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5年5月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会议须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会顺利召开,特制订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会议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任何人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目 录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 ...... 1
议案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
议案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1
议案三: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6
议案四: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 48
议案五:关于《2025年度融资方案》的议案 ...... 49议案六: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63议案七: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安排》的议案 ...... 97
议案八: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99
议案九: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100
议案十: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101
议案十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2
议案十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8
议案十三:关于撤销监事会的议案 ...... 112
议案十四: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4
议案十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1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83
议案十七: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15
议案十八: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228
议案十九: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40
议案二十: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议案 ...... 248
议案二十一: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61
议案二十二: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72
议案二十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93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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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
股东会届次: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14:00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298号金耀华庭贵州燃气大营坡办公区二楼会议室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 持 人:董事长程跃东先生出席对象: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见证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会议议程:
一、宣布现场到会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及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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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读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
三、介绍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及介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列席人员
四、推举计票、监票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一)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五) 关于《2025年度融资方案》的议案;
(六)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 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安排》的议案;
(八)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九) 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十)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十一)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二)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三) 关于撤销监事会的议案;
(十四)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五)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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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七)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八)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九)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十)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议案;
(二十一)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十二)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十三)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六、听取报告事项
听取《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七、现场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及解答问题
八、现场股东或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九、休会,监票人、计票人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一、股东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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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是全力攻坚“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一年来,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董事会紧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深化提升”主旨,坚实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责,团结带领经理层及全体员工勠力攻坚,推动形成了综合实力攀新高、安全生产固根基、燃气保供显担当、公司治理开新局的良好势头,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新势能。现将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度经营情况回顾
2024年度,公司实现天然气销售19.0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7.59%,其中天然气销售量18.79亿方,代输量0.3亿方;完成营业收入66.80亿元,同比增加9.55%;公司实现净利润1.13亿元,同比下降17.7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63亿元,同比下降19.94%。报告期末,公司资产总额113.83亿元,同比增长5.66%;净资产40.74亿元,同比增长0.84%。
(一)深化发展砥砺前行,市场发展稳中向好。始终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市场运营作为发展第一要务。聚焦优势资源、深耕现有市场,实施各类助企、惠企政策,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在用户发展上,全年发展各类用户超15万户,超额完成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发展目标。在重点项目跟踪上,顺利完成省内白酒、电池、新材料等重点企业摸排跟进工作,为后续合作对接、项目落地开启良好局面。在市场整合上,积极与各地主管单位及城燃企业沟通,推进“小散弱”城燃企业整合工作,助力公司持续扩展市场新版图。在客户服务上,始终践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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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尊、协作为魂、精益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多方式与客户建立联系渠道,持续优化各类便民惠民服务措施,用户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严抓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平稳有序。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安全生产摆在最突出位置。在责任落实上,按照安全生产“先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发展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全面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在实际行动上,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思想作风纪律大整顿、“双全日”等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实现重大隐患“动态清零”,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面完成2024年全年生产、消防工作目标,切实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三)战略布局立体引源,巩固提升供应能力。始终坚持多气源供应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保障,把气源巩固放在工作的核心。在管网融合上,按照全省能源保供“一张网”融合发展战略,顺利完成荣昌坝站改造、新舟至和平天然气输气管道、花溪应急调峰储备站项目等重大工程。云山坝至茅溪、茅台至坛厂输气管道等重大项目皆按序时进度推进,全省天然气“一张网”建设再上新台阶。在引源合作上,不断深化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合作,积极引入川气、渝气、页岩气等量价稳定的外部资源,打造气源多元化、渠道多样化供应格局。在管网运行上,始终聚焦主责主业,以科技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通过开展管网运行的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持续推进老旧管道的更新改造工作,公司管网运行体系更加高效、安全、可靠,气源供应能力得到全方位巩固。
二、董事会履职建设情况
(一)统筹公司战略发展,充分发挥领航作用
面对新形势下的市场变革与挑战,董事会立足战略决策核心定位,以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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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为主线,深入剖析公司内外部发展机遇与风险挑战,制定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引领公司在行业趋势、业务布局、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合规管理以及科技创新等关键领域持续突破,推动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升,为公司做强做优做大绘制了宏伟且切实可行的新图景。
(二)强化董事履职尽责,决策运行规范有效
全体董事秉持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职。围绕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决算、利润分配、聘请审计机构、基本制度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机构调整、董事会职权落实、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等重点工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本年度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3次,审议议案28项;召开董事会11次,审议各类议案74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9次,审议议案54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8次,审议议案24项。全体董事均出席会议,无缺席委托表决情况。
(三)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治理效能不断彰显
董事会充分发挥防风险作用,始终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纳入全面依法治企、强化合规管理的整体工作部署。一是全面排查梳理风险点,做好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围绕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安全环保风险、法律风险,制定了《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构建了以“三道防线”为屏障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二是统筹把握治理主体关系,全面梳理权责范围,动态调整权责清单,落实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有效提升决策的及时性、有效性。三是开展法治建设深化提升行动,修订出台相关合规经营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召开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提升大会,推动形成更加浓厚的依法治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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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履行信披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全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400余份信息披露资料,其中对外披露资料140份、报备资料200余份,切实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积极展示公司品牌价值和投资价值。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良好级评价。作为债券发行人,董事会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可转债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积极履行付息义务,依法披露可转债《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等信息,2024年公司主体和“贵燃转债”评级均为AA级(稳定)。
(五)着力提高投资回报,市值管理开启征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董事会积极响应政策号召,成立贵州燃气市值管理委员会、制定《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公司在聚焦主责主业,推动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结合公司盈利状况、资金需求和发展阶段提高分红比例、分红频次,合理制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首次实施中期分红,着力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为市值管理开启了有益探索实践。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回应市场关注
董事会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持与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有效互动。依法依规利用信息披露、公司网站、“上证e互动”等对外窗口,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外部传递。组织召开了2023年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参加贵州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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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活动,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心问题,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借助媒体平台、ESG报告等方式积极传播公司践行社会责任、助力燃气行业发展的故事,在资本市场树立起诚信经营、创新进取的良好形象,公司品牌效应不断提升。
(七)深化提升国企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以党的领导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两个一以贯之”,推动党的全面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构建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治理体系。全年合计新增、修订及废止制度超500项,涉及党的建设、安全生产、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审计监督、人力资源、科技创新等关键领域,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治理能力提升筑牢制度基础。
三、2025年发展思路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公司步履铿锵勇奋进,接续奋斗展新姿的一年。董事会围绕“立足贵州、深耕主业、上下延伸、供应多源”的总体发展战略,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守正创新、先立后破”的总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敢干实干快干会干”的工作作风,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矢志不渝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025年公司计划天然气销售20亿立方米,营业收入70.23亿元,利润总额
2.05亿元。为实现年度任务目标,公司董事会将凝心聚力、坚定信心、铆足干劲、全力以赴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市场拓展,巩固发展根基
坚持以市场发展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切实做到“开拓创新抢市场、解放思想争市场、提质增效造市场、优质服务保市场”。一是深挖现有市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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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优质高效的客户服务为切入点,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是充分发挥用户群体优势,扩大燃气器具及相关衍生产品等增值业务规模,大力发展增值业务。三是整合全省天然气管网资源,推进终端燃气市场并购重组,积极拓展燃气市场版图。
(二)推进气网融合,强化气源供应
紧盯建设“六大产业基地”和保障民生需求,多方筹措资源,优化资源流向,持续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一是着力提高气源自主供给能力,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协同发展,大力推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实施。二是不断深化与上游气源方合作,积极引入量价稳定的外部资源,持续巩固多气源保障格局。三是统筹规划天然气管网和调峰储备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重点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成网成环,利用省内外资源形成各地区气源相互调配、互补互融的多渠道供应格局。四是健全科学经济调度体系。以“价格优先、路径优先,量价结合”为原则,统筹做好气源调度。
(三)筑牢安全防线,强化底线思维
牢固树立抓安全生产意识,持续深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三年治本攻坚。一是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扩大隐患排查范围,借助数智化手段提升排查效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二是完善隐患治理流程,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与期限,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三是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加强输配管网应急抢险队伍建设。
(四)紧抓合规风险,提升经营质效
立足新发展阶段,持续在增强公司风险管控和内控管理能力上开拓新局面。一是构建系统完善的领导责任体系,明确各个层面、各类主体依法合规治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合规管理工作新机制。二是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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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岗位职责、流程管控“三张清单”为抓手,在风险识别预警、责任落实和防范处置上做到全域渗透、实效凸显。三是聚焦打造全方位、高效能的监督体系,确保各项合规要求落地生根,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五)强化市值管理,推动价值成长
深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一是深耕主责主业。夯实主营基本盘,开拓新利润增长点,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二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杜绝出现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现象。三是高度重视投资者回报。持续提升分红水平,适时用好市值管理工具包,着力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2025年发展蓝图已绘就,各项工作全面有序展开。董事会将在全体股东的信任和支持下,秉持战略定力,保持攻坚韧劲,弘扬实干精神,团结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安全高效为保障,奋力开拓贵州燃气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馈全体股东。以上报告,请审议。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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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按照以安全生产、财务监管、内部控制为核心,突出重点业务监督的工作原则,有序推进各项业务开展,有效发挥监事会职能,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稳步提升,推动内控管理更加成熟稳定。现将监事会在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现有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2024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5次会议,审议议案29项。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会议,不存在委托表决或缺席会议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4月1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投资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融资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2026年度内部审计三年期规划>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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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拟向贵州省鸿济公益基金会捐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重点业务监督工作办法>的议案》。
(二)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三)2024年8月2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四)2024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新增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五)2024年12月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监事会工作及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4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决议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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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理和透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董事会认真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勤勉尽责,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检查情况
2024年,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等进行了检查和监督。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基本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同时委托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2024年,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发展。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提供保证。
(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并向上交所报送,同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相关法律义务。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在定期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时,按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积极督促相关人员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2024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原因及审议、披露等情况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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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作出了客观、独立的判断意见。按照上交所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对2024年度的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监事会认为公司所有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依法披露。公司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七)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024年,监事会审核了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
(八)利润分配情况
2024年,监事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所处行业情况和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有利于响应一年多次分红的政策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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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九)定期报告审核情况
2024年,监事会审议了公司编制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监事会认为定期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024年,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有拟披露公告均按时提交,不存在逾期情况,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报告披露的情况,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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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就2024年基本财务状况和财务指标编制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决算报告内容详见本议案的附件。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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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现根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环审字(2025)2500099号”审计报告,将2024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财务状况
(一)主要业绩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8,005.13万元,同比上升9.55%,利润总额17,283.66万元,同比下降17.46%,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251.73万元,同比下降19.9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138,301.92万元,同比增长5.66%;净资产为407,394.23万元,同比增长0.84%,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312,794.12万元,同比下降0.25%。
(二)财务状况
1.资产结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138,301.92万元,比上年增加60,952.48万元,增长5.66%。
(1)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237,291.36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20.85%,比上年减少5,251.54万元,下降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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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50,792.94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4.46%,比上年减少21,759.89万元,下降29.99%,主要系资产投入及购气款增加所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4,707.14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0.41%,比上年增加4,410.14万元,增长1,484.90%,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4,594.81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9.19%,比上年增加12,031.43万元,增长13.00%,主要系应收燃气销售款增加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785.18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0.07%,比上年减少4,996.47万元,下降86.42%,主要系非6+9银行承兑汇票重分类至应收票据所致。
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20,469.74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1.80%,比上年增加3,158.09万元,增长18.24%,主要系预付燃气款增加所致。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8,450.34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0.74%,比上年减少2,900.78万元,下降25.56%,主要系收回保证金所致。
存货期末余额为37,938.82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合同履约成本等,占总资产比重为3.33%,比上年增加3,031.49万元,增长8.68%,主要系应急储配站试运行进液原材料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9,552.39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0.84%,比上年增加1,774.44万元,增长22.81%,主要系税费重分类及待抵税费增加所致。
(2)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901,010.56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79.15%,比上年增加66,204.03万元,增长7.93%;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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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16,923.02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1.49%,比上年减少2,258.32万元,下降11.77%,主要系华创云信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为64,592.60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5.67%,比上年增加9,423.76万元,增长17.08%,主要系参股公司广西燃气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注入资本金所致。
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余额为12,213.50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1.07%,比上年减少499.22万元,下降3.93%。
固定资产期末余额为587,205.93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51.59%,比上年增加71,115.21万元,增长13.78%,主要系应急储配站转固所致。
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68,687.15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6.03%,比上年减少17,658.31万元,下降20.45%,主要系应急储配站验收转固所致。
无形资产期末余额56,564.28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4.97%,比上年增加2,779.98万元,增长5.17%,主要系应急储配站土地结转所致。
商誉期末余额7,360.06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0.65%,比上年减少413.76万元,下降5.32%,主要系欣辰公司商誉减值所致。
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为26,805.11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2.35%,比上年增加3,707.42万元,增长16.05%,主要系庭院管网及智能流量计投入所致。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11,802.72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1.04%,比上年增加1,790.78万元,增长17.89%,主要系本期坏账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48,074.03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4.22%,比上年减少1,671.29万元,下降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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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结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负债总额为730,907.69万元,比上年增加57,576.08万元,增长8.55%。
