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交易对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八年五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交易对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专项核查意见致: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有线”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除上市公司持股外的剩余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所接受江苏有线的委托,担任江苏有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作为江苏有线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江苏有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2018 年 4 月 11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及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本所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江苏聚贤信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聚贤”)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江苏有线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江苏聚贤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2018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召开 2018 年第 20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无条件通过。截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江苏聚贤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仍在审核过程中。 根据江苏聚贤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CM136),江苏聚贤已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江苏聚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江苏聚贤的管理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83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江苏聚贤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以下无正文,为盖章页)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交易对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许志刚 王玻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