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江苏有线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0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加强法治国企建设,确保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和各级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有序、高效运营,以公司名义制订和印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包括体系规划、制定、执行、监督、反馈、考核和清理等活动。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全周期管理。

第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体现公司创新、协调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能力。

第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应覆盖公司主要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体现实际、实用、实效原则,与公司规范治理

和风险防控要求相匹配、协同。

第七条 公司规章制度以公司公文形式正式印发后方可产生效力。

第八条 公司应将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管理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划和建设;

(二)负责省公司规章制度制发、解释、宣传和培训;

(三)负责审查设区市分公司、直属子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四)负责指导设区市分公司、直属子公司开展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五)负责建设公司规章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六)负责监督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七)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设区市分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习和落实省公司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公司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审查本辖区县级分公司、子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四)负责指导本辖区县级分公司、子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六)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负责组织审查设区市分公司、直属子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四)负责组织规章制度清理、废止和汇编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规章制度宣传、培训;

(六)负责组织实施内控评价;

(七)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分公司风险管理、法务部门或岗位按照本条规定开展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內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对其他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涉及本部门的业务提出专业意见;

(三)负责评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四)协助风险管理部门开展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五)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如基本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则分别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指定牵头部门组织拟订。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设区市分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系、对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部门、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章制度分类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分为:基本规章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基本规章制度是指具有根本性、原则性和指导性,且意义重大等特征的管理制度,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等。

具体规章制度是指具有详细、微观、局部性等特征的管理制度,如公司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业务、事务或流程制订的制度。

第四章 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

结合上市公司和行业监管、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的需要,研究、制订规章制度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省公司和设区市分公司应制订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并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该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省公司和设区市分公司应在充分征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单位意见或需求后,由风险管理或法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一)省公司各部门、设区市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公司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 上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2. 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清单;

3. 对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及其效果的评价;

4. 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5. 对省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意见和需求。

(二)省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公司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提交公司各部门征求意见。

(三)省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反馈意见补充、修订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草案),提请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印发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

计划。

第二十条 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中需要制订、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应说明以下事项:

(一)规章制度名称、审批机构;

(二)制订、修订或废止目的和必要性;

(三)主要内容;

(四)承办部门;

(五)进度安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各部门、设区市分公司在年度中如确需调整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的,应于每年8月1日至10日前向省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或紧急需要制订的规章制度可按程序临时申请调整计划。

省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汇总编制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调整计划,按原程序提交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划、有效规章制度清单和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应向公司各级单位予以公布。

第五章 制订、修订和废止

第一节 制 订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制订承办部门应按照年度规章

制度建设计划组织起草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起草前可以组织专题调研或专项咨询,形成调研咨询报告,作为起草规章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格式按章、节、条、款、项、目结构编写:即全文分为“第一章、第二章……”等若干章,根据需要,可以在章内设节;内容采用“第一条、第二条……”的形式,条下设款、项、目;全文章、节、条按次序连贯排列。

如规章制度内容排序不适用上述结构,须按逻辑结构分清层次序数。规范的层次序数为: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公文制作要求,体例规范、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规章制度应当对制订目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程序、管控环节、具体要求、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必要的术语解释、替代文件、解释部门、批准机构和实施日期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规章制度如具有规范性程序的应附流程图。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条款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使用“定期”、“及时”、“一般”、“原则上”等用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或管理标准,应当在规章制度文本中眀确废止的原文件名称、

文号及废止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基本规章制度不得与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监管要求相抵触。具体规章制度不得和基本管理制度相抵触。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与现有规章制度衔接、对应,避免冲突或重复。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名称中冠以“暂行”、“试行”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新业务、新管理领域或新管理方向等方面制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暂时无法有效预测或判断;

(三)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本条所述规章制度执行满二年自动废止。在废止之前,承办部门应根据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更新制订正式规章制度并按程序审定印发。若执行二年到期未更新印发导致制度缺失,按合规管理设计缺陷判定。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将该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送相关部门和适用单位充分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协同性、可行性、规范性和合规性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书面提交承办部门。

第三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审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公司和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否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章程》和各议事主体议事规则等相关要求;

(三)是否与公司现有规章制度相对应、冲突或重复;

(四)是否留有管理空白;

