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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7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1号》)、《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治理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战略和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ESG战略和目标的工作实施进展进行检查,听取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决策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决策小组;

(四)由投资决策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决策小组。

第十条针对ESG管理事宜,ESG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信息收集、资料整理、建议方案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战略与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ESG工作小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ESG工作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小组和ESG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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