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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3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19-018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嘉投资”)、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工投”)、贵州农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金投资”)和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共同作为发起人,以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0755369404M。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嘉投资”)、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工投”)、贵州农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金投资”)和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共同作为发起人,以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0755369404M。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298.9305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818.5027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12,989,30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38,185,02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选举和罢免。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九)拟订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上述条款之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后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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