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并根据相关规定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和目前资金的实际需求制定,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兼顾了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利于投资者取得合理投资回报,也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等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况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慎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并经对其从业资质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满足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对《关于预计2021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2021年度预计担保额度是为了确保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2021年度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预计2021年度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以保障经营性支出为前提,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六、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是在确保日常生产经营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投资活动,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营及资金周转。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
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事项。
七、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八、对《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独立董事:郝银平 张剑 王体星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