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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正集团:君正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与管理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及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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