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4月7日·深圳
大 会 议 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2025年4月7日 10点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25年4月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25年4月7日 9:15-15:00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招商证券大厦议 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各项议案
三、宣布现场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四、投票表决
五、问答交流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会议结束
文 件 目 录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
议案 ...... 3
关于选举罗立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6
关于选举黄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7附件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 ...... 8
附件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 ...... 16
附件3:罗立女士简历 ...... 24
附件4:黄峥先生简历 ...... 25
议案1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及金融产品、
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关连交易规则,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上市发行人集团)与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包括附属公司、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等)之间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所适用的资产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任一比率超过0.1%,需发布公告;如任何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需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发表意见,向股东发通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为避免频繁披露关连交易,上市公司可与关连人士签署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订立协议期限内各年度关连交易上限,关连交易累计发生额未超出上限的交易无需逐笔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香港上市规则定义)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2022年—2024年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于2024年底履行完毕。鉴于公司及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过往与招商局集团及其联系人进行证券及金融交易,以及提供证券及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且该等交易预期在未来持续发生,双方拟签署《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详见附件1)。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本集团合理预计,建议2025-2027年各年度关联/连交易上限设定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本集团自与招商局集团及╱或其联系人进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及股权类产品的销售、衍生产品的交易及╱或融资交易的借入╱卖出回购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1,250,000 | 1,250,000 | 1,250,000 |
本集团自与招商局集团及╱或其联系人进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及股权类产品的购 | 2,205,000 | 2,205,000 | 2,205,000 |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买、衍生产品的交易及╱或融资交易的借出╱买入返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
金融服务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招商局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支付 | 14,100 | 11,100 | 11,100 |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同意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
2、2025年-2027年本集团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之间关联/连交易的年度上限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本集团自与招商局集团及╱或其联系人进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及股权类产品的销售、衍生产品的交易及╱或融资交易的借入╱卖出回购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1,250,000 | 1,250,000 | 1,250,000 |
本集团自与招商局集团及╱或其联系人进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及股权类产品的购买、衍生产品的交易及╱或融资交易的借出╱买入返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2,205,000 | 2,205,000 | 2,205,000 |
金融服务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招商局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支付 | 14,100 | 11,100 | 11,100 |
3、授权任意一名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联/连关系的董事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如有),对上述框架协议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或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提请审议。
本议案为关联/连交易议案,关联/连股东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Best Winner Investment Limited应回避表决。
附件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
议案2
关于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及金融
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关连交易规则,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上市发行人集团)与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包括附属公司、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等)之间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所适用的资产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任一比率超过0.1%,需发布公告;如任何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需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发表意见,向股东发通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为避免频繁披露关连交易,上市公司可与关连人士签署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订立协议期限内各年度关连交易上限,关连交易累计发生额未超出上限的交易无需逐笔披露。
公司及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远洋海运)2022-2024年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于2024年末履行完毕。鉴于本集团过往与中国远洋海运及其联系人进行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类以及证券及金融服务类交易,且该等交易预期在未来持续发生,双方拟签署《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详见附件2)。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本集团合理预计,建议2025-2027年各年度关联/连交易上限设定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本集团自与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联系人进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及股权类产品的销售、衍生产品的交易及╱或融资交易的借入╱卖出回购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650,000 | 650,000 | 650,000 |
本集团自与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联系人进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及股权类产品的购买、衍生产品的交易及╱或融资交易的借出╱买入返售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950,000 | 950,000 | 950,000 |
