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理层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总审计师等。
第二章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人员的任免第三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决策部署,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其他经理层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四条经理层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层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二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还应符合《浙江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层人员的,该聘任无效。经理层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等经理层人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关于公司资金及资产运用、重大合同签订的事项;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副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部分业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计划目标分解和落实;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第八条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九条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条经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文化建设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经理层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国家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按该经理层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三条经理层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层人员均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四章报告制度第十四条总经理应根据要求,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公司党委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四)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六)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七)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八)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九)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总经理应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经理层成员。如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总经
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前,议题主办部门提出议题,可通过相关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把关、经营班子碰头会研究等程序,做好酝酿和沟通工作,会上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并在会后建档备案备查。具体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十九条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发放。
第二十条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本细则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有冲突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16)同时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