(1)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323,759.61万元,占负债总额比重为44.30%,比上年减少106,193.42万元,下降24.70%;
其中:
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97,851.16万元,比上年减少96,652.53万元,下降
49.69%,主要系归还借款减少和调整贷款结构所致。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61,468.31万元,比上年增加5,956.95万元,增长10.73%,主要系应付工程款增加所致。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51.43万元,比上年增加49.02万元,增长47.87%,主要系预收租金增加所致。
合同负债期末余额为62,606.42万元,比上年减少5,403.96万元,下降7.95%,主要系预收工程款和预收燃气款减少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13,318.30万元,比上年减少729.41万元,下降
5.19%。
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3,539.25万元,比上年减少2,043.12万元,下降36.60%,主要系留抵进项税减少所致。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21,108.79万元,比上年增加4,900.79万元,增长
30.24%,主要系应付工程质保金增加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60,506.90万元,比上年减少14,167.71万元,下降18.97%,主要系支付一年内到期融资租赁款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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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3,209.04万元,比上年增加1,896.54万元,增长
144.50%,主要系期末未终止确认已转让票据增加所致。
(2)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407,148.08万元,占负债总额比重为55.70%,比上年增加163,769.50万元,增长67.29%;
其中:
长期借款期末余额为308,706.69万元,比上年增加158,902.40万元,增长
106.07%,主要系调整贷款结构增加长期贷款所致。
应付债券期末余额83,940.32万元,比上期增加3,073.41万元,增长3.80%,主要系可转债计提利息所致。
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为5,922.55万元,比上年增加2,506.48万元,增长
73.37%,主要系收到融资租赁款所致。
递延收益期末余额为5,047.24万元,比上年减少517.09万元,下降9.29%,主要系摊销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所致。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为2,907.83万元,比上年减少111.40万元,下降
3.69%,主要系华创云信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3.股东权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407,394.23万元,比上年增加3,376.40万元,增长0.84%。
其中:
其他综合收益为11,007.51万元,比上年减少1,826.80万元,下降14.23%,主要系华创云信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其他权益工具为16,320.85万元,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摊的权益成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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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储备1,793.49万元,2024年全年计提9,918.45万元,使用9,338.70万元。
股本115,000.80万元,资本公积为27,022.01万元,盈余公积6,010.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35,638.97万元,少数股东权益94,600.11万元。
(三)经营业绩
1.营业情况
2024年度,营业收入668,005.13万元,同比增加58,240.26万元,增长9.55%;营业成本572,189.79万元,同比增加56,154.73万元,增长10.88%,主要系天然气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2.税金及附加
2024年度,公司税金及附加为3,415.2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89.25万元,增长12.86%,主要系全省燃气调控中心房产验收交付缴纳房产税增加所致。
3.期间费用
2024年度,公司销售费用为16,133.75万元,同比增加589.10万元,增长
3.79%,主要系职工薪酬增加所致。
2024年度,公司管理费用为33,908.96万元,同比增加199.24万元,增长
0.59%。
2024年度,公司财务费用为18,094.78万元,同比减少1,209.64万元,下降
6.27%,主要系综合融资成本下降所致。
4.其他
2024年度,公司投资收益为2,640.55万元,同比增加570.41万元,增长
27.55%,主要系联营公司利润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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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信用减值损失6,749.27万元,同比增加3,392.90万元,增长
101.09%,主要系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增加所致。
2024年度,资产减值损失1,947.34万元,同比增加1,843.39万元,增长1,773.20%,主要系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增加所致。
5.非经常性损益
2024年度,公司其他收益为988.87万元,同比减少335.99万元,下降25.36%,主要系收到政府奖励及补助减少所致。
2024年度,公司资产处置收益为36.27万元,同比增加34.67万元,增长2166.53%。
2024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为1,756.22万元,同比增加750.91万元,增长
74.69%,主要系本期违约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024年度,公司营业外支出为2,555.74万元,同比增加524.99万元,增长
25.85%,主要系资产处置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6.盈利水平
2024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2%,较上年减少0.55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2%,较上年减少0.65个百分点。本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251.73万元,同比减少1,557.05万元,下降19.94%;非经常性损益-6.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6,257.94万元,主要是经营燃气销售和工程安装所获得的收益。
2024年度,公司所得税费用为6,004.8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216.71万元,下降16.85%。
(四)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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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024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768.4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9,139.77万元,主要系本期销售回款减少及支付的职工工资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024年度,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8,652.8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836.26万元,主要系本期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024年度,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960.2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6,378.83万元,主要系本期取得银行贷款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二、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资产负债率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增长率 |
2024年 | 64.21% | 2.02% | -17.77% |
2024年度,公司盈利能力有所下降,主要是报告期内营业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以及计提的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2024年度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上年同期增加1.71个百分点,偿债能力仍偏弱,偿债压力仍较大。
2025年,公司将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控力度,降低成本费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使公司能够稳步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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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度)
众环审字(2025)2500099号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集团”)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州燃气集团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州燃气集团,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我们确定下列事项是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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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事项。
(一)收入确认
关键审计事项 | 在审计中如何应对该事项 |
如本报告“第十节、七、(六十一)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所述,贵州燃气2024 年度合并口径营业收入66.80 亿元,为贵州燃气合并利润表重要组成项目。 贵州燃气集团主要从事销售天然气及燃气工程业务。关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披露及收入确认金额的披露请参阅本报告第十节、五、(三十四)。 营业收入确认是贵州燃气集团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从而存在贵州燃气集团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时点的风险,我们将贵州燃气集团收入确认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 1、了解和评价公司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情况,测试运行是否有效。 2、对天然气销售执行分析程序,根据本期天然气销售回款情况及供销数据,确认本期收入的真实性; 3、对本年记录的收入的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天然气销售、采购相关的合同、天然气购销确认表、结算单、银行单据、购销发票、抄表记录等并结合应收账款对部分客户的收入进行了函证,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 4、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结算单、银行单据、购销发票、抄表记录等及其他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5、执行细节性测试,审阅天然气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记录、工程监理报告、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工程安装收款、工程施工付款等。 6、检查在财务报表中有关收入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
(二)传导设备资产管理与计量
关键审计事项 | 在审计中如何应对该事项 |
如本报告第十节“七、(二十一)固定资产”所述,贵州燃气2024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8.72亿元,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51.59%,其中传导设备账面价值42.80亿元,占合并报表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 | 1、评价并测试了公司日常对传导设备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 2、收集、核对固定资产清单、工程结算资料。 3、收集本年度传导设备安全巡视记录、输气记录,与对应的传导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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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 贵州燃气集团城镇燃气运营业务模式下,通过管网(传导设备)向客户销售天然气,并将其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会计政策计提折旧费用,并将折旧费用计入天然气销售成本。 由于传导设备资产账面原值占比大,为贵州燃气集团资产重要组成部分,且其具有隐蔽性,识别其是否存在具有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将传导设备资产管理与计量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 进行查验,判断传导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4、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重新计算。 5、评估管理层对闲置固定资产的认定。 6、根据传导设备布局情况,对传导设备资产进行现场盘点。 |
四、其他信息
贵州燃气集团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贵州燃气集团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贵州燃气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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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贵州燃气集团、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州燃气集团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贵州燃气集团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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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贵州燃气集团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就贵州燃气集团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我们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彭翔(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骆立武
中国 · 武汉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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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资产负债表2024年12月31日(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507,929,355.26 | 725,528,264.30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47,071,398.87 | 2,970,000.00 | |
应收账款 | 1,045,948,126.58 | 925,633,758.10 | |
应收款项融资 | 7,851,803.13 | 57,816,455.08 | |
预付款项 | 204,697,408.00 | 173,116,531.81 | |
其他应收款 | 84,503,425.52 | 113,511,188.38 | |
其中: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5,200,000.00 | 5,200,000.00 | |
存货 | 379,388,174.13 | 349,073,308.64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95,523,925.01 | 77,779,529.32 | |
流动资产合计 | 2,372,913,616.50 | 2,425,429,035.63 | |
非流动资产: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645,925,999.15 | 551,688,384.18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69,230,151.20 | 191,813,432.82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投资性房地产 | 122,134,952.17 | 127,127,224.33 | |
固定资产 | 5,872,059,324.21 | 5,160,907,178.67 | |
在建工程 | 686,871,478.76 | 863,454,590.33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7,397,059.91 | 8,755,191.29 | |
无形资产 | 565,642,838.80 | 537,842,967.31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开发支出 | 424,528.30 | 188,679.25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商誉 | 73,600,620.42 | 77,738,157.95 | |
长期待摊费用 | 268,051,097.17 | 230,976,938.55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18,027,246.56 | 100,119,386.3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80,740,270.27 | 497,453,218.5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9,010,105,566.92 | 8,348,065,349.51 | |
资产总计 | 11,383,019,183.42 | 10,773,494,385.14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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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24年12月31日(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978,511,598.56 | 1,945,036,931.63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614,683,070.10 | 555,113,567.88 | |
预收款项 | 1,514,340.69 | 1,024,122.57 | |
合同负债 | 626,064,213.27 | 680,103,831.13 | |
应付职工薪酬 | 133,183,022.89 | 140,477,081.11 | |
应交税费 | 35,392,540.86 | 55,823,678.49 | |
其他应付款 | 211,087,908.35 | 162,080,024.29 | |
其中:应付利息 | 150,428.05 | 100,016.07 | |
应付股利 | 18,050,120.93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605,068,963.04 | 746,746,089.14 | |
其他流动负债 | 32,090,436.27 | 13,124,954.19 | |
流动负债合计 | 3,237,596,094.03 | 4,299,530,280.43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3,087,066,890.61 | 1,498,042,872.91 | |
应付债券 | 839,403,162.60 | 808,669,076.03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2,197,399.29 | 3,992,080.80 | |
长期应付款 | 59,225,464.52 | 34,160,714.99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4,037,142.13 | 3,085,500.00 | |
递延收益 | 50,472,420.64 | 55,643,261.84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9,078,323.85 | 30,192,311.39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071,480,803.64 | 2,433,785,817.96 | |
负债合计 | 7,309,076,897.67 | 6,733,316,098.39 |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150,008,008.00 | 1,150,002,011.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163,208,525.87 | 163,216,194.92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270,220,094.66 | 269,309,616.89 |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110,075,079.07 | 128,343,093.87 | |
专项储备 | 17,934,875.37 | 12,137,320.82 | |
盈余公积 | 60,104,962.01 | 53,989,910.06 |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1,356,389,651.87 | 1,358,637,627.45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3,127,941,196.85 | 3,135,635,775.01 | |
少数股东权益 | 946,001,088.90 | 904,542,511.74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073,942,285.75 | 4,040,178,286.75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1,383,019,183.42 | 10,773,494,385.14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2月31日(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86,679,535.24 | 574,366,263.17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12,267,689.86 | ||
应收账款 | 435,939,156.06 | 283,069,284.91 | |
应收款项融资 | 907,949.63 | 19,935,923.02 | |
预付款项 | 123,336,544.20 | 102,720,798.08 | |
其他应收款 | 1,107,259,933.81 | 814,411,427.05 | |
其中: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266,452,007.82 | 178,290,007.82 | |
存货 | 132,139,144.24 | 94,679,094.83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32,861,713.32 | 32,090,151.33 | |
流动资产合计 | 2,131,391,666.36 | 1,921,272,942.39 | |
非流动资产: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3,097,516,100.25 | 2,916,157,930.57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69,230,151.20 | 191,813,432.82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投资性房地产 | 19,178,659.63 | 19,597,417.09 | |
固定资产 | 2,253,135,074.72 | 1,683,265,549.95 | |
在建工程 | 207,314,063.08 | 571,294,374.08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36,954.22 | 125,644.33 | |
无形资产 | 249,252,292.75 | 214,960,533.09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开发支出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159,421,540.03 | 152,186,388.2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5,571,040.94 | 27,742,438.1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42,501,751.74 | 396,801,475.78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6,523,157,628.56 | 6,173,945,184.05 | |
资产总计 | 8,654,549,294.92 | 8,095,218,126.44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2024年12月31日(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543,459,971.26 | 1,617,639,803.71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216,453,571.15 | 119,836,717.30 | |
预收款项 | 81,860.64 | 108,125.38 | |
合同负债 | 265,219,966.14 | 278,492,271.88 | |
应付职工薪酬 | 46,095,354.55 | 50,551,375.09 | |
应交税费 | 499,626.80 | 13,597,510.28 | |
其他应付款 | 924,993,509.00 | 661,326,560.61 | |
其中:应付利息 | 150,428.05 | 100,016.07 | |
应付股利 | 17,250,120.93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582,127,121.92 | 676,216,473.13 | |
其他流动负债 | 16,554,327.94 | 6,271,842.59 | |
流动负债合计 | 2,595,485,309.40 | 3,424,040,679.97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2,653,100,954.91 | 1,289,490,811.75 | |
应付债券 | 839,403,162.60 | 808,669,076.03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52,800.00 | ||
长期应付款 | 33,869,201.34 | 16,734,388.11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23,506,906.64 | 27,453,077.7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9,430,557.09 | 22,667,627.93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569,310,782.58 | 2,165,067,781.58 | |
负债合计 | 6,164,796,091.98 | 5,589,108,461.55 |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150,008,008.00 | 1,150,002,011.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163,208,525.87 | 163,216,194.92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252,386,728.68 | 252,345,960.31 |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110,075,079.07 | 128,343,093.87 | |
专项储备 | 2,454,490.11 | 3,082,289.81 | |
盈余公积 | 60,104,962.01 | 53,989,910.06 | |
未分配利润 | 751,515,409.20 | 755,130,204.9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489,753,202.94 | 2,506,109,664.89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654,549,294.92 | 8,095,218,126.44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合并利润表
2024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6,680,051,319.23 | 6,097,648,672.02 | |
其中:营业收入 | 6,680,051,319.23 | 6,097,648,672.02 |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6,448,910,245.76 | 5,877,371,672.28 | |
其中:营业成本 | 5,721,897,935.52 | 5,160,350,570.12 |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34,152,503.13 | 30,259,990.59 | |
销售费用 | 161,337,472.59 | 155,446,512.01 | |
管理费用 | 339,089,595.20 | 337,097,232.02 | |
研发费用 | 11,484,926.63 | 1,173,138.96 | |
财务费用 | 180,947,812.69 | 193,044,228.58 | |
其中:利息费用 | 180,793,946.44 | 197,167,835.00 | |
利息收入 | 4,670,927.38 | 8,347,501.96 | |
加:其他收益 | 9,888,686.18 | 13,248,639.69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6,405,543.68 | 20,701,408.36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25,237,587.18 | 20,376,357.88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67,492,733.43 | -33,563,746.03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9,473,443.44 | -1,039,580.17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62,747.37 | 16,004.55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80,831,873.83 | 219,639,726.14 | |
加:营业外收入 | 17,562,173.81 | 10,053,096.95 | |
减:营业外支出 | 25,557,438.76 | 20,307,530.46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72,836,608.88 | 209,385,292.63 | |
减:所得税费用 | 60,048,274.62 | 72,215,391.09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12,788,334.26 | 137,169,901.54 |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12,788,334.26 | 137,169,901.54 |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2,517,339.68 | 78,087,762.78 | |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50,270,994.58 | 59,082,138.76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18,268,014.80 | 35,758,667.26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18,268,014.80 | 35,758,667.26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18,268,014.80 | 35,758,667.26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18,268,014.80 | 35,758,667.26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5.其他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7.其他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94,520,319.46 | 172,928,568.8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44,249,324.88 | 113,846,430.04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50,270,994.58 | 59,082,138.76 |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7 | |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7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营业收入 | 3,100,647,769.29 | 2,482,488,543.81 | |
减:营业成本 | 2,888,350,330.73 | 2,352,367,291.10 | |
税金及附加 | 10,615,357.57 | 6,906,388.22 | |
销售费用 | 63,077,465.58 | 59,071,404.53 | |
管理费用 | 149,320,670.02 | 143,057,770.41 | |
研发费用 | 3,518,004.15 | 418,982.06 | |
财务费用 | 124,981,350.48 | 132,408,518.39 | |
其中:利息费用 | 140,947,212.55 | 167,387,361.01 | |
利息收入 | 18,200,491.41 | 36,833,584.39 | |
加:其他收益 | 5,442,768.49 | 6,477,897.71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98,722,714.15 | 254,232,343.52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19,297,057.65 | 17,101,590.21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4,400,216.88 | -3,520,756.81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5,385.94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60,544,470.58 | 45,447,673.52 | |
加:营业外收入 | 12,923,044.94 | 6,418,334.05 | |
减:营业外支出 | 10,158,902.31 | 2,550,321.32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63,308,613.21 | 49,315,686.25 | |
