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1782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2,194.8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6,950.6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4,255.0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695.5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2027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2017-2019 年)。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将已完成置换外的其他管道具体实施地点变更为贵阳市中心城区(含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修文县(扎佐镇、龙场镇、久长镇)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公司根据上述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发展情况在区域内酌情适时实施,变更的地点如下: 序号 管道所在地点 1 贵阳市中心城区 1.1 南明区 1.2 云岩区 1.3 花溪区 1.4 乌当区 1.5 白云区 1.6 观山湖区 1.7 配合贵阳市背街小巷整治改造管道 2 修文县 2.1 扎佐镇 2.2 龙场镇 2.3 久长镇 3 重点工业用户联络线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因燃气管道工程实施受到城市规划变更、道路建设滞后、用户使用需求改变等因素影响,原计划实施路段存在无法按期投建的可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将有利于建设项目在区域内的合理调配,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可尽快满足燃气用户实际需求,尽快扩大公司燃气经营领域的覆盖面和业务规模,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早实现投资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符合原项目核准批复的项目建设区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实施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将加强募集资金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公司审议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将有利于建设项目在区域内的合理调配,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可尽快满足燃气用户实际需求,尽快扩大公司燃气经营领域的覆盖面和业务规模,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早实现投资效益,更好地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实施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方式和审议批准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将有利于建设项目在区域内的合理调配,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可尽快满足燃气用户实际需求,尽快扩大公司燃气经营领域的覆盖面和业务规模,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早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贵州燃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贵州燃气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仅涉及实施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