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在 2017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营业范围且交易价格公允或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所有关联交易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计的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以往年度正常发生并具有连续性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按照发改委限定的价格执行或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内容较以往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讨论。 二、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7 年对公司进行报表审计及相关工作中客观公正的履行了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我们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讨论。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讨论。 四、关于 2018 年度融资方案的议案 该融资方案中的有关担保事项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出的。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中有关担保事项。 五、关于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17 年度拟以现金分红的议案是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及公司所处成长期的发展阶段,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拟定的,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资金主要用于基建投资、正常经营、偿还银行借款等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长期经营效益,以更好的业绩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也不存在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将有利于建设项目在区域内的合理调配,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可尽快满足燃气用户实际需求,尽快扩大公司燃气经营领域的覆盖面和业务规模,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早实现投资效益,更好地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实施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本次将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中修文县(扎佐镇、龙场镇、久长镇)区域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由贵州燃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修文县燃气有限公司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及项目运作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主体变更后,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事项的审议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