减:所得税费用 | 2,158,093.67 | -1,055,389.32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1,150,519.54 | 50,371,075.57 |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1,150,519.54 | 50,371,075.57 |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18,268,014.80 | 35,758,667.26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18,268,014.80 | 35,758,667.26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18,268,014.80 | 35,758,667.26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5.其他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7.其他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42,882,504.74 | 86,129,742.83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7,090,671,104.28 | 6,932,163,643.80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2,065,339.05 | 24,097,481.46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1,417,022.83 | 42,157,409.68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194,153,466.16 | 6,998,418,534.94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5,819,960,256.07 | 5,127,975,277.90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686,088,376.70 | 582,684,653.93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42,117,670.14 | 251,738,865.84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8,302,839.94 | 146,937,779.58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6,896,469,142.85 | 6,109,336,577.25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7,684,323.31 | 889,081,957.69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40,460,959.50 | 306,983,664.50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6,573,250.07 | 9,054,353.49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537,989.93 | 46,901.75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7,572,199.50 | 316,084,919.74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758,806,730.54 | 1,058,374,458.53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85,294,125.00 | 232,601,800.00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844,100,855.54 | 1,290,976,258.53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86,528,656.04 | -974,891,338.79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660,000.00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660,000.00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3,300,288,367.79 | 3,622,650,216.92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50,000,000.00 | 2,000,00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350,288,367.79 | 3,625,310,216.92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670,807,219.65 | 3,646,061,423.50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32,520,819.43 | 169,056,009.01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8,434,320.00 | 2,910,400.00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77,357,544.68 | 4,378,269.67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080,685,583.76 | 3,819,495,702.18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69,602,784.03 | -194,185,485.26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885,801.40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18,355,747.30 | -279,994,866.36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670,568,405.39 | 950,563,271.75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452,212,658.09 | 670,568,405.39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175,161,498.06 | 2,913,123,536.98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9,271,879.44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2,223,280.53 | 17,563,106.00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187,384,778.59 | 2,949,958,522.42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903,852,984.87 | 2,467,091,706.57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41,492,909.92 | 211,048,412.84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43,757,629.22 | 18,614,395.96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7,063,176.65 | 209,072,701.99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246,166,700.66 | 2,905,827,217.36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781,922.07 | 44,131,305.06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38,460,959.50 | 306,983,664.50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02,956,370.99 | 121,513,027.31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 | 120,472.00 | 377,982.55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41,537,802.49 | 428,874,674.36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251,011,123.88 | 569,081,399.74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73,294,125.00 | 291,607,800.00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24,305,248.88 | 860,689,199.74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2,767,446.39 | -431,814,525.38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2,611,972,051.06 | 3,129,978,021.00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611,972,051.06 | 3,129,978,021.00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387,589,865.00 | 2,855,101,697.62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171,461,238.48 | 111,894,723.60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93,08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559,051,103.48 | 2,967,189,501.22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2,920,947.58 | 162,788,519.78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885,801.40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87,742,619.48 | -224,894,700.54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70,978,896.73 | 795,873,597.27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83,236,277.25 | 570,978,896.73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2024年度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少数股东权益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其他权益工具 | 资本公积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盈余公积 | 一般风险准备 | 未分配利润 | 其他 | 小计 | |||||
优先股 | 永续债 | 其他 | |||||||||||||
一、上年年末余额 | 1,150,002,011.00 | 163,216,194.92 | 269,309,616.89 | 128,343,093.87 | 12,137,320.82 | 53,989,910.06 | 1,358,637,627.45 | 3,135,635,775.01 | 904,542,511.74 | 4,040,178,286.75 | |||||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前期差错更正 | |||||||||||||||
其他 | |||||||||||||||
二、本年期初余额 | 1,150,002,011.00 | 163,216,194.92 | 269,309,616.89 | 128,343,093.87 | 12,137,320.82 | 53,989,910.06 | 1,358,637,627.45 | 3,135,635,775.01 | 904,542,511.74 | 4,040,178,286.75 | |||||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5,997.00 | -7,669.05 | 910,477.77 | -18,268,014.80 | 5,797,554.55 | 6,115,051.95 | -2,247,975.58 | -7,694,578.16 | 41,458,577.16 | 33,763,999.00 | |||||
(一)综合收益总额 | -18,268,014.80 | 62,517,339.68 | 44,249,324.88 | 50,270,994.58 | 94,520,319.46 | ||||||||||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5,997.00 | -7,669.05 | 910,477.77 | 908,805.72 | 908,805.72 | ||||||||||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 |||||||||||||||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5,997.00 | -7,669.05 | -1,672.05 | -1,672.05 | |||||||||||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4.其他 | 910,477.77 | 910,477.77 | 910,477.77 | ||||||||||||
(三)利润分配 | 6,115,051.95 | -64,765,315.26 | -58,650,263.31 | -8,812,417.42 | -67,462,680.73 | ||||||||||
1.提取盈余公积 | 6,115,051.95 | -6,115,051.95 | |||||||||||||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58,650,263.31 | -58,650,263.31 | -9,360,400.00 | -68,010,663.31 | |||||||||||
4.其他 | 547,982.58 | 547,982.58 | |||||||||||||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 |||||||||||||||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 |||||||||||||||
6.其他 | |||||||||||||||
(五)专项储备 | 5,797,554.55 | 5,797,554.55 | 5,797,554.55 | ||||||||||||
1.本期提取 | 99,184,548.51 | 99,184,548.51 | 99,184,548.51 | ||||||||||||
2.本期使用 | 93,386,993.96 | 93,386,993.96 | 93,386,993.96 | ||||||||||||
(六)其他 | |||||||||||||||
四、本期期末余额 | 1,150,008,008.00 | 163,208,525.87 | 270,220,094.66 | 110,075,079.07 | 17,934,875.37 | 60,104,962.01 | 1,356,389,651.87 | 3,127,941,196.85 | 946,001,088.90 | 4,073,942,285.75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2023年度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少数股东权益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其他权益工具 | 资本公积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盈余公积 | 一般风险准备 | 未分配利润 | 其他 | 小计 | |||||
优先股 | 永续债 | 其他 | |||||||||||||
一、上年年末余额 | 1,138,258,808.00 | 178,255,178.58 | 189,558,058.43 | 92,584,426.61 | 5,223,874.25 | 48,952,802.50 | 1,285,586,972.23 | 2,938,420,120.60 | 756,584,786.71 | 3,695,004,907.31 | |||||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前期差错更正 | |||||||||||||||
其他 | |||||||||||||||
二、本年期初余额 | 1,138,258,808.00 | 178,255,178.58 | 189,558,058.43 | 92,584,426.61 | 5,223,874.25 | 48,952,802.50 | 1,285,586,972.23 | 2,938,420,120.60 | 756,584,786.71 | 3,695,004,907.31 | |||||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11,743,203.00 | -15,038,983.66 | 79,751,558.46 | 35,758,667.26 | 6,913,446.57 | 5,037,107.56 | 73,050,655.22 | 197,215,654.41 | 147,957,725.03 | 345,173,379.44 | |||||
(一)综合收益总额 | 35,758,667.26 | 78,087,762.78 | 113,846,430.04 | 59,082,138.76 | 172,928,568.80 | ||||||||||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11,743,203.00 | -15,038,983.66 | 79,751,558.46 | 76,455,777.80 | 660,000.00 | 77,115,777.80 | |||||||||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 660,000.00 | 660,000.00 | |||||||||||||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11,743,203.00 | 11,743,203.00 | 11,743,203.00 | ||||||||||||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4.其他 | -15,038,983.66 | 79,751,558.46 | 64,712,574.80 | 64,712,574.80 | |||||||||||
(三)利润分配 | 5,037,107.56 | -5,037,107.56 | -2,910,400.00 | -2,910,400.00 | |||||||||||
1.提取盈余公积 | 5,037,107.56 | -5,037,107.56 | |||||||||||||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2,910,400.00 | -2,910,400.00 | |||||||||||||
4.其他 | |||||||||||||||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 |||||||||||||||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 |||||||||||||||
6.其他 | |||||||||||||||
(五)专项储备 | 6,913,446.57 | 6,913,446.57 | 6,913,446.57 | ||||||||||||
1.本期提取 | 91,833,601.47 | 91,833,601.47 | 91,833,601.47 | ||||||||||||
2.本期使用 | 84,920,154.90 | 84,920,154.90 | 84,920,154.90 | ||||||||||||
(六)其他 | 91,125,986.27 | 91,125,986.27 | |||||||||||||
四、本期期末余额 | 1,150,002,011.00 | 163,216,194.92 | 269,309,616.89 | 128,343,093.87 | 12,137,320.82 | 53,989,910.06 | 1,358,637,627.45 | 3,135,635,775.01 | 904,542,511.74 | 4,040,178,286.75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2024年度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其他权益工具 | 资本公积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优先股 | 永续债 | 其他 | |||||||||
一、上年年末余额 | 1,150,002,011.00 | 163,216,194.92 | 252,345,960.31 | 128,343,093.87 | 3,082,289.81 | 53,989,910.06 | 755,130,204.92 | 2,506,109,664.89 | |||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前期差错更正 | |||||||||||
其他 | |||||||||||
二、本年期初余额 | 1,150,002,011.00 | 163,216,194.92 | 252,345,960.31 | 128,343,093.87 | 3,082,289.81 | 53,989,910.06 | 755,130,204.92 | 2,506,109,664.89 | |||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5,997.00 | -7,669.05 | 40,768.37 | -18,268,014.80 | -627,799.70 | 6,115,051.95 | -3,614,795.72 | -16,356,461.95 | |||
(一)综合收益总额 | -18,268,014.80 | 61,150,519.54 | 42,882,504.74 | ||||||||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5,997.00 | -7,669.05 | 40,768.37 | 39,096.32 | |||||||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 |||||||||||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5,997.00 | -7,669.05 | -1,672.05 | ||||||||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4.其他 | 40,768.37 | 40,768.37 | |||||||||
(三)利润分配 | 6,115,051.95 | -64,765,315.26 | -58,650,263.31 | ||||||||
1.提取盈余公积 | 6,115,051.95 | -6,115,051.95 | |||||||||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58,650,263.31 | -58,650,263.31 | |||||||||
3.其他 | |||||||||||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 |||||||||||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 |||||||||||
6.其他 | |||||||||||
(五)专项储备 | -627,799.70 | -627,799.70 | |||||||||
1.本期提取 | 24,207,342.67 | 24,207,342.67 | |||||||||
2.本期使用 | 24,835,142.37 | 24,835,142.37 | |||||||||
(六)其他 | |||||||||||
四、本期期末余额 | 1,150,008,008.00 | 163,208,525.87 | 252,386,728.68 | 110,075,079.07 | 2,454,490.11 | 60,104,962.01 | 751,515,409.20 | 2,489,753,202.94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 2023年度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其他权益工具 | 资本公积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优先股 | 永续债 | 其他 | |||||||||
一、上年年末余额 | 1,138,258,808.00 | 178,255,178.58 | 176,196,038.57 | 92,584,426.61 | 2,537,382.56 | 48,952,802.50 | 709,796,236.91 | 2,346,580,873.73 | |||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前期差错更正 | |||||||||||
其他 | |||||||||||
二、本年期初余额 | 1,138,258,808.00 | 178,255,178.58 | 176,196,038.57 | 92,584,426.61 | 2,537,382.56 | 48,952,802.50 | 709,796,236.91 | 2,346,580,873.73 | |||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11,743,203.00 | -15,038,983.66 | 76,149,921.74 | 35,758,667.26 | 544,907.25 | 5,037,107.56 | 45,333,968.01 | 159,528,791.16 | |||
(一)综合收益总额 | 35,758,667.26 | 50,371,075.57 | 86,129,742.83 | ||||||||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11,743,203.00 | -15,038,983.66 | 76,149,921.74 | 72,854,141.08 | |||||||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 |||||||||||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11,743,203.00 | 11,743,203.00 | |||||||||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4.其他 | -15,038,983.66 | 76,149,921.74 | 61,110,938.08 | ||||||||
(三)利润分配 | 5,037,107.56 | -5,037,107.56 | |||||||||
1.提取盈余公积 | 5,037,107.56 | -5,037,107.56 | |||||||||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3.其他 | |||||||||||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 |||||||||||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 |||||||||||
6.其他 | |||||||||||
(五)专项储备 | 544,907.25 | 544,907.25 | |||||||||
1.本期提取 | 22,976,609.21 | 22,976,609.21 | |||||||||
2.本期使用 | 22,431,701.96 | 22,431,701.96 | |||||||||
(六)其他 | |||||||||||
四、本期期末余额 | 1,150,002,011.00 | 163,216,194.92 | 252,345,960.31 | 128,343,093.87 | 3,082,289.81 | 53,989,910.06 | 755,130,204.92 | 2,506,109,664.89 |
公司负责人:程跃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付洁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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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2024年财务预算实际完成情况以及2025年公司生产经营计划,2025年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702,303.00万元,利润总额20,477.00万元,全年预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4,164.00万元。
注:以上预算属于公司发展的目标和愿景,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的盈利性预测,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
以上议案,请审议。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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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2025年度融资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就2025年度融资计划编制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融资方案》,具体详见附件。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融资方案
2025年5月26日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融资方案为保证公司生产运营及投资建设资金,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运营能力,结合公司2024年度融资额度节余情况,公司2025年末拟对外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1.38亿元(或等值外币),具体融资计划如下:
一、2025年预计资金需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息负债总额55.38亿元(含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负债率64.21%,参照公司2024年度融资情况,结合2025年度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及未来投资发展需要,预计2025年资金需求为6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金额(亿元) |
2024年12月31日全公司可动用资金 | 4.52 |
加:预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42 |
减:2025年自筹资金投资金额 | 10.50 |
减:偿付利息及分红支付的现金 | 2.37 |
减:期末保留可动用运营资金 | 4.13 |
2025年资金缺口 | -6.06 |
注:2025年自筹资金投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股权认缴投资暂未实缴部分的金额。
二、融资计划内容
(一)融资方式及融资额度
1.通过境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61.38亿元(或等值外币、包括存量贷款到期续贷部分),公司将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选择信用良好、长久合作的金融机构等开展融资业务。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融资、供应链融资、保函、保理、信用证、信托、并购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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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上述总融资规模(61.38亿元)内包含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亿元。(详见:
公告编号:2021-068)
3.新增融资总额未突破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要求,可在内部调配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
(二)融资主体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
(三)委托授权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决定与2025年度融资方案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融资方案、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签署相关文件办理提款手续、分期提款等。在上述对外融资发生总额内,融资机构及其额度可做调整。授权期限为本次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三、2025年预计融资情况
2025年预计续贷金额13.10亿元,新增授信158.60亿元。
融资主体 | 续贷金额(亿元) | 新增授信额度(亿元) |
母公司 | 9.10 | 158.60 |
子公司 | 4.00 | |
合计 | 13.10 | 158.60 |
备注:续贷金额未包括2025年1-4月到期续贷(详见2023年度股东会资料-2024年度融资方案)。
融资明细具体如下:
(一)2025年母公司续贷金额为9.10亿元(详见附表一)。
(二)2025年全公司新增授信额度为158.60亿元(详见附表二),贷款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期限为1至10年,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选择成本最优的方案。
四、担保及被担保人情况
根据贵州燃气集团贵安新区燃气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燃气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金桥燃气有限公司、贵州欣辰天然气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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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遵义市燃气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贵州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古蔺华远燃气有限公司、四川泸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需求,公司拟通过保证担保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担保形式,向上述控股子公司按公司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90.80万元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5,980.00万元,对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64,110.80万元,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更,担保比例依照变更后的股权比例调整。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担保事项是基于对公司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决定对外担保的方式、在以上两类担保额度内部进行调剂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截至2025年4月26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41,807.20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41,807.2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312,794.12万元的13.37%和
13.37%,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上述对外担保额度内的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资产负债率 | 拟申请贷款额度(万元人民币) | 公司持股比例(%) | 拟担保金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 是否按公司持股比率担保 |
1 | 贵州燃气 | 贵州燃气集团贵安新区燃气有限公司 | 48.30% | 2,000.00 | 80 | 1,600.00 | 是 |
2 | 贵州燃气 | 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燃气有限公司 | 66.70% | 6,000.00 | 66 | 3,960.00 | 是 |
3 | 贵州燃气 | 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金桥燃气有限公司 | 49.34% | 4,400.00 | 50 | 2,200.00 | 是 |
4 | 贵州燃气 | 贵州欣辰天然气有限公司 | 76.84% | 5,300.00 | 60 | 3,180.00 | 是 |
5 | 贵州燃气 | 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公司 | 65.73% | 6,000.00 | 100 | 6,000.00 | 是 |
6 | 贵州燃气 | 贵州燃气集团遵义市燃气有限公司 | 42.01% | 9,000.00 | 92.12 | 8,290.80 | 是 |
7 | 贵州燃气 | 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 | 80.22% | 5,490.20 | 51 | 2,800.00 | 是 |
8 | 贵州燃气 | 贵州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 60.34% | 19,000.00 | 100 | 19,000.00 | 是 |
9 | 贵州燃气 | 贵州燃气集团古蔺华远燃气有限公司 | 59.26% | 6,000.00 | 51 | 3,060.00 | 是 |
10 | 贵州燃气 | 四川泸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4.65% | 20,000.00 | 100 | 20,00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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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资产负债率 | 拟申请贷款额度(万元人民币) | 公司持股比例(%) | 拟担保金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 是否按公司持股比率担保 |
合计 | 83,190.20 | 70,090.80 |
备注:上述具体贷款额度以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更,担保比例依照变更后的股权比例调整。
(一)贵州燃气集团贵安新区燃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
(2)法定代表人:石全
(3)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供暖服务;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5)与本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80.00%
(6)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总资产 (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26,554.75 | 12,824.99 | 12,824.54 | 13,729.76 | 16,729.79 | 28.70 |
(二)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燃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木楠村华润大道B段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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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郑飞
(3)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城镇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城镇燃气输配、销售及服务、汽车油改气及加气(站)业务、分布式能源站建设及运营、采暖(热力)工程建设、运营及服务、燃气具及配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5)与本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66.00%
(6)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总资产 (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17,800.22 | 11,872.18 | 10,474.40 | 5928.04 | 15,524.91 | 896.95 |
(三)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金桥燃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2)法定代表人:郑飞
(3)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建设工程施工;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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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0.00%
(6)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总资产(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23,099.34 | 11,396.55 | 11,396.55 | 11,702.79 | 41,337.36 | 2,975.16 |
(四)贵州欣辰天然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翡翠国际“春风里”西侧商业街3层3-6号商铺
(2)法定代表人:焦肃
(3)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燃气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暖服务;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60.00%
