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2020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及时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尽可能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将一年来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红滨,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6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区域光纤通信网及新型光通信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北京大学现代通信所所长等职。长期担任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专家组成员。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国务院三网融合专家组成员,国家宽带战略起草组成员,国家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专家组成员,广电总局科技委特邀委员、广电总局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2015年1月至今任江苏有线独立董事。
丁和根,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南京大学传媒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大学国际传媒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系主任,南京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南京大学报主编。现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媒介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所长,中国传媒经济与管理研究会副会长。2018年5月至今任江苏有线独立董事。
沈永明,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江苏省第八届常务委员、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法律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2018年5月至今任江苏有线独立董事。
耿强,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大学教授、南京大学经济学院人口研究所所长。2018年5月至今任江苏有线独立董事。
林树,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
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会计学系副主任。2018年8月至今任江苏有线独立董事。
我们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年度履职概述
(一)出席会议情况。2020年度,我们按时出席公司董
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1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 |
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 |
李红滨 8 0 7 1 0 否 1丁和根 8 1 7 0 0 否 0沈永明 8 1 7 0 0 否 1
耿 强 8 1 7 0 0 否 0林 树 8 1 7 0 0 否 1
(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
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 积极参与公司日常工作;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召开相关会议前,我们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
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出谋划策,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我们认真做好公司内部
与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与公司内审部门、年审会计师分别进行沟通,询问年报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参与年报审计的各个重要阶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重点关注事项前,我们都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资料,会议期间认真听取经理层
对相关事项的具体介绍,结合运用自身专业特点对审议事项进行审慎分析,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一)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江苏有线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
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9年12月末
公司股份总数5,000,717,6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3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150,021,530.58元。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有线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有线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预计经
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江苏有线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预计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
关联交易以及对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预计均是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定价方式
是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的,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发展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有线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预计经常
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有
线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预计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关于聘任江苏有线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历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任江苏有线审计机构的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江苏有线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2020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
《江苏有线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遵照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符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有线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有线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计提存货和固定资产及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
意见
2020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江苏有线关于计提存货和固定资产及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存货和固定资产及商誉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有线关于计提存货和固
定资产及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有线关于计提存货和固定资产及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营业收入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江苏有线营业收入会计政策变更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文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有线营业收入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有线营业收入会计政策变更议案》。
(七)关于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江苏有线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文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有线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有线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议案》。
(八)关于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江苏有线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文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有线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有线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议案》。
(九)关于2020年理财业务方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江苏有线2020年理财业务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的理财业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资产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有线2020年理财业务方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有线2020年理财业务方案》。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公司编制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等4 份定期报告和64份临时公告。我们对公司2020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我们分别是四个委员会的成员,还担任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我们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审议,运作规范。
(十二)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独立董事各项工作的开展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我们也能保证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坚持在董事会召开之前认真审阅议案资料,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审阅意见,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表决权,董事会的议案表决未发生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我们以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真、勤勉、 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为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的专业水平和决策效率做出积极贡献,促进公司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环境,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