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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正集团:君正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该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该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分拆上市;

(八)回购股份;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二条(一)至(八)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

(一)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的;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三)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四)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的;

(五)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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