(6)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总资产(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11,062.02 | 8,500.61 | 4,582.73 | 2,561.41 | 1,258.94 | -845.37 |
(五)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1)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茅台路56号
(2)法定代表人:刘小枫
(3)注册资本:3,4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燃气的运输、销售;燃气配套设备;燃器具及配件的销售及有关售后服务;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及配套工程;燃气管道的安装,城市燃气管网的运营;汽车油改气及其加气;暖通施工及配套工程;电力供应及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5)与本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6)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总资产(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50,400.19 | 33,126.70 | 33,115.88 | 17,273.49 | 138,859.90 | 8,455.64 |
(六)贵州燃气集团遵义市燃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十字村
(2)法定代表人:刘小枫
(3)注册资本:6,548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供暖服务;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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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五金产品零售;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日用百货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5)与本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92.12%
(6)主要财务数据(该公司本部数据):
项目 | 总资产(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56,025.83 | 23,536.42 | 21,831.46 | 32,489.41 | 40,538.59 | 1,200.73 |
(七)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13号
(2)法定代表人:宋庆松
(3)注册资本:24,4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燃气、热力供应、电力供应;管道设计、安装维修;燃气具及配件销售;汽车加气;停车服务、房屋租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5)与本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1.00%
(6)主要财务数据(该公司本部数据):
项目 | 总资产(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71,963.24 | 57,730.73 | 50,210.63 | 14,232.50 | 28,902.36 | -521.90 |
(八)贵州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88号永利星座7楼
(2)法定代表人:骆强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3)注册资本:15,779.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的采购,输配,销售,运行服务:天然气及管道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凭专项手续开展经营活动),燃气器具的销售、维修及配套工程。)
(5)与本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间接持股100%
(6)主要财务数据(该公司本部数据):
项目 | 总资产(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39,963.69 | 24,115.29 | 15,067.88 | 15,848.40 | 95,167.11 | -883.26 |
(九)贵州燃气集团古蔺华远燃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彰德街道府前街金兰宾馆1.2楼
(2)法定代表人:吴玉凯
(3)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城镇燃气的设施建设、输配、运营、维护;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城镇燃气销售;汽车加气(站)业务;分布式能源站建设及运营;采暖工程建设及运营;燃气具及配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1.00%
(6)主要财务数据(该公司本部数据):
项目 | 总资产(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26,046.43 | 15,434.23 | 13,028.65 | 10,612.20 | 23,660.19 | 529.45 |
(十)四川泸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彰德街道迎宾大道1070号彩叠园11栋2层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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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毕崇无
(3)注册资本:21,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陆地管道运输;工程管理服务;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6)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总资产(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24年12月31日 | 11,487.15 | 533.81 | 525.02 | 10,953.34 | - | -1.43 |
五、预计2026年上半年续贷情况
预计母公司2026年1-4月续贷金额为6.3亿元(详见附表三)。
公司将以适当降低融资成本为目标,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资金管理,提高公司资金储备,加大公司资金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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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母公司2025年续贷明细表
银行名称 | 金额(亿元) | 贷款年限 | 贷款利率 | 到期日期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1.2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6/2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7/3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8/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8/2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2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8/2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8/2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9/2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9/2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2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10/17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5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10/2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11/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11/1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5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12/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5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12/2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5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12/2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12/2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2025/12/26 |
合计 | 9.10 |
备注:具体续贷金额、期限及提款日期根据公司资金需求,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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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2025年全公司新增授信额度明细表
银行名称 | 授信范围 | 新增授信额度(亿元)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2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2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15.0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2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5.0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2.0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5.0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10.0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8.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12.00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5.0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2.0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7.0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6.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2.00 |
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1.90 |
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2.00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3.00 |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集团 | 2.70 |
各金融机构及其下属机构 | 全集团 | 10.00 |
小计 | 158.60 |
备注:具体续贷金额、期限及提款日期根据公司资金需求,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附表三:2026年1-4月份预计母公司续贷明细表
银行名称 | 金额(亿元) | 贷款年限 | 贷款利率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8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5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1.5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1.5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4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1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2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6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0.7 | 1-3年 | 基准上浮不超过10% |
合计 | 6.30 |
备注:具体续贷金额及日期以与各家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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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向股东会汇报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详情如下:
一、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2024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为42,694.31万元,与预计相比少44,112.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关联人 | 交易类型 | 预计交易 发生额(万元) | 实际交易 发生额(万元) | 实际与预计 差异(万元)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租入资产 | 2,300.00 | 1,206.99 | -1,093.01 | |
小计 | 2,300.00 | 1,206.99 | -1,093.01 | 业务减少 | |
国家管网集团贵州省管网有限公司 | 管输费 | 17,000.00 | 12,912.92 | -4,087.08 | |
小计 | 17,000.00 | 12,912.92 | -4,087.08 | 业务减少 | |
贵州合源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700.00 | 213.19 | -486.81 | |
购买天然气 | 300.00 | 0.00 | -300.00 | ||
LNG运输代理综合服务 | 800.00 | 409.30 | -390.70 | ||
提供劳务 | 10.00 | 2.09 | -7.91 | ||
出租加气站 | 500.00 | 318.50 | -181.50 | ||
销售材料 | 0.00 | 0.35 | 0.35 | ||
小计 | 2,310.00 | 943.43 | -1,366.57 | 业务减少 | |
贵州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 | 0.00 | -5.00 | ||
小计 | 5.00 | 0.00 | -5.00 | ||
贵州弘康药业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70.00 | 76.94 | 6.94 | |
提供劳务 | 5.00 | 0.00 | -5.00 | ||
小计 | 75.00 | 76.94 | 1.94 | ||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50.00 | 25.91 | -24.09 | |
提供劳务 | 5.00 | 0.10 |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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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55.00 | 26.01 | -28.99 | 业务减少 | |
贵州和源聚文旅小镇置业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10.00 | 0.00 | -10.00 | |
提供劳务 | 200.00 | 0.00 | -200.00 | ||
小计 | 210.00 | 0.00 | -210.00 | 无业务发生 |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20.00 | 15.71 | -4.29 | |
提供劳务 | 10.00 | 5.21 | -4.79 | ||
存入银行存款(在关联方每月末最高存款余额) | 2,000.00 | 3,387.33 | 1,387.33 | ||
银行贷款 | 2,000.00 | 2,000.00 | 0.00 | ||
利息支出 | 100.00 | 65.58 | -34.42 | ||
利息收入 | 根据银行系统计息结息确定 | 3.03 | 3.03 | ||
小计 | 4,130.00 | 5,476.86 | 1,346.86 | 业务增加 | |
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500.00 | 0.00 | -500.00 | |
小计 | 500.00 | 0.00 | -500.00 | 无业务发生 | |
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3,500.00 | 0.00 | -3,500.00 | |
小计 | 3,500.00 | 0.00 | -3,500.00 | 无业务发生 | |
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12,000.00 | 4,884.53 | -7,115.47 | |
提供劳务 | 10.00 | 4.68 | -5.32 | ||
小计 | 12,010.00 | 4,889.21 | -7,120.79 | 业务减少 | |
贵州黔北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15,000.00 | 9,628.54 | -5,371.46 | |
小计 | 15,000.00 | 9,628.54 | -5,371.46 | 业务减少 | |
毕节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 | 购买汽油 | 10.00 | 5.66 | -4.34 | |
小计 | 10.00 | 5.66 | -4.34 | 业务减少 | |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10.00 | 2.96 | -7.04 | |
小计 | 10.00 | 2.96 | -7.04 | 业务减少 | |
贵州盘江至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5.00 | 1.39 | -3.61 | |
提供劳务 | 80.00 | 32.62 | -47.38 | ||
小计 | 85.00 | 34.01 | -50.99 | 业务减少 | |
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50.00 | 22.45 | -27.55 | |
提供劳务 | 10.00 | 0.00 | -10.00 | ||
小计 | 60.00 | 22.45 | -37.55 | 业务减少 | |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70.00 | 47.24 | -22.76 | |
小计 | 70.00 | 47.24 | -22.76 | 业务减少 | |
贵州盘江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90.00 | 50.45 | -39.55 | |
提供劳务 | 10.00 | 0.01 | -9.99 | ||
小计 | 100.00 | 50.46 | -49.54 | 业务减少 | |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5.00 | 2.45 | -2.55 | |
小计 | 5.00 | 2.45 | -2.55 | 业务减少 | |
贵州能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600.00 | 319.01 | -280.99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提供劳务 | 10.00 | 2.37 | -7.63 | ||
小计 | 610.00 | 321.38 | -288.62 | 业务减少 | |
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 | 管输费 | 400.00 | 0.00 | -400.00 | |
销售天然气 | 30.00 | 7.69 | -22.31 | ||
提供劳务 | 5.00 | 1.23 | -3.77 | ||
出租房屋 | 28.00 | 22.25 | -5.75 | ||
管道气代输代存服务 | 1,500.00 | 1,372.15 | -127.85 | ||
小计 | 1,963.00 | 1,403.32 | -559.68 | ||
贵州盘江饭店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10.00 | 0.00 | -10.00 | |
小计 | 10.00 | 0.00 | -10.00 | 无业务发生 | |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5.00 | 0.64 | -4.36 | |
提供劳务 | 5.00 | 0.00 | -5.00 | ||
小计 | 10.00 | 0.64 | -9.36 | 业务减少 | |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10.00 | 4.61 | -5.39 | |
小计 | 10.00 | 4.61 | -5.39 | 业务减少 | |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10.00 | 1.70 | -8.30 | |
提供劳务 | 5.00 | 0.00 | -5.00 | ||
小计 | 15.00 | 1.70 | -13.30 | 业务减少 | |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40.00 | 63.68 | 23.68 | |
提供劳务 | 30.00 | 0.33 | -29.67 | ||
小计 | 70.00 | 64.01 | -5.99 | ||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 销售天然气 | 180.00 | 146.76 | -33.24 | |
小计 | 180.00 | 146.76 | -33.24 | ||
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60.00 | 49.64 | -10.36 | |
小计 | 60.00 | 49.64 | -10.36 | ||
贵州能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17,000.00 | 0.00 | -17,000.00 | |
小计 | 17,000.00 | 0.00 | -17,000.00 | 无业务发生 | |
贵州黔南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2,000.00 | 0.00 | -2,000.00 | |
小计 | 2,000.00 | 0.00 | -2,000.00 | 无业务发生 | |
贵州能源水城煤电化一体化有限公司 | 提供服务 | 600.00 | 0.00 | -600.00 | |
小计 | 600.00 | 0.00 | -600.00 | 无业务发生 | |
贵州省黔云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 采购服务 | 15.00 | 0.00 | -15.00 | |
小计 | 15.00 | 0.00 | -15.00 | 无业务发生 | |
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1,378.90 | 0.00 | -1,378.90 | |
小计 | 1,378.90 | 0.00 | -1,378.90 | 无业务发生 | |
六盘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提供劳务 | 250.00 | 0.00 | -250.00 | |
小计 | 250.00 | 0.00 | -250.00 | 无业务发生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贵州贵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 | 5,000.00 | 5,000.00 | 0.00 | |
利息支出 | 0.00 | 142.38 | 142.38 | ||
小计 | 5,000.00 | 5,142.38 | 142.38 | ||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 咨询费 | 200.00 | 127.87 | -72.13 | |
小计 | 200.00 | 127.87 | -72.13 | 业务减少 | |
贵州煤设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施工及服务 | 0.00 | 63.60 | 63.60 | |
小计 | 0.00 | 63.60 | 63.60 | ||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购服务 | 0.00 | 23.99 | 23.99 | |
小计 | 0.00 | 23.99 | 23.99 | 新发生业务 | |
贵州林东电气设备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服务 | 0.00 | 10.87 | 10.87 | |
小计 | 0.00 | 10.87 | 10.87 | 新发生业务 | |
贵阳林东医院 | 提供劳务 | 0.00 | 1.26 | 1.26 | |
小计 | 0.00 | 1.26 | 1.26 | 新发生业务 | |
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0.00 | 5.31 | 5.31 | |
提供劳务 | 0.00 | 0.84 | 0.84 | ||
小计 | 0.00 | 6.15 | 6.15 | 新发生业务 | |
合计 | 86,806.90 | 42,694.31 | -44,112.59 |
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公司2025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交易发生额为44,635.00万元,公司2026年年初至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交易发生额为19,627.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关联人 | 交易类型 | 2025年预计交易发生额(万元) | 2024年交易发生额(万元) | 2026年年初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预计交易发生额 |
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租入资产 | 2,300.00 | 1,206.99 | 800.00 |
小计 | 2,300.00 | 1,206.99 | 800.00 | |
国家管网集团贵州省管网有限公司 | 管输费 | 13,000.00 | 12,912.92 | 6,000.00 |
提供劳务 | 15.00 | 0.00 | 5.00 | |
小计 | 13,015.00 | 12,912.92 | 6,005.00 | |
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500.00 | 0.00 | 200.00 |
小计 | 500.00 | 0.00 | 200.00 | |
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1,800.00 | 0.00 | 800.00 |
小计 | 1,800.00 | 0.00 | 800.00 | |
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5,500.00 | 4,884.53 | 2,500.00 |
提供劳务 | 500.00 | 4.68 | 20.00 | |
小计 | 6,000.00 | 4,889.21 | 2,520.00 | |
贵州黔北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4,500.00 | 9,628.54 | 2,000.00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小计 | 4,500.00 | 9,628.54 | 2,000.00 | |
毕节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 | 购买汽油 | 8.00 | 5.66 | 3.50 |
小计 | 8.00 | 5.66 | 3.50 | |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15.00 | 2.96 | 7.00 |
小计 | 15.00 | 2.96 | 7.00 | |
贵州盘江至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2.00 | 1.39 | 1.00 |
提供劳务 | 100.00 | 32.62 | 50.00 | |
小计 | 102.00 | 34.01 | 51.00 | |
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30.00 | 22.45 | 12.00 |
小计 | 30.00 | 22.45 | 12.00 | |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60.00 | 47.24 | 30.00 |
小计 | 60.00 | 47.24 | 30.00 | |
贵州盘江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60.00 | 50.45 | 30.00 |
提供劳务 | 1.00 | 0.01 | 0.50 | |
小计 | 61.00 | 50.46 | 30.50 | |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4.00 | 2.45 | 2.00 |
小计 | 4.00 | 2.45 | 2.00 | |
贵州能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400.00 | 319.01 | 200.00 |
提供劳务 | 5.00 | 2.37 | 2.00 | |
小计 | 405.00 | 321.38 | 202.00 | |
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 | 管输费 | 6,500.00 | 1,372.15 | 3,000.00 |
销售天然气 | 10.00 | 7.69 | 4.00 | |
提供劳务 | 100.00 | 1.23 | 100.00 | |
出租房屋 | 23.00 | 22.25 | 10.00 | |
小计 | 6,633.00 | 1,403.32 | 3,114.00 | |
贵州盘江饭店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2.00 | 0.00 | 1.00 |
采购服务 | 15.00 | 0.00 | 5.00 | |
小计 | 17.00 | 0.00 | 6.00 | |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6.00 | 4.61 | 3.00 |
小计 | 6.00 | 4.61 | 3.00 | |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330.00 | 1.70 | 150.00 |
提供劳务 | 5.00 | 0.00 | 2.00 | |
小计 | 335.00 | 1.70 | 152.00 | |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90.00 | 63.68 | 40.00 |
提供劳务 | 1.00 | 0.33 | 0.50 | |
小计 | 91.00 | 64.01 | 40.50 | |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 销售天然气 | 200.00 | 146.76 | 100.00 |
采购服务 | 5.00 | 0.00 | 5.00 | |
小计 | 205.00 | 146.76 | 105.00 | |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 咨询费 | 100.00 | 127.87 | 50.00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小计 | 100.00 | 127.87 | 50.00 | |
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50.00 | 49.64 | 20.00 |
小计 | 50.00 | 49.64 | 20.00 | |
贵州乌江能投物流有限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1,400.00 | 0.00 | 650.00 |
小计 | 1,400.00 | 0.00 | 650.00 | |
贵州省黔云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12.00 | 0.00 | 6.00 |
小计 | 12.00 | 0.00 | 6.00 | |
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1,500.00 | 0.00 | 200.00 |
销售天然气 | 3,500.00 | 0.00 | 1,800.00 | |
小计 | 5,000.00 | 0.00 | 2,000.00 | |
六盘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提供劳务 | 220.00 | 0.00 | 0.00 |
小计 | 220.00 | 0.00 | 0.00 | |
贵州贵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 | 0.00 | 5,000.00 | 0.00 |
利息支出 | 150.00 | 142.38 | 45.00 | |
小计 | 150.00 | 5,142.38 | 45.00 | |
贵州能源水城煤电化一体化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60.00 | 0.00 | 30.00 |
咨询费 | 550.00 | 0.00 | 0.00 | |
小计 | 610.00 | 0.00 | 30.00 | |
贵州煤设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施工及服务 | 16.00 | 63.60 | 6.00 |
小计 | 16.00 | 63.60 | 6.00 | |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购服务 | 80.00 | 23.99 | 35.00 |
小计 | 80.00 | 23.99 | 35.00 | |
贵州林东电气设备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服务 | 16.00 | 10.87 | 6.00 |
小计 | 16.00 | 10.87 | 6.00 | |
贵阳林东医院 | 提供劳务 | 2.00 | 1.26 | 1.00 |
小计 | 2.00 | 1.26 | 1.00 | |
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8.00 | 5.31 | 3.00 |
提供劳务 | 1.00 | 0.84 | 0.50 | |
小计 | 9.00 | 6.15 | 3.50 | |
西南运通公路物流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450.00 | 0.00 | 550.00 |
销售天然气 | 15.00 | 0.00 | 8.00 | |
小计 | 465.00 | 0.00 | 558.00 | |
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 | 销售天然气 | 2.00 | 0.00 | 4.00 |
提供劳务 | 50.00 | 0.00 | 0.00 | |
小计 | 52.00 | 0.00 | 4.00 | |
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25.00 | 0.00 | 5.00 |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小计 | 25.00 | 0.00 | 5.00 | |
贵州省能源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购服务 | 30.00 | 0.00 | 20.00 |
小计 | 30.00 | 0.00 | 20.00 | |
贵州天诚信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采购服务 | 12.00 | 0.00 | 5.00 |
小计 | 12.00 | 0.00 | 5.00 | |
贵州乌江煤层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 购买天然气 | 85.00 | 0.00 | 75.00 |
小计 | 85.00 | 0.00 | 75.00 | |
合计 | 44,635.00 | 36,170.43 | 19,627.00 |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建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茅台路46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管道燃气(天然气)储存、输配销售及售后服务;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装、维修、维护。)
2.国家管网集团贵州省管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赵怀刚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41室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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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长输管道运营管理、建设。(以上经营项目需前置行政审批的除外)。)
3.贵州合源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均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8组团4层1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加气站、加油加气站;批发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燃气车辆改装、汽车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销售润滑油、燃料油、沥青(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农副商品、化肥、农用薄膜;零售纺织、服装、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充值卡;销售出版物、第三类医疗器械、药品;销售家具、建筑材料;委托代理收取水电费、票务代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出租办公用房;体育运动项目经营。)
4.贵州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发达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39号(贵山城市花园)C-D-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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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房屋开发咨询服务,装饰装潢设计及施工。)
5.贵州弘康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汪丹
注册资本:5,568.88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经济开发区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生产销售:硬胶囊剂、酊剂、消毒剂;销售:家用电器、医疗器械。)