(五)是否命名准确、格式规范、內容完整;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向承办部门出具规章制度(草案)审查意见,由承办部门修改和补充完善后形成该项规章制度(送审稿)。

第二节 修 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

(一)制订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等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订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新的管理要求,需要修改规章制度内容的;

(三)在上级巡视、风险控制、合规评价或审计监察等工作中发现规章制度存在缺项的;

(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修订规章制度按制订规章制度程序执行。

第三节 废 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规章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

(一)制订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等已被废止;

(二)规章制度规定事项已经不存在、执行完毕或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制度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试行”和“暂行”超过二年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的,由原承办部门提出废止建议,经部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会审后,报原规章制度的审定机构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废止的规章制度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予以废止:

(一)在新规章制度中载明废止的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和废止日期;

(二)印发规章制度废止通知,载明废止的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和废止日期。

规章制度自废止之日起不再执行。废止的规章制度应予以标注,并移出正在执行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四节 审批和印发

第四十条 公司制订、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审议和批准的,不得印发实施或废止。

第四十一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经风险管理部门会签意见后,由承办部门提请相应机构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章程》和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规定,审议或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审议或批准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公司总经理认为需要党委会、董事会批准的具体规章制度,可以提交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设区市分公司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省公司授权,审批本级分公司、审查本辖区县级分公司、子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制订、修订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经过批准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按照公司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印发。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规则需要公开披露信息的规章制度,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规章制度由风险管理部门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分类编码(详见附件《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则和目录》)。

第四十八条 公司部门职能如发生调整,应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交接工作。职能调出部门于公司职能调整文件下发5个工作日内填写规章制度承办部门调整表,并经职能调入部门确认后,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规章制度由该规章制度审定机构负责解释,亦可由其授权该规章制度承办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 宣传和培训

第五十条 承办部门在规章制度印发后1个月内应采取电视电话会议、集中培训等方式,对相关部门、分公司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章制度制订的目的、依据;

(二)规章制度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分工;

(三)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流程;

(四)规章制度中的重点管理要求;

(五)规章制度的执行要求和考核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应通过集中学习、纳入培训授课内容、考试等方式,组织对省公司及本部门、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相关流程和要求。

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必须留存员工签名的培训记录。

第五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新入职员工开展相关规章制度培训,并留存新入职员工签名的培训记录。

第七章 检查、评价和考核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规章制度宣传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所在部门、公司全面、准确、有效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应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态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立即予以纠正。

(一)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应当开展规章制度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査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并收集管理对象、执行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纪检监察、审计、风险管理部门应参与对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如发现规章制度制订及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并进行督促整改。

(三)公司各项检查(含自查)活动中,应当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检查内容,同时由检查牵头部门将相关检查结果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十五条 规章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评估:

(一)实施已满三年的规章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或专项检查暴露问题较多的事项所涉及的规章制度;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代表提案或职工、各级单位反应较大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规章制度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实施的总体情况;

(二)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可操作性;

(三)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内员工掌握程度;

(四)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五)与专业管理流程、其他专业规章制度的协调程度;

(六)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是否保持一致;

(七)规章制度中的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执行情况;

(八)规章制度实施取得的管理效益;

(九)规章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其存在内容矛盾、管理空白、职责冲突、流程不畅、

考核依据缺失等情形,应当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十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合规管理暂行办法》《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并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和改进工作的主要依据。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该报告动态调整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评价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行问责制度。

第六十条 规章制度落实和管理情况纳入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子公司规章制度作为公司规章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直属子公司、县级网络子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在提交审议批准前须分别报省公司、设区市分公司审查。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江苏有线制度管理办法》(苏网发〔2017〕149号,2017年8月14日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则和目录》

附件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编码规则和目录

序号类别类别代码制定机构机构代码备注
1公司治理001党委A
2党务管理002股东大会B
3行政管理003董事会C
4纪检监察004监事会D
5群团管理005经理层E
6证券事务006职代会F
7投资管理007工会G
8财务管理008共青团H
9资产管理009
10人力资源010
11市场管理011
12采购管理012
13技术工程013
14信息技术014
15安播运维015
16质量管理016
17法律事务017
18风险管理018
19审计管理019
20知识产权020
21企业文化021
22后勤保障022

编码规则示例:序号-类别代码-机构代码,如001-001-A、002-001-B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