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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应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3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2025-007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所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时间、原因及内容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1日执行上述规定。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执行上述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

〔2023〕2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

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四)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变更对报表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一致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马应龙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2次会议决议;

2、马应龙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马应龙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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