6.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注册资本:222,442.9877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楼3层301-2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不含数据中心、呼叫中心);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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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贵州和源聚文旅小镇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定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龙馨苑2-14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小城镇的开发建设,旅游规划、设计、策划服务,酒店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绿化工程、养老健康服务管理,景区运营管理。)
8.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张正海注册资本:365,619.8076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6栋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承兑;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基金销售;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代理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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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卫峰注册资本:1,579.542793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路塘村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管网投资建设、勘探开发、销售;城镇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投资建设、维护、施工;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护、车船油改气及油气电站建设;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建设;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燃气技术开发与咨询;汽车加注天然气、汽车充电、LPG投资建设及销售(不含专项审批,需要许可证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烟、酒、糖、茶及土特产及日用百货销售。
10.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毅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柏果镇东风村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原煤洗选及销售,煤焦冶炼及销售,电力供应及销售,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焦化二甲苯、非芳烃、二甲残油、重苯、液体无水氨、天然气、氢气、硫代硫酸铵、硫氰氨酸、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矿产品、建材(不含木材)、钢材、金属硅的销售;废钢、铝锭、铝液、氧化铝、炭黑、磷矿的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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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冰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经济开发区台湾产业园2栋3层358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页岩气及其他非常规、常规油气资源领域投资及勘察、开发、利用、销售和管网、分布式能源、化工生产项目建设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贵州黔北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茜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区4#研发楼2层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燃气经营;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毕节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叶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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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3,116.19658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村环路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经营;成品油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润滑油销售;化肥销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洗车服务;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日用百货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农副产品销售;谷物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纪绍思注册资本:214,662.4894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原煤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的特殊加工、煤炭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煤炭产品及焦炭的销售。(二)出口:本企业自产的煤炭产品、焦炭、煤的特殊加工产品等商品及其相关技术。(三)进口:
煤炭产品,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其相关技术。(四)电力的生产与销售。(五)矿山机电设备制造、修理、租赁及生产服务;矿山机电设备及配件、材料销售。(六)化工产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七)铁合金冶炼。
(八)汽车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及汽车零配件销售。(九)物业管理(凭许可证经营);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十)贸易及代理业务、仓储配送服务、代理记账、财务咨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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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税务代理。)
15.贵州盘江至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董剑注册资本:22,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盘江西路(盘江文化园)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矿用材料生产、加工;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经营与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生态种植项目;广告传媒;办公用品与电脑耗材销售;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金强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设备的租赁与服务;综采综掘设备安装、回收与维护;工业设备检测与试验;技术服务与技能培训;井下反井工程施工;机电产品加工制造与修理;设备的承修、包修与服务;工矿配件;矿用井巷支护产品;普通货物运输。)
17.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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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宏注册资本:388,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9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乌江流域能源梯级的开发与建设;电力、热力、煤炭、新能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电能、热能的生产和销售;煤炭的销售;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经营;能源设备的安装检修;能源技术咨询、服务;能源物资(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设备、房屋租赁;餐饮、住宿。)
18.贵州盘江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农怡注册资本:5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诚街101号黔桂国际商务中心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餐饮管理;餐饮服务;日用品销售;摄影扩印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现制现售饮用水;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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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宋乃林注册资本:32,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华镇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原煤开采(限分支机构用),煤炭购销,机车运输,煤炭洗选及加工;矿山机械制造,金属产品浸塑,建材、建筑工程,煤炭技术服务;招待所、饮食、矿产品、机电产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矿山机械修理及安装、服装洗烫、房屋修理、机电安装、装卸服务、矿山设备、劳务服务(不含中介服务)、仓储(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服装、文化用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家政服务(不含中介服务)、办公用品、牲畜饲养、洗浴、发电设备维护、灰渣砖(以上项目限分支机构用)。汽车运输(限供应销售部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机器设备租赁;铁路专用线与铁路站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贵州能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苏兴华注册资本:7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95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矿工程技术开发、工业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会议服务及人才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餐饮服务;住宿;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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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1.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召友注册资本:12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3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天然气管网、液化天然气工厂、储气设施,加气站项目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不含投融资理财,投融资理财咨询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金融活动),管道工程(不含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2.贵州盘江饭店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苏兴华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棋牌室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公设备销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五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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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外卖递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体育健康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龙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物业管理;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物业服务评估;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礼仪服务;代驾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酒店管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4.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纪绍思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注册资本:240,643.0273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开拓路16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生产、洗选、深加工、贸易;煤层气开发利用及销售,项目投资,煤矿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介质加工及销售,本系统内矿山救护,煤矿企业管理,资产租赁,工程设计、建设施工、招投标代理、咨询服务,道路运输,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用物资等销售,汽车修理、检测,住宿、餐饮、商务服务(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的,本公司取得许可的由公司经营,下属分支机构取得许可的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25.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德芹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营);酒类产品的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包装材料、饮料的生产销售;餐饮、住宿、旅游、物流运输;进出口贸易业务;互联网产业;房地产开发及租赁、停车场管理;教育、卫生;生态农业。)
26.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曾信波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27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全省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大中型和小(一)型水源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流域开发与治理、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及水力发电(赋予清水江、都柳江等流域水电开发权)、水利风景区的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三)水利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中介服务等多种经营;(五)出资人决定的其他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事项。)
27.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类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世辉注册资本:4,89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盘州市红果镇干沟桥盘江东路东侧经营范围:医疗与护理(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职业病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学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重症医学科、健康体检科、血液透析室)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妇幼保健与健康教育。
28.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勇注册资本:860,149.01万人民币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N2栋写字楼第28层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政设施管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养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银制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9.贵州乌江能投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见龙洞路50号经典天成1号(数据工场)十层A、B栋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池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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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酒类经营;燃气经营;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0.贵州能源水城煤电化一体化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叶建华注册资本:9,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老鹰山街道石河社区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再生资源销售;煤炭洗选;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1.贵州省黔云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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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项磊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89号8-9层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集中采购和招投标服务;招投标采购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广告代理;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电子产品设计及销售;计算机网络设计、销售及服务;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及服务;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及服务;数据机房整体设计、施工及运维服务;销售、维修: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二、三类机电设备;建筑劳务分包;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企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保洁服务;销售:建筑材料,酒店用品,化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杨东林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清水河镇黔西村白岩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火力发电;灰渣综合利用,电力技术服务。)
33.六盘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支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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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5,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西路164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建材(除木材))
34.贵州贵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法定代表人:吴汝康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349号6楼6161-8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接受租赁保证金、租赁交易等咨询;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35.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类型: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仲涛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A2栋1单元13层1、2、3、4、
5、6、7、8、9、10号
经营范围: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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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贵州煤设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吝军强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职路325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固体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调查,测绘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土地规划整治,地质灾害监测监控、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7.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粟才全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水沟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建筑、市政、电力、化工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的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安全评价、项目管理及运营;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及配套设备的采购、制造、销售、安装;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劳务类);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设计、咨询、治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造价咨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矿山专用设备及集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的设计、建设及技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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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贵州林东电气设备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黎明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村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9.贵阳林东医院
类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朝芳开办资金:6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塘春晖路1号业务范围: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预防保健科(健康体检)/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职业病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40.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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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26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39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彩色、黑白电视机、遥控器、音响及其它电子产品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生产销售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此项经营范围凭许可证经营),进出口贸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41.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兰红注册资本:77264.97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西湖村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的开采及洗选加工,煤炭的运输及销售;普通货物运输;煤层气开发、利用及销售;)
42.西南运通公路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星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盘江北路1号16楼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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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普通货物运输;危化品运输(2类1项);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汽车租赁;货运代理及三方物流服务;仓储(不含危化品仓储);装卸;包装;货场、设备的租赁;货运站场、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商贸中心的建设、管理和经营;项目投资;投融资管理;信息和技术咨询;劳务服务(不含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3.贵州省能源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蓝宝锋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职路48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效能评估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标准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4.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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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权注册资本:984,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湖磊路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燃气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保险代理业务;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总部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储能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陆地管道运输;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5.贵州天诚信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瑞萍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E组团购物中心第2幢4单元22层6号房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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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贵州乌江煤层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于继良注册资本:9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定新彝族苗族乡元田村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天然气、燃油、电力等综合能源配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徐向建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2.国家管网集团贵州省管网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长程跃东先生及副总经理方锐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3.贵州合源油气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长程跃东先生曾任该公司董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截至2024年5月,贵州合源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仍为公司关联方。
4.贵州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截至2024年8月,贵州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关联方。
5.贵州弘康药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截至2024年8月,贵州弘康药业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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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前董事长洪鸣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截至2024年8月29日前,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关联方。
7.贵州和源聚文旅小镇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截至2024年8月,贵州和源聚文旅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关联方。
8.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担任董事的公司。
9.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公司。
10.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
11.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公司。
12.贵州黔北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公司。
13.毕节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公司。
1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
15.贵州盘江至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
16.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
17.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公司。
18.贵州盘江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
19.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
20.贵州能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
21.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公司。
22.贵州盘江饭店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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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截至2025年6月,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关联方。
24.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张瑞彬先生曾任公司董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截至2025年6月,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关联方。
25.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董事张瑞彬先生担任董事的公司。
26.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
27.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单位。
28.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张瑞彬先生担任董事的公司。
29.贵州乌江能投物流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公司。
30.贵州能源水城煤电化一体化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
31.贵州省黔云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之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
32.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公司。
33.六盘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
34.贵州贵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公司。
35.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董事担任高级合伙人的企业。
36.贵州煤设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
37.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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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贵州林东电气设备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
39.贵阳林东医院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发起举办的单位。
40.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李航先生担任董事的公司。
41.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42.西南运通公路物流有限公司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
43.贵州省能源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系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
44.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45.贵州天诚信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张瑞彬先生担任股东的公司。
46.贵州乌江煤层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公司。
注:根据贵州省国资委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的《贵州省国资委关于乌江能投收购贵州燃气相关事项的说明和承诺》,贵州省拟组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吸收合并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完成后为贵州省国资委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对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为公司控股股东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公司将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三)前期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各关联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合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一定的规模,且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定价是根据国家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精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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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或市场定价执行,同时考虑到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根据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与各关联方就经常性关联交易签署相关协议的具体时间,以确保日常经营的正常进行。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与关联方的合作是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和采购成本,同时获取公允收益,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进行,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