金融服务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支付 | 4,800 | 4,800 | 4,800 |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同意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
2、2025年-2027年本集团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之间关联/连交易的年度上限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本集团自与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联系人进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及股权类产品的销售、衍生产品的交易及╱或融资交易的借入╱卖出回购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650,000 | 650,000 | 650,000 |
本集团自与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联系人进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及股权类产品的购买、衍生产品的交易及╱或融资交易的借出╱买入返售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950,000 | 950,000 | 950,000 |
金融服务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支付 | 4,800 | 4,800 | 4,800 |
3、授权任意一名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联/连关系的董事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如有),对上述框架协议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或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提请审议。
本议案为关联/连交易议案,关联/连股东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三鼎油品运输有限公司、COSCO SHIPPING InvestmentHoldings Co., Limited应回避表决。
附件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
议案3
关于选举罗立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刘威武先生因到龄退休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后生效。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罗立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以上议案,提请审议。
附件3:罗立女士简历
议案4
关于选举黄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马蕴春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并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生效。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监事会审议,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黄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以上议案,提请审议。
附件4:黄峥先生简历
附件附件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
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
框架协议
年 月 日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0号楼1至22层101内十九层;法定代表人为缪建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为霍达。
在本协议中,“甲方”指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而如文义所需,则包括其不时的联系人(定义与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第14A章“联系人”的定义相同);“乙方”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而如文义所需,则包括其不时的各级下属子公司(定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附属公司”的定义相同); “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鉴于:
1. 甲方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
有独资公司,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合法持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持续有效。2. 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乙方的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3. 甲方与乙方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会进行各类证券及金融交易,并提供证券及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此,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保证其自身按照本协
议的条款和精神,并会促使和确保其各自不时的联系人及/或子公司按照
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进行各类证券及金融交易,并提供证券及金融产品
和金融服务。4. 为规范双方的关连交易/关联交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
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前述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和服务的有关事宜,共同签署本协议,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 主体和原则
1. 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各类证券及金融交易,并提供证券及金融
产品和金融服务。2. 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外一方提供的证券及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应保证其
质量符合标准、价格公平合理;如适用法律有特殊规定,应遵从其规定。
双方亦应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如有)以及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证券及
金融交易及提供证券及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并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
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履行本协议。3. 双方同意,双方之间的交易并非独家的交易,双方均有权自主选择其他独
立第三方提供的证券及金融产品或服务,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对方以外的
对象提供证券及金融产品或服务,或与其他独立第三方进行证券及金融交
易。
二、 交易及服务范围
1. 双方在本协议下进行的证券及金融交易和互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
(i) 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交易——包括债券、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基金、
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结构化产品、利率与信贷风险衍生产品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或交易;(ii) 权益类产品或交易——包括股票、股权、具有权益类特征的基金、
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及权益类衍生产品或交易;(iii) 融资交易——包括资金拆借、回购、收益权转让、质押贷款、相
互持有债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收益凭证、次级债、
公司债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及
(iv) 其他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包括互换、期货、期权、
远期合约、商品类合约及外汇。
2. 乙方在本协议下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i) 承销及保荐服务——包括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的承销及保荐服
务;(ii) 其他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就并购重组等担任财务顾问;(iii) 其他金融服务。
三、 定价基准
1. 证券及金融产品和交易的定价基准
证券及金融产品和交易的佣金率及手续费按当时市场价格厘定,或按当时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产品和交易所正常采用的普遍市场价格厘定。
2. 金融服务的定价基准
乙方在本协议下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定价基准如下:
(i) 承销及保荐服务——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经公平协商厘定,并且
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当时市场条件、建议发行规模、近期类似
性质和规模发行一般的市场佣金率,以及乙方向独立第三方收
取的费率;(ii) 其他投资银行服务——厘定财务顾问费用及其他服务费应考虑
