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复 函
贵司2021年11月3日来函已收悉,本人特回复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也未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本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此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
2021年11月3日
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回复函(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21-11-04 |
回 复 函 贵司2021年11月3日来函已收悉,本人特回复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也未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本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此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 2021年11月3日 |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