2.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或市场定价执行,同时考虑到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以上议案,请审议。关联股东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回避有关事项表决。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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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安排》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5年1月13日完成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派发现金股利17,250,120.12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62,517,339.68元,母公司报表中年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51,515,409.20元。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本次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4,215,605.74元(含税),分红金额占202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8.73%,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若以2024年末公司总股本1,150,008,008股为基数测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1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含2024年前三季度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为41,465,725.86元(含税),分红总额占202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6.33%。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安排
为践行上市公司常态化现金分红机制,让投资者更好地分享经营成果,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满足下述条件前提下制定和实施2025年中期(半年度或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当期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评估当期经营情况及未来可持续发展所需资金后认为资金充裕,当期适合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比例上限
当期现金分红累计金额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0%。
以上议案,请审议。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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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组织编制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以上议案,请审议。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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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结合公司2024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公司现有考核机制安排,2024年度董事、监事获得的具体薪酬(税前)情况如下:
一、董事、独立董事薪酬及津贴领取情况
(一)董事薪酬及津贴领取情况
1.董事长程跃东先生在公司领取薪酬95.99万元,领取董事津贴0万元;
2.董事、总经理王若宇先生在公司领取薪酬60.67万元,领取董事津贴0万元;
3.原董事刘勃先生(自2024年8月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36万元,领取董事津贴0万元。
(二)独立董事津贴领取情况
1.独立董事张瑞彬先生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15万元;
2.独立董事冯建先生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15万元;
3.独立董事丁恒先生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15万元。
二、职工监事薪酬领取情况
职工监事蒋建平先生在公司领取薪酬63.09万元,不另外领取津贴。
以上议案,请逐项审议。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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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情况、目前整体经济环境、所处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拟确定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5万元(税前),本标准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以上议案,请审议。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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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名程跃东先生、王若宇先生、夏晓庆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贵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名李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提名李永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以上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为公司董事后,将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
以上议案,请逐项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附件:1.程跃东先生简历
2.王若宇先生简历
3.夏晓庆女士简历
4.李航先生简历
5.李永瑞先生简历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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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跃东先生简历程跃东,男,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1990年7月至1993年1月在贵阳钢厂工作;1993年1月至1997年8月贵阳市煤气公司规划设计室员工;1997年8月至2002年8月任贵阳市煤气公司规划设计室副主任;2002年8月至2003年12月任贵阳市煤气公司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任贵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任贵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9月至2009年2月任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9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任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9年5月至2023年8月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工程师;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4年12月至今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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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宇先生简历王若宇,男,1984年7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8月至2016年5月历任中国电信贵阳市南明分公司网维中心、终端维护中心工作人员、中国电信贵阳市开阳县分公司综合及出纳、中国电信贵阳市分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助理、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会计报表编制助理、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会计报告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历任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副经理;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历任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副部长、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党委委员、工会主席;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任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部长;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任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部长;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4年12月至今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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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晓庆女士简历
夏晓庆,女,1984年10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一般干部;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任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任科员;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任贵州盘江贸易有限公司综合业务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贵州盘江贸易有限公司风控总监;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监督部高级职员;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监督部综合科科长;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监督部部长;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公司律师部)部长;2024年7月至今任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2024年9月至今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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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航先生简历
李航,男,1992年4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历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八七厂储蓄所所长、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公司东欣大道邮政支局综合营业支局长;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任贵州省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开发部经理助理;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待业;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任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部投资管理岗;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任贵州酱酒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人;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任贵州酱酒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兼任贵州酱酒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任贵州酱酒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兼任贵州酱酒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4年6月至今任贵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部(董监事务部)副部长,2024年9月至今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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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瑞先生简历
李永瑞,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后。1997年9月至2001年7月任沈阳体育学院基础部教师;2003年7月至2013年6月任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师;2013年6月至今任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现兼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特聘教授、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委会委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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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张瑞彬先生、冯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提名钱红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以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
以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以上议案,请逐项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附件:1.张瑞彬先生简历
2.冯建先生简历
3.钱红骥先生简历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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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彬先生简历
张瑞彬,男,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CPA),国际财资管理师(CTP)。1998年7月至2000年5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稽核部员工;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2002年5月至2006年8月任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2008年1月至今任贵州财经大学教师,2023年8月至今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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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先生简历
冯建,男,196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1984年7月至今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现兼任成都盟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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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红骥先生简历
钱红骥,男,1975年5月21日生,中共党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二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曾任大成DENTONS全球董事局董事、中国区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区董事局董事、中国区管理委员会委员、北京总部顾问委员会委员等职。现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青年商会第四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六年制法学实验班导师、北京贵州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北京遵义商会监事长、遵义仲裁委员会第二届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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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关于撤销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撤销监事会,撤销后各股东不再推荐或提名监事,免去公司非职工监事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备注 |
1 | 吉亦宁 | 监事、监事会主席 | 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推荐 |
2 | 金宗庆 | 监事 | 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推荐 |
3 | 蒋建平 | 职工监事 |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
二、过渡期及撤销后安排
监事会撤销前,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监事会撤销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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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分析
本次撤销监事会和监事符合《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董事会或其他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策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上议案,请审议。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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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根据上述要求,公司拟撤销监事会,并拟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将在公司监事会撤销后正式废止。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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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选的监事2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指定1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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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会议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第六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七条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无需事先通知,可在创立大会召开、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立后立即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口头、电话等所有便于监事接收的方式通知。
第九条 书面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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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但传签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监事。第十一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络员是否参加会议。第十二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络员,由联络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络员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络员,由监事会联络员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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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定(包括书面传签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亲自出席监事会,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监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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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做出的合法有效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个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1名监事做主题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第二十一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口头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第二十五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会议记录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络员负责记录。联络员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监事会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络员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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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后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联络员整理后交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议案十五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
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 | |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落实党委决定。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落实党委决定。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额。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东嘉投资、贵阳工投、农金投资和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东嘉投资、贵阳工投、农金投资和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65,000,000股,每股1元。发起设立公司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38,185,02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138,185,02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 |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阅或复制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
灭。 |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第五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条款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财务 |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
资助事项; …… (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30%的担保;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公告。 |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公告。 |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 第六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未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 第六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七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六条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第七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八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八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称)等事项。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
继续开会。 |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答复或者说明; …… |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同时,召集人还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同时,召集人还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公司年度报告;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九十三条 | 第九十六条 |
……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 ……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或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 |
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或监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为: (一)董事会; (二)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 (四)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 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为: (一)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
第九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 第一百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表决。 | |
第九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一百〇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一百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〇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
前两款规定。 |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 删除条款 |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
权;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一)设立或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人员组成; ……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设立或者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人员组成; ……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 |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连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
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除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交易或 事项; (九)拟订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除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交易或事项; (九)拟订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定。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 监事会 | 删除章节 |
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条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 |
会贵州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本的25%。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 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应对利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 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 |
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 审议批准。 ……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及其他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情形的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及其他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情形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的基本 |
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的决策程序。 | 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选聘。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选聘。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两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二节 通知和公告 | 第二节 公 告 |
第两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两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两百〇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两百〇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 第二百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
最低限额。 |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股东会决议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的除外。 |
第两百〇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 第两百〇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〇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依法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经审计相关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经审计相关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工商登记手续。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附)
2025年5月26日
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新增条款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以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以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未作出决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且发出提案通知至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且发出提案通知至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 |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第十八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九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删除条款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或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词、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一位独立董事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一位独立董事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赞成)、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点票应由会议主持人、律师、监事代表与股东代表共同进行。 |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点票应由会议主持人、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进行。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及上交所报告。 |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及上交所报告。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除非该等决议内容中对就任时间有其他明确规定。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除非该等决议内容中对就任时间有其他明确规定。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以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以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以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且发出提案通知至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到该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九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设置现场参会登记环节,但不得借此妨碍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词、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一位独立董事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点票应由会议主持人、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进行。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
