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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线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600959 证券简称:江苏有线 公告编号:临2020-012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构成重大影响。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南京市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有线营业收入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江苏有线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江苏有线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公司需对营业收入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公司需对金融工具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该准则相关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公司需对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营业收入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的日期。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8年6月15日颁布《关

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编制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的主要内容。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个原有分类。同时明确了该三类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4)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5)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即针对金融工具分类变化调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示项目与披露内容,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披露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三)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8年6月15日颁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执行相关会计政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表:

(1)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3)原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利润表:

(1)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2)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3)删除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的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

(4)“投资收益”项目“其中”项中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营业收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新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构成重大影响。

(二)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文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有线营业收入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江苏有线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江苏有线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有线营业收入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江苏有线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江苏有线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议案》。

特此公告。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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