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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煤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各位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2024年度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现就2024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李端生、曹华天、王丽珠3名成员组成,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端生先生:195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1992年获得中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曾任山西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会计学院院长。

曹华天先生: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央党校,中央党校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王丽珠女士:1963年4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现任委员会的专业构成、独立董事比例及任命程序等均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具体如下:

1、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同意《关于讨论公司2023年度现场审计及相关工作的议案》;

(2)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同意《关于讨论公司2023年度审计结果的议案》;

(2)同意《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同意《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6)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同意《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9)同意《关于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议案》;

(10)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11)同意《关于公司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2)同意《关于预计2024年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13)同意《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14)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3、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同意《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4、2024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同意《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5、2024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2)同意《关于公司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策略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报告期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本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

独立性评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自我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成员保持了独立性,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专业性方面: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我们已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评估,认为立信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与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报告期内,我们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导致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2025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委员会的专业职能,继续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李端生、曹华天、王丽珠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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