即就任,除非该等决议内容中对就任时间有其他明确规定。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以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
议案十七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结合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相结合,党委会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下列事项必须先经过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工资总额清算、预算,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相结合,党委会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下列事项必须先经过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 (四)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工资总额清算、预算,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 |
第七条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七条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 …… |
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 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
第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 第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
第二十四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 | 第二十四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 |
第二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 | 第二十八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 |
第二十九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除上述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谨慎、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相结合,党委会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下列事项必须先经过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一)公司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全省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制订;
(三)公司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重大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事项;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工资总额清算、预算,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
运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主业核定及变更、功能界定、分类及调整,在国(境)外注册公司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七)公司工资收入分配方案、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突发紧急事件、重大经济纠纷、重大风险研判防范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建立健全董事会授权决策体系,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围绕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董事会职权勤勉尽责;董事会研究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参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签到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第七条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通过口头、电话等所有便于董事接收的方式通知。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无需事先通知,可在创立大会选举成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后立即召开。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第十一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等情况进行说明。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第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但传签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凡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所规定条件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有权就董事长无正当理由拒绝将提案列入议程的情况,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议案应包括使董事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以保证董事在会议前对审议事项有充分的研究了解。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定(包括书面传签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依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出的合法有效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做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事项有关议案先行审核,提出意见,必要时应请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一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在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就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董事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第二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第二十八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九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议案十八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按照国企改革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高管薪酬与考核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度名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是指由董事会聘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
任的下列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
由董事会聘任的下列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受股东委派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外部董事及内部董事均不包含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外部监事是指受股东委派且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其他职务的监事,内部监事是指除外部监事以外的其他监事。 |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决定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并确认薪酬总额;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高管的薪酬管理制度并确认薪酬总额。 |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并确认薪酬总额;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并确认薪酬总额。 |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管年度履职情况;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董事、高管及监事薪酬管理的具体事务。 |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事务。 |
第九条 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按其在公司承担的管理职责所对应的薪资标准和考核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并领取薪酬;除独立董事外,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均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 第九条 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承担的管理职责所对应的薪资标准和考核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并领取薪酬;除独立董事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按季度发放津贴,除此以外不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按季度发放津贴,除此以外不再享受其他薪酬待遇。 |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高管实行年薪制,薪 |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 |
酬结构由岗位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构成,具体为: (一)岗位年薪:是内部董事、高管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进行评定。 (二)绩效年薪:高管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之优劣所得的报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该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原则上岗位年薪与绩效年薪之比为4:6,绩效年薪按照40%的比例预发。 (三)任期激励:按照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求,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内部董事、高管在考核期内实现市场拓展;投融资;专项工程;重大技改;安全、环保、节能、企业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或者国家级荣誉嘉奖等重大成果,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发放的奖励。 | 年薪制,副职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按正职的0.6至0.9倍确定,董事会秘书薪酬按不高于正职的0.8倍确定,副职薪酬平均水平不高于正职的0.8倍。薪酬结构由岗位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构成,具体为: (一)岗位年薪:是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进行评定。 (二)绩效年薪: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之优劣所得的报酬。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该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原则上岗位年薪与绩效年薪之比为4:6,绩效年薪按照40%的比例预发。 (三)任期激励:按照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求,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通过个性化指标进行考核,由公司制定并执行。任期激励在任期内各年绩效年薪总和的30%以内,待任期考核结束后进行兑现,经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发放相关奖励。 |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及高管的薪酬未包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业绩奖金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产生的收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起草相关激励方案,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择机选择一种或几种激励措施用于激励。 |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未包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业绩激励、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等激励措施产生的收入。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起草相关激励方案,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择机选择一种或几种激励措施用于激励。 |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高管不得在公司下属企业领取报酬,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就高领取薪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纳入公司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下属企业领取报酬,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纳入公司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
第十四条 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内部监事及高管在职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 | 删除条款 |
种,则视情节扣除全部或部分薪酬(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 | |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薪酬为税前收入,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新增条款 |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节扣发或追索扣回其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包括已离职或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六条 内部董事、高管的考核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采取综合考核评价的方式,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 第十六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采取综合考核评价的方式,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
第十七条 考核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高管的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履职能力和党建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 第十七条 考核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履职能力和党建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
第十八条 高管的绩效考核按照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即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召开后,内部董事、高管根据公司当年度总体经营目标以及本人的工作任务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并逐一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董事会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即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召开后,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当年度总体经营目标以及本人的工作任务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并逐一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
新增条款 | 第十九条 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视情节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对个人的经济处罚,遵循一事不再 |
罚、从重不重复的原则。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 |
第十九条 考核期结束后,高管应当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 | 第二十条 考核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 |
第二十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绩效考核得分75分(含)以上的内部董事、高管,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标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绩效考核得分75分(不含)以下的内部董事、高管当年度不发绩效年薪,具体按照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 第二十一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绩效考核得分75分(含)以上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标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绩效考核得分75分(不含)以下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不发绩效年薪,具体按照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内部董事、高管的考核评价工作后,考评结果由董事长向被考核人进行反馈。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 |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内部董事、高管的考核评价工作后,考评结果由董事长向被考核人进行反馈。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后,考评结果由董事长向被考核人进行反馈。 |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与绩效年薪发放程序为: (一)考核年度开始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并按照内部董事、高管的工作分工确定各项业绩考核指标; (二)考核年度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本制度的规定计算出内部董事及高管的绩效考核得分、绩效年薪及各项薪酬收入;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制度对内 |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与绩效年薪发放程序为: (一)考核年度开始后,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并按照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分工确定各项业绩考核指标; (二)经营业绩目标按季度考核,季度考核完成率=利润总额指标完成率(60%)+营业收入指标完成率(40%)。季度考核完成率低于90%(不含)的,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暂扣1个月绩效工资;高于110%(含) |
部董事、高管考核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各项薪酬收入,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决定。 (四)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制度规定和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的内部董事及高管年度各项薪酬收入,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高管未发放的绩效年薪进行清算兑现。 | 的,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人多预发1个月绩效工资。次年财务决算后,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三)考核年度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本制度的规定计算出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得分、绩效年薪及各项薪酬收入;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制度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各项薪酬收入,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决定。 (五)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董事会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的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各项薪酬收入,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未发放的绩效年薪进行清算兑现。 |
第二十四条 高管、内部董事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将作为其年度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调整高管考核指标。 |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董事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将作为其年度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修订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下列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并确认薪酬总额;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并确认薪酬总额。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九条 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承担的管理职责所对应的薪资标准和考核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并领取薪酬;除独立董事外,其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按季度发放津贴,除此以外不再享受其他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副职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按正职的0.6至0.9倍确定,董事会秘书薪酬按不高于正职的0.8倍确定,副职薪酬平均水平不高于正职的0.8倍。薪酬结构由岗位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构成,具体为:
(一)岗位年薪:是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进行评定。
(二)绩效年薪: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之优劣所得的报酬。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该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原则上岗位年薪与绩效年薪之比为4:6,绩效年薪按照40%的比例预发。
(三)任期激励:按照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求,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通过个性化指标进行考核,由公司制定并执行。任期激励在任期内各年绩效年薪总和的30%以内,待任期考核结束后进行兑现,经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发放相关奖励。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未包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业绩激励、专项奖励等激励措施产生的收入。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起草相关激励方案,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择机选择一种或几种激励措施用于激励。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未包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业绩激励、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等激励措施产生的收入。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起草相关激励方案,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择机选择一种或几种激励措施用于激励。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下属企业领取报酬,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纳入公司薪酬体系统筹管理。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节扣发或追索扣回其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包括已离职或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采取综合考核评价的方式,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十七条 考核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履职能力和党建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董事会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即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召开后,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当年度总体经营目标以及本人的工作任务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并逐
一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视情节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对个人的经济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从重不重复的原则。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条 考核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绩效考核得分75分(含)以上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标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绩效考核得分 75分(不含)以下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不发绩效年薪,具体按照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后,考评结果由董事长向被考核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与绩效年薪发放程序为:
(一)考核年度开始后,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并按照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分工确定各项业绩考核指标;
(二)经营业绩目标按季度考核,季度考核完成率=利润总额指标完成率(60%)+营业收入指标完成率(40%)。季度考核完成率低于90%(不含)的,内部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暂扣1个月绩效工资;高于110%(含)的,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人多预发1个月绩效工资。次年财务决算后,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三)考核年度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本制度的规定计算出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得分、绩效年薪及各项薪酬收入;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制度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各项薪酬收入,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决定。
(五)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董事会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的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各项薪酬收入,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未发放的绩效年薪进行清算兑现。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董事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将作为其年度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十九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结合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改革安排,拟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 第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等,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
除上述修订外,《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还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七)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还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条标的相关的各项对外投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交易除外),应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投资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按本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等,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按照公司组织人事有关规定执行,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及回收和转让、处置等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按本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对于涉及纳入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
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议案二十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结合证监会其他配套规则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监事”的有关表述及规定删除。除上述修订外,《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
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第五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人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回避表决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本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按照额度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有权决定以下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三)因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做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作出决定后,应报董事会备案,由董事长签字后执行。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以下关联交易,并必须及时披露: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三)因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因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二十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方提交董事会讨论。必要时,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于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九条的规定标准,但若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时,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增资权、或优先让受让权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
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标准的,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次拟发生或拟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前,已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至少应考虑及审核下列因素或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关注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四)交易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以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六)当年年初至董事会召开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七)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八)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经关联交易各方签字盖章、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
议案二十一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结合证监会其他配套规则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涉及“监事”的有关表述及规定删除。除上述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含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对外担保事项应充分征求意见,由财务管理部或申请担保人将担保事
