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
增加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疆众
和”)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众和转债”转股导致所持股份增加,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权益变动方向 | 比例增加 |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 35.54% |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 36.81% |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否 |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 否 |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45号文同意注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发行了1,3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7,5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5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3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4日起在上交所
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和转债”,债券代码“110094”。根据有关规定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众和转债”自2024年1月2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众和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6.92元/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 | 控股股东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投资者身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91650000299201121Q |
三、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2025年5月30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通过可转债转股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904,600张“众和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转股股数为27,523,120股,本次权益变动前,特变电工持有公司股份489,116,524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54%;本次权益变动后,特变电工持有公司股份516,639,644股,持股比例由35.54%增加至36.81%,增加1.27%。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权益变动方式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无限售流通股 | 48,911.65 | 35.54 | 51,663.96 | 36.81 | 可转债转股 |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特变电工,实际控制人仍为张新先生。
2、“众和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众和转债”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投资者有此项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特变电工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
4、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律师核查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特变电工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