的因素包括交易性质及规模与当时市况;(iii) 其他金融服务——厘定服务费的因素包括市场价格、行业惯例,
并且参考乙方向独立客户所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水平。
四、 产品、交易及服务提供、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提供产品、交易及服务以及支付价款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管理确定。交易方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和政策就个别交易另行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或订单,但具体交易合同或订单的规定不得与本协议的规定相抵触。
五、 双方的承诺
1. 一方依照本协议在与另一方办理具体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业务时,
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2. 双方同意,一方在与另一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重大变化,须及时与另一方进行通报和交流。3. 双方均承诺,对于在向另一方提供或接受相关证券及金融产品及服务过程
中所获取的另一方相关信息,任何一方及其员工均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4. 甲方同意,乙方聘请的专门机构可以查核甲方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记录,
以便乙方履行其在上市规则下的披露义务。5.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任何公
告或公开披露,但根据中国及香港法律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有
权机关的规定或要求,作出公告或公开披露的除外。
六、 违约责任
双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常业务惯例、本协议及其补充约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负赔偿责任。
七、 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 本协议经相关法定程序审批通过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5
年1月1日或生效之日(孰晚)起至2027年12月31日。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
之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3.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4.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构成乙方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连交
易/关联交易,且根据有关上市规则该等交易需在获得证券交易所豁免或
乙方独立股东的事先批准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关联交易的任何
其它规定后方可进行,则本协议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应以按照证券
交易所给予豁免的条件进行及/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关联交易
的适用规定为先决条件。
5. 甲方与乙方确认,就本协议签署时甲方与乙方已签署并仍在履行中的有关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的协议或安排,双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但生效前的尽早可行时间内进行检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该等协议或安排,或对其作出修改或补充,以确保该等协议或安排的条款及条件及其执行不会违反本协议(特别是本协议所规定的交易原则、定价基准、协议期限)。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若本协议下需遵守上限的交易所涉及有关
年度累计交易总金额可能或预期会超越该年度预计总金额上限,双方同意乙方尽快履行根据乙方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下所有适用和必须的监管义务。未满足所有有关监管规定前,双方同意尽力控制有关交易该年度总额不超过有关金额上限。否则,本协议项下与该项交易有关的履行中止。
八、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2.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
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 其他
1. 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签字页)
甲方: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25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签字页)
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25年 月 日
附件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
及服务框架协议
年 月 日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法定代表人为万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为霍达。
在本协议中,“甲方”指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而如文义所需,则包括其不时的联系人(定义与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第14A章“联系人”的定义相同);“乙方”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而如文义所需,则包括其不时的各级下属子公司(定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附属公司”的定义相同); “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鉴于:
1. 甲方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
有独资公司,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合法持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乙方的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2. 甲方与乙方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会进行各类证券及金融交易,并提供证券及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此,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保证其自身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并会促使和确保其各自不时的联系人及/或附属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进行各类证券及金融交易,并提供证券及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3. 为规范双方的关连交易/关联交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前述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和服务的有关事宜,共同签署本协议,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 主体和原则
1. 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各类证券及金融交易,并提供证券及金融
产品和金融服务。2. 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外一方提供的证券及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应保证其
质量符合标准、价格公平合理;如适用法律有特殊规定,应遵从其规定。
双方亦应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如有)以及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证券及
金融交易及提供证券及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并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
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履行本协议。3. 双方同意,双方之间的交易并非独家的交易,双方均有权自主选择其他独
立第三方提供的证券及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对方以
外的对象提供证券及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或与其他独立第三方进行证券
及金融交易。
二、 交易及服务范围
1. 双方在本协议下进行的证券及金融交易和互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
(i) 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交易——包括债券、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基金、
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结构化产品、利率与信贷风险衍生产品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或交易;(ii) 权益类产品或交易——包括股票、股权、具有权益类特征的基金、
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及权益类衍生产品或交易;(iii) 融资交易——包括资金拆借、回购、收益权转让、质押贷款、相
互持有债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收益凭证、次级债、
公司债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及
(iv) 其他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包括互换、期货、期权、
