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积极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0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2020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郝银平先生、张剑先生、王体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盛杰民先生、谢晓燕女士、王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二)现任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郝银平:曾任乌海市氯碱行业协会秘书长,内蒙古电石工业协会副秘书长,乌海市能源协会副秘书长。现任内蒙古华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乌海市华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会计师,君正集团独立董事。
张剑:曾任包头市鑫利峰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内蒙古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赛科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呼伦贝尔市赛优牧业有限公司董事,济源市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董事,定州市赛科星伊人牧业有限公司监事,鄂托克旗赛优牧业有限公司监事,沧州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监事,武强赛优牧业有限公司董事,宁夏赛科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夏畜牧兴化有限公司监事,达拉特旗赛优牧业有限公司监事,北京海华云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北方联牛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寻甸赛优牧业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裕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现任内蒙古星连星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赛科星家畜种业与繁育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古乐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施尔丰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君正集团独立董事。王体星:曾任北京格局商学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海南东元千好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呼和浩特市东元千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青岛迈纳哲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南天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大学总裁教育中心主任,海南大学继教院EDP中心主任,中国海洋大学继教院EDP中心主任,中国管理教育联合会会长,山东大学项目管理研究所兼职研究员、研究生导师,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君正集团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们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我们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 大会的次 数 | |
盛杰民 (已离任) | 6 | 6 | 6 | 0 | 0 | 否 | 4 |
谢晓燕 (已离任) | 6 | 6 | 6 | 0 | 0 | 否 | 4 |
王 勇 | 6 | 3 | 3 | 3 | 0 | 是 | 1 |
(已离任) | |||||||
郝银平 | 4 | 4 | 2 | 0 | 0 | 否 | 1 |
张 剑 | 4 | 4 | 3 | 0 | 0 | 否 | 1 |
王体星 | 4 | 4 | 3 | 0 | 0 | 否 | 1 |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君正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均进行事前了解,在董事会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我们对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发表了意见,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规范,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君正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公司顺利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我们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公司选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君正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切实履行职责,对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和发放依据合法、合规。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七)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和目前资金的实际需求制定,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又兼顾了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在公司目前没有大额资本性开支的情况下,本次利润分配有利于更好地回报股东,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之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支持公司发展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使用。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等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经对公司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未出现延期履行或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我们始终关注并督促管理层推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工作。我们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能够符合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合理保证。
报告期,公司出具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会议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在决策程序、议事方式及内容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我们将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不断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可持续和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独立董事:郝银平 张剑 王体星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