未将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纳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08883_A01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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