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2024年度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业务质量、综合素质、信息安全和风险承担水平等方面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正式运营,总所位于北京。
毕马威华振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财政部、证监会批准,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毕马威华振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根据相关规定在财政部和证监会完成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毕马威华振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毕马威华振首席合伙人为邹俊先生。于2024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1人,注册会计师1,30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00人。
(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与毕马威华振合称“毕马威”)为公司2025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
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情况
(一)独立性
毕马威团队成员未在公司任职且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毕马威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团队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毕马威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二)专业胜任能力
毕马威具备多年为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本次审计工作中,毕马威能够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具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
(三)执业质量
毕马威能够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切实保障了审计服务质量。
(四)综合素质
毕马威团队成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同时,毕马威团队成员能够积极响应公司各类审计服务需要,并就审计相关事项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有效提升年度审计工作效率。
(五)信息安全
毕马威能够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六)风险承担水平
毕马威华振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