远期合约、商品类合约及外汇。
2. 乙方在本协议下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i) 承销及保荐服务——包括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的承销及保荐服
务;(ii) 其他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就并购重组等担任财务顾问;及(iii) 其他金融服务。
三、 定价基准
1. 证券及金融产品和交易的定价基准
证券及金融产品和交易的佣金率及手续费按当时市场价格厘定,或按当时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产品和交易所正常采用的普遍市场价格厘定。
2. 金融服务的定价基准
乙方在本协议下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定价基准如下:
(i) 承销及保荐服务——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经公平协商厘定,并且考
虑多项因素,包括当时市场条件、建议发行规模、近期类似性质
和规模发行一般的市场佣金率,以及乙方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费
率;(ii) 其他投资银行服务——厘定财务顾问费用及其他服务费应考虑
的因素包括交易性质及规模与当时市况;(iii) 其他金融服务——厘定服务费的因素包括市场价格、行业惯例,
并且参考乙方向独立客户所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水平。
四、 产品、交易及服务提供、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提供产品、交易及服务以及支付价款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管理确定。交易方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和政策就个别交易另行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或订单,但具体交易合同或订单的规定不得与本协议的规定相抵触。
五、 双方的承诺
1. 一方依照本协议在与另一方办理具体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业务时,
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2. 双方同意,一方在与另一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重大变化,须及时与另一方进行通报和交流。3. 双方均承诺,对于在向另一方提供或接受相关证券及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
过程中所获取的另一方相关信息,任何一方及其员工均将严格遵守保密义
务。4. 甲方同意,乙方聘请的专门机构可以查核甲方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记录
及相关信息、资料,以便乙方履行其在上市规则下的披露义务。5.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任何公
告或公开披露,但根据中国及香港法律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有
权机关的规定或要求,作出公告或公开披露的除外。
六、 违约责任
双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常业务惯例、本协议及其补充约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负赔偿责任。
七、 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 本协议经相关法定程序审批通过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5
年1月1日或生效之日(孰晚)起至2027年12月31日 。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
之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3.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4.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构成乙方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连交
易/关联交易,且根据有关上市规则该等交易需在获得证券交易所豁免或
乙方独立股东的事先批准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关联交易的任何
其它规定后方可进行,则本协议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应以按照证券
交易所给予豁免的条件进行及/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关联交易
的适用规定为先决条件。5. 甲方与乙方确认,就本协议签署时甲方与乙方已签署并仍在履行中的有关
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的协议或安排,双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但生
效前的尽早可行时间内进行检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该等协议或安
排,或对其作出修改或补充,以确保该等协议或安排的条款及条件及其执
行不会违反本协议(特别是本协议所规定的交易原则、定价基准、协议期
限)。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若本协议下需遵守上限的交易所涉及有关
年度累计交易总金额可能或预期会超越该年度预计总金额上限,双方同意
乙方尽快履行根据乙方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下所有适用和必须的监管
义务。未满足所有有关监管规定前,双方同意尽力控制有关交易该年度总
额不超过有关金额上限。否则,本协议项下与该项交易有关的履行中止。7.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
方监管机构)对本协议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或相关要求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变化,双方应据此对
本协议进行协商修订。
八、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就本协议书写之便利,“中
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2.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
际仲裁院,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 其他
1. 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签字页)
甲方: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25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签字页)
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25年 月 日
附件3:罗立女士简历罗立女士,1983年5月生。2024年11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部长,2022年9月起任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598,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00598)董事,2022年10月起任招商局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监事、大湾区共同家园青年公益基金理事,2022年12月起任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9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5年2月起任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5年3月起任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2022年1月至2024年11月分别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部长助理、副部长,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1979)董事。曾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处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原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罗立女士分别于2003年6月、2005年6月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学位,分别于2018年3月、2021年11月及2023年10月获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员资格证书(资产管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资格及高级经济师职称。
除上文所述外,罗立女士与招商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附件4:黄峥先生简历黄峥先生,1978年7月生。2024年11月起任河北港口集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冀港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及冀港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并自2024年12月起任董事长。曾任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326)财务部资金科副科长、科长,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发展部副部长,河北港口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西港产业园分公司副经理,秦皇岛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峥先生于2016年7月获吉林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学位,于2013年7月获中级会计师职称。
黄峥先生与招商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