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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3/232021/3/242021/3/24

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数(剔除回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977,36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048,799股,以975,311,201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5,062,240.2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数变动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75,311,201×0.20000)÷977,360,000≈0.19958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958)÷(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3/232021/3/242021/3/24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8号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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