项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仅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除为自身或全资子公司担保外,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并要求被担保人以其财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若公司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对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其他股东,应要求其提供财产进行反担保。第八条 公司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如发现存在违规担保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涉及);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涉及);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一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和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涉及)。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抵押(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如有);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对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第四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议案二十二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结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涉及“监事”的有关表述及规定删除,并将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 |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事项,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
第七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第十五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第十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
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 |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 删除条款 |
问出具的意见。 | |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删除条款 |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 |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 |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 |
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
第三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除上述修订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事项,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第十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
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第二十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议案二十三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流程,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二十三条 …… | 第二十三条 …… |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详见本制度第七章。 |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
…… | 职权的情况; …… |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新增章节 | 第七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题、会议材料;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授权委托的期限。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或弃权,除发表同意意见外,反对或弃权的均需说明理由。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保存期限至少10年,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表决票(如有)、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
除上述修订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六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本条所称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第(五)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本条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条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交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要求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详见本制度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第四十条 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题、会议材料;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授权委托的期限。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反对或弃权,除发表同意意见外,反对或弃权的均需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保存期限至少10年,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表决票(如有)、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瑞彬先生)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张瑞彬,男,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CPA),国际财资管理师(CTP)。现任贵州财经大学教师,兼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自2023年8月29日任公司独立董事,亦是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审计委员会委员。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股东会3次,召开董事会11次。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履行了独立董事诚信、勤勉义务。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予以认真审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参加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张瑞彬 | 11 | 3 | 8 | 0 | 0 | 否 | 3 |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对所有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出席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 2024年召开会议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7 | 7 | 7 | 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4 | 4 | 4 | 0 |
1. 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各项履职要求,切实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情况,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
2.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各项履职要求,切实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全面了解公司年度审计情况,指导、督促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保证年审工作有序的完成。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本人积极履行职责,身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共计召集了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24项议案,内容涵盖公司战略规划、财务审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高管薪酬等重大事项,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决策支持作用。在会议召集过程中,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会议议题的合理性和重要性,提前与公司管理层和其他独立董事充分沟通,确保会议高效有序进行。在审议议案时,每项议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重点关注议案的风险控制、合规性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出席情况如下:
2024年召开会议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缺席会议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8 | 8 | 8 | 0 | 0 |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参与了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全年通过多次专题会议,重点关注了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关键领域,推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2024年,公司存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并针对这一重要事项,与其他委员共同对候选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行业声誉及独立性进行了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需求和相关监管要求。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为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加了2024年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在会上,本人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针对其关心的问题,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了详细解答,特别是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回应。本人切实
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有效保障了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与互动。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积极参与贵州燃气的各项审计、财务及公司治理工作,同时深入调研公司多个项目,包括应急调峰站、天然气支线管道公司及客户服务中心,详细了解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履行了监督职责,推动了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持续改进。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恪守忠实勤勉义务,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审议公司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公司决策过程,并就相关议题进行深入沟通,致力于推动公司实现良性发展与规范运作。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关于新增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时,本人秉持独立、客观的原则,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畴,交易价格公允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所有关联交易均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4年,本人审阅了《关于2024年度融资方案的议案》及相关对外担保公告。经核查,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通过对被担保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担保目的、风险可控性及对公司利益影响等要素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亦未向股东及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同时,经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查,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4年,本人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结合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及独立董事职责,审阅了公司所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查,公司严格遵守内部控制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优化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了经营决策及管理风险,确保了公司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本人认为,《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变更审计机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24年12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经审核,公司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在向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独立完成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审计任务,并已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均无异议。
(五)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于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付洁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人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于2024年8月23日和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同意聘任李航先生和夏晓庆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于2024年12月10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选举程跃东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意聘任王若宇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贾海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人就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聘任选举董事长、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2024年,本人对《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进行了详细审查。经核实,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公司未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均符合规定,无任何违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过去一年,我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战略发展、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并持续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展望未来,我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和科学性;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公司稳健运营;同时,注重企业社会责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
独立董事:张瑞彬2025年5月26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冯建先生)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冯建,男,196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成都盟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自2023年8月29日任公司独立董事,亦是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股东会3次,召开董事会11次。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履行了独立董事诚信、勤勉义务。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予以认真审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个人的影响,能够明确、清楚的发表独立意见,因此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参加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冯建 | 11 | 2 | 9 | 0 | 0 | 否 | 3 |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运用自身经验和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24年对所有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出席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 2024年召开会议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7 | 7 | 7 | 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5 | 5 | 5 | 0 |
1. 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各项履职要求,积极关注年审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就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2.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各项履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审查,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全年共参与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24项议案。这些议案涉及公司战略规划、财务审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高管薪酬等重大事项,充分体现了独立董事在监督和决策支持方面的作用。在会议召集过程中,本人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会议议题的合理性和重要性。会前,本人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沟通,以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在审议议案时,本人对每项议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特别关注议案的风险控制、合规性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潜在影响。出席情况如下:
2024年召开会议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缺席会议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8 | 8 | 8 | 0 | 0 |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共计召集了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重点围绕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关键领域开展监督工作,有效推动了审计工作的高效开展。本年度公司发生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针对这一重要事项,本人与其他委员密切配合,从专业能力、行业声誉及独立性等多个维度对候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全面评估,确保其资质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和监管要求,为维护公司财务治理的规范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始终高度重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履行职
责,确保中小股东的声音能够被充分倾听和重视。在日常履职中,我注重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定期参与公司股东会,面对面倾听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其关切点和诉求。同时,我密切关注股东会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认真研究相关议题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公司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人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累计现场工作15个工作日。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贵州燃气的审计、财务及公司治理工作,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提出经营管理建议。此外,本人深入调研了公司的多个项目,如应急调峰站、天然气支线管道公司及客户服务中心,详细了解项目建设、运营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掌握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持续改进。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关于新增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时,本人始终坚持独立、客观的原则。经审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畴,交易价格公允,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且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4年,本人对《关于2024年度融资方案的议案》及相关对外担保公告进行了详细审阅。经核查,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通过对被担保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担保目的、风险可控性及对公司利益影响等要素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且未向股东及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此外,经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查,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4年,本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结合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及独立董事职责,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经审查,公司严格遵守内部控制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优化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了经营决策及管理风险,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确保了公司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本人认为,《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变更审计机构情况
公司于召开2024年10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24年12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格和胜任能力。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始终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独立完成了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的审计任务。此外,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且对此均无异议。
(五)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于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付洁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人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聘任人员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和2024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同意聘任李航先生和夏晓庆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选举程跃东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意聘任王若宇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贾海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经审阅公司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的相关事项,本人认为: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严格遵循《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均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此次人事调整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相关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有效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履职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客观、公
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切实履行职责,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议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透明度和及时性。同时,建议公司加大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能力和决策效率。此外,公司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把握市场机遇,推动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以增强竞争力和长期价值。
独立董事:冯建2025年5月26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丁恒先生)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丁恒,男,1978年2月出生,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22年5月13日任公司独立董事,亦是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会3次,召开董事会11次。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履行了独立董事诚信、勤勉义务。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予以认真审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认为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除回避
事项外,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参加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丁恒 | 11 | 2 | 9 | 0 | 0 | 否 | 3 |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4年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积极出席会议,运用自身经验和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起到了事前认可,把关审核的积极作用。2024年对所有审议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出席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 2024年召开会议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5 | 5 | 5 | 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4 | 4 | 4 | 0 |
1.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各项履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
2.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各项履职要求,切实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情况,维护股东利益。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全年共参与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24项议案。这些议案涉及公司战略规划、财务审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高管薪酬等重大事项,充分体现了独立董事在监督和决策支持方面的作用。在会议召集召开过程中,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了解和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对公司的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出席情况如下:
2024年召开会议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缺席会议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8 | 8 | 8 | 0 | 0 |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为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股东会,积极关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加强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并了解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意见和建议。在日常工作中,我保持对公司经营动态的高度敏感性,密切关注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认真阅读公司披露的公告及各类经营信息,及时掌握公司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潜在风险。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研究与审议时,我始终将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为核心考量,积极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完善,为中小股东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决策环境。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积极参与贵州燃气的各项审计、财务及公司治理工作,同时深入调研公司多个项目,详细了解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履行了监督职责,推动了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持续改进。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关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关于新增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时,本人秉持独立、客观的原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按照正常商业条款或比正常商业条款更佳的条款实施,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4年,本人审阅了《关于2024年度融资方案的议案》及相关对外担保公告。经核查,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通过对被担保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担保目的、风险可控性及对公司利益影响等要素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亦未向股东及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同时,经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查,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4年,本人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结合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及独立董事职责,审阅了公司所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查,公司严格遵守内部控制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优化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了经营决策及管理风险,确保了公司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本人认为,《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四)变更审计机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24年12月20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公司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在向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并已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均无异议。公司以上聘请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于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付洁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人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聘任人员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和2024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同意聘任李航先生和夏晓庆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于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选举程跃东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意聘任王若宇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贾海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人就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聘任
选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七)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2024年,本人对《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进行了详细审查。经核实,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秉持谨慎、忠实、勤勉的态度,对董事会审议的每一项议案深入研究文件、咨询相关部门及人员,并凭借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同时,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切实增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独立董事:丁恒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