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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贵州燃气进行持续督导,东海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现就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东海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东海证券己与贵州燃气签订承销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及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2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备案。  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  通和定期回访。同时保荐机构已  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已确保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经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3  检查,公司 2017 年度运作规范,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业务经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信  息披露及时完整,公司独立性完  好,募集资金使用程序合规,没  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主体遵守相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6  关法律法规,并能够切实履行其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东海证券已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8 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制度、规则。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9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事项。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事项。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现该等事项。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15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东海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 16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17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检查, 18 施等承诺事项。  并出具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专项核查报告》。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贵州燃气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贵州燃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贵州燃气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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