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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4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相关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董事会监督公司的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及审阅公司ESG方针、战略及目标,监督ESG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ESG工作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就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事项,公司内部各决策主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形成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提供提案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提交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内部各决策主体。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三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全体委员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有效表决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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