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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1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874.15 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520.31 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394.46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82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194.8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1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6,950.6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4,255.0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22,695.5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2027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制定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根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 1  56,058.96  22,695.51  建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资金需求量的,本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874.15 万元,本次拟置换 874.1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募集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净额 (拟置换金额) 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 1  22,695.51 874.15 建项目 四、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之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2027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4,255.09 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中人民币 3,734.78 万元(不含税)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扣除,其余发行费用人民币520.31 万元由自有资金支付, 本次拟置换 520.31 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 类别 不含税金额  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自有资金支付  审计  300.00 合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用 100.00 自有资金支付 其他费用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120.31 自有资金支付 —— 合计 520.31 五、公司审批程序及会计师、保荐券商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编制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080 号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080 号),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 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五)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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