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中修文县(扎佐镇、龙场镇、久长镇)区域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由贵州燃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修文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文公司”);拟变更实施主体的项目投资计划为 3,300 万元,全部用于对修文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修文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增加至 9,300 万元。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1782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2,194.8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6,950.6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4,255.0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695.5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2027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拟将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中修文县(扎佐镇、龙场镇、久长镇)区域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由贵州燃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修文公司。拟变更实施主体的项目投资计划为 3,300 万元,全部用于对修文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修文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增加至 9,300 万元。 修文公司是贵州燃气全资子公司,成立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5 日,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经营范围:管道燃气(天然气)供应(在前置许可有效期内经营);燃气配套设备、燃器具及配件的销售及有关售后服务;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及配套工程;燃气管道的安装;城市燃气管网的运营;汽车油改气及其他加气业务;燃气的运输、销售。 修文公司具有修文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且具备实施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能力。变更实施主体后有利于项目运作和实施,可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通过项目属地管理还可加强项目的管理时效,加强实施过程的管控力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整,变更后的主体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效率,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审议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核查,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将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中修文县(扎佐镇、龙场镇、久长镇)区域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由贵州燃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修文公司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及项目运作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主体变更后,有利于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事项的审议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方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中修文县(扎佐镇、龙场镇、久长镇)区域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由贵州燃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修文公司,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后有利于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事项的审议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贵州燃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除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贵州燃气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