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规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且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进行分类披露,属于《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负直接责任;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对外发布信息的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要求执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和文件;
(四)协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对其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草拟公司治理结构所需的相关制度及流程;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七)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八)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九)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来访投资者,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文件;
(十)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部门的问询;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组织筹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会议,有权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履行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通报,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公司重要信息的编写和报送,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公司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重要事项及时披露。
第四节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员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问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制度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节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参见第二十四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时将与该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通知等形式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当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五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在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编写相关公告,报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后,将临时公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
进行公告和刊登;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人员在知悉事件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4、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进行审查;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对拟披露的临时公告批准并签字;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拟披露的公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披露程序。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且不需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公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本制度第六十条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重大事件时